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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以宁溧检诉刑诉(2014)2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犯贪污罪,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及其辩护人李*到庭参加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提出延期审理,本院予以许可。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10月至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陈**在南京市溧水区白马镇万顷良田项目白马行政村杜巷村杜*拆迁工作组工作期间,伙同杜*拆迁工作组组长彭**(另案处理),利用职务便利,以被拆迁户杜*乙父亲杜*甲的名义虚造拆迁补偿协议,套取拆迁补偿款,共计人民币35.016853万元。被告人陈**分得人民币10万元。

为证明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陈**及其同案犯彭**的供述和辩解、证人王*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陈**的户籍证明、干部履历表、拆迁补偿审批表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骗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35.016853万元,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伙同他人实施犯罪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陈**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未提出辩解意见。

被告人陈**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犯贪污罪不持异议,就量刑发表如下意见:1、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处于从属地位,是从犯;2、被告人当庭主动认罪,愿意接受司法机关的处罚,希望改过自新;3、被告人到案后主动交待了主要犯罪事实,赃款已经全部上缴,挽回了经济损失;4、被告人犯罪动机是因为家庭经济周转困难,其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相对较轻;5、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建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3年10月至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陈**在南京市溧水区白马镇万顷良田项目白马行政村杜巷村杜*拆迁工作组工作期间,伙同该拆迁工作组组长彭**(另案处理),利用职务便利,以被拆迁户杜*乙父亲杜*甲的名义虚造拆迁补偿协议,套取拆迁补偿款人民币35.016853万元。被告人陈**从中分得人民币10万元。

2014年5月5日,被告人陈**被中共南**检查委员会通知谈话。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陈**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干部履历表、公务员登记表、工资变动表、年度考核登记表等。证明:被告人陈**系国家工作人员。

(3)请示、报告、函等。证明:杜巷村拆迁项目手续办理情况。

(4)会议记录簿。证明:被告人陈**参加南京市溧水区白马镇万顷良田项目白马行政村杜巷村杜*拆迁工作。

(5)工商登记资料。证明:江苏南京白*现代农业高**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情况。

(6)政策规定、会议记录及执行情况。证明:白马镇万顷良田征地拆迁工作开展情况。

(7)测绘成果、附着物确认表。证明:苏**司对杜**、周*房屋拆迁评估结果。

(8)拆迁补偿协议。证明:白马镇人民政府与杜**、杜**、周*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9)彭**记录本。证明:计算套取拆迁补偿款的记录。

(10)会计凭证。证明:拆迁补偿款的发放情况。

(11)电子转账凭证。证明:彭**对套取拆迁款的支配情况。

(12)中**银行储蓄存单、银行卡交易信息。证明:周*拆迁款人民币269144元已到账,取人民币229154.47元另存。

(13)朱**提供的银行交易信息凭条。证明:2013年12月3日收入164047.16元,2013年12月17日收入146148.68元。其于2013年12月11日向彭**账户转账80000元,于2013年12月22日在工商银行取款10万元。

(14)借条。被告人陈**借张*甲人民币8万元。

(15)收条和证明。证明:张*甲按被告人陈**的要求出具的收条和证明。

(16)溧水区白马镇白马村会计凭证。证明:被告人陈**报销工作组招待费人民币15100元。

(17)扣押财物清单。证明:侦查机关扣押被告人陈**赃款人民币8万元。

2、证人证言

(1)证人王*的证言。证明:其主要工作范围在南京,公司派其去中标的拆迁项目负责前期的入户丈量登记调查,画出图纸和出具草报告,最后根据政府拆迁工作组的拆迁安置协议由其出具正式的评估报告。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陈**在工作组办公室大门口外给其5万元现金,希望其在杜巷拆迁评估上对杜**这户给予照顾。之前彭**也跟其讲会给其考虑点辛苦费,让其在杜**户的拆迁评估给予照顾。后来彭**、陈**在杜**这户里虚增了周*这户,他家一共分了三户,三份协议总面积增加了100多平方米,总共多评估了30多万补偿。后来其把这5万元交到廉政账户上去了。

