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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犯贪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江苏省**民法院审理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曹**犯贪污罪一案,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2015)宁刑二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曹**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扣押在案贪污犯罪所得人民币150000元由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发还被害单位南京江宁**理委员会。原审被告人曹**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曹**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曹**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伙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各自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共同骗取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其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涉案赃款、赃物已经全部追缴,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审人民法院认定其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曹**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属于上诉人自主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曹**撤回上诉。

江苏省**民法院(2015)宁刑二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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