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郑**与北京百**限公司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郑**与被告北**有限公司、中担投**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044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北京百**限公司、中担投**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郑**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百**限公司、中担投**限公司给付750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了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因本院依法定程序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044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均不受影响。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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