(2)证人朱某甲的证言。证明:谈协议、做材料、算账都是陈**,彭**主要是上下协调,其负责打协议。其记得有个协议补偿给杜*乙甲的,彭**让其和杜*乙到中山西路建设银行,杜*乙直接把钱打到其卡上。2013年底,杜*乙家拆迁款打到其卡上后,陈**有次和彭**说儿子结婚要钱买房子,彭**就跟其讲先拿点给他,彭**让其从工商银行取了10万元钱,其用档案袋装着到拆迁组办公室,当时陈**在场,其跟彭**讲10万元取来了,因为在场的还有丁书记,陈**跟其讲先放在一边,其就放在了办公室的柜子里,后来我们一起走的时候,陈**抱着这个装着10万元的袋子和丁书记开一辆车走了。后来,彭**他们出事后,到了4月下旬,因为陈**知道这个10万元是其经手取出来的,陈到其家,让其和母亲张*甲讲这个钱是我们借给他的,并打了借条和收条。

(3)证人杜**的证言。证明:其想拿两套房子,彭**和陈**讲要以其父亲的名义再做一份协议,不这么做,房子拿不到,其说行的,他们也同意了。具体怎么做资料,我不清楚。协议做好后,其就在协议上签了字,其父亲去世了,协议是其代签的。

(4)证人张**的证言。证明:2013年底,陈**找其几次说他儿子结婚没钱买房问其借钱,其说钱存的定期取不出来,就没有借给他。在调查彭**后,陈**急乎乎找其,让其帮忙说去年年底向其借了8万元钱,这个钱是彭**还给其的借款。其跟他讲确实借过钱给彭**,但彭已经还了,这样讲比较为难。在他的再三请求下,让其按他讲的给他打了一个证明,他打了一张借条给其。目前这8万元在其这里。

(5)证人丁*证言。证明:杜**乙家的拆迁协议是由彭**和陈**做的。

(6)证人周*的证言。证明:2013年底陈**报销的招待费由彭**领走了。

(7)证人简*的证言。证明:为了买房,陈**向彭**借2万、向姓朱的借8万、向陈**老三借3万等。

(8)证人杨*的证言。证明:其找陈**谈话,陈承认从彭守文处借了2万元,向朱**老婆借了8万元。后来陈**打电话告诉其8万元还掉了。

(9)证人张**的证言。证明:杜西组组长是彭**,还有陈**、丁*,打字员朱**。侦查机关出示的陈**领取15100元是给陈**解决费用的单子,其在上面签的字。

(10)证人张**的证言。证明:其是杜*拆迁工作的带队领导。侦查机关出示的陈**领取15100元会计凭证是其签的字,是给拆迁组解决费用的。

(11)证人朱*乙的证言。证明:2013年年底,陈**向其借钱有急用,其说不当家,问其老婆。其老婆后来也没有借给他。

(12)证人成*的证言。证明:户名周*这一套的评估资料不是其做的。杜**的溧水县征地房屋拆迁项目房屋测绘成果的房屋结构图是其画的,但上面数据涂改了,是别人写上去的,其一开始写的60.0437.72,后来被别人改成了64.74和65.38,增加了房屋面积。其在杜*乙家前期丈量的时候,陈**跟其讲杜**是他领导,丈量时能松点就松一点。

(13)证人吴*的证言。证明:杜西组的工作后来移交给王*了。其跟彭**、陈**去复测周*家的,是王*带其去的。周*家的溧水县征地房屋拆迁项目房屋测绘成果的房屋结构图是其画的,但文字说明②处我写的混二改成了木一。

