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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2年11月23日,徐州**民法院作出(2012)泉刑初字第369号刑事判决,认定薛**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2年7月25日至2025年7月24日),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万元,犯罪所得依法追缴,所造成国家损失责令退赔。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26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徐州监狱于2015年4月9日作出(2015)苏徐狱减建字第53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辅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服刑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其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薛*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该机关提供的罪犯悔罪认罪书、罪犯计分考核累计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该犯没收财产刑已执行2万元,退赔经济损失25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薛*的刑期减去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4年9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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