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海*与刘**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海*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证处于2015年7月6日作出的(2015)京中信执字00902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海*于2015年9月1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刘**给付欠款200000元。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刘**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刘**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香海园19号楼9层1单元903号有房屋一套,本院依法予以查封,待处置;被执行人有银行账号一个,因存款余额不足,本院依法予以冻结;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刘**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案申请执行人海*申请执行的标的额2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被执行人刘**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北京**证处(2015)京中信执字00902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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