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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非法经营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3]1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24日,被告人姚*、唐*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本市徐汇区龙华路准备销售各类卷烟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在上述地址缴获各类卷烟810条,价值人民币97,234.84元,其中价值人民币3,800元的卷烟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两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上海**卖局出具的检查(勘验)笔录、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价值估价意见书及许可证情况说明,上海市**检测站出具的鉴定检验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搜查笔录和扣押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唐a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二人结伙对外销售专卖卷烟,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9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姚*、唐a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姚a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姚a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被告人唐a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唐a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三、被查获的卷烟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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