3、被告人陈**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3年10月份,其和丁*在杜*组搞房屋拆迁的,彭**是组长。其刚进拆迁组的时候,彭**问其,你们在其他地方怎么拆的那么快。其说下七里岗、方庄在交钥匙的时候补点钱给老百姓,但钱怎么弄的不清楚。在庙上拆迁中,其就如实跟彭**说这个组在集体资产里多做了一部分钱,解决与老百姓的矛盾,还以联队会计彭**的名义多做了20万元,拆迁的时候补老百姓的拆迁奖励、搬家费。他听了以后,提出在杜*的集体资产里多做20万元。因为杜*特别大、户数多,其当时还提出来,最好多做点。过了两天,他讲做20万差不多了。其实际在杜*集体资产里多做了21万,还有一笔是以杜**的母亲周*的名义虚报冒领了一部分拆迁补偿款。房屋拆迁这一块,彭**配合评估公司出初评报告,与农户谈判是其主谈,首先是介绍拆迁政策,然后和老百姓谈房子的装潢标准、附着物的数量和价格,拆迁总价,分房子的套数等等,方方面面的细节都要和老百姓谈,丁*配合其跟老百姓谈。朱*甲负责打印拆迁协议。房屋拆迁真正开始,彭**跟其讲有一户杜**家,他家的房子要复测。那时评估公司负责人已经改成王*。其问彭**怎么知道的,他说孙**讲的。彭**让其喊评估公司去复测。第二天,彭**、丁*和其都到杜**家复测,评估公司是王*去的,孙**也到了现场。其回到工作点后,彭**跟其讲:杜**家谈的差不多了。杜**托孙**跟他讲,要拿120和90平米的2套房子,找他帮忙。他也跟孙**讲了,让杜**先签字,做在前面好弄,到后面会有老百姓顶。这样彭**就拿了杜**家的评估报告给其,让其去谈,其一看共有三份评估报告,就问彭**应该是两份。彭**讲一个是杜**想拿2套房子,还有一个是在这一户里加一点,工作组弄点解决矛盾的经费和拆迁组的费用开支,杜**老实,从他家走好弄。其说害怕。他讲杜**听孙**的,问题不大。再讲有评估报告,与我们关系不大,其就默认了。签协议的时候,其跟杜**讲你们家一定要保密,如果传出去,协议作废。过了3天,村里人问其杜**家怎么拿了20万,并说是杜**母亲讲的。其听了非常害怕,当晚找到杜**夫妇,当他们面把协议撕了。第二天早上将此事向彭**汇报。彭听后有点不高兴,打电话给孙**,要杜**收回影响,否则不满足他家要求。歇了三四天,彭让其到杜**家把协议重新签了。在进杜巷拆迁组的时候,彭**问其在方庄等地拆的快原因,其说一定要和评估公司处好关系。在杜**家签协议前后,有一天早上,彭**叫其把黑袋子装的5万元给王*,他说已经打电话给王*了,王*马上就到,他有事先走了。王*来了后,其把黑色塑料袋放到他车上,还告诉王*这是彭**给的5万元钱。直到2014年春节前,彭**才告诉其是从虚增的钱里出的。具体从杜**家套了多少钱其不清楚。2013年12月5、6日左右,彭**告诉其从杜**家多套的钱拿回来了,放在朱*甲那里的。彭**说过两次,一次是闲谈时,还有一次是说到他弟弟要借钱,他说从杜**家套的先拿出8万元给他弟弟。12月底的时候,其向彭**借了2万元,后来在工作点,彭**让朱*甲拿了8万元给其。2014年春节前,政府领导发其15000元,其把1万元还给彭**了。

4、同案犯彭**的供述和辩解。证明:进入杜*拆迁后,陈**提出套点钱出来,解决一部分工作组的费用,他也跟其讲家里比较困难,有两个儿子,还有个儿子没有结婚,套点钱出来帮帮他。其问他怎么弄,陈**讲像庙塘一样,以公房的名义套点钱出来。其说杜西这边没有公房。陈**讲以哪个关系比较好的私人名义套出来也行。陈**还讲要送点钱给评估公司,把关系处理好,因为要评估公司出报告。其问他送多少钱,陈**讲至少要弄个几万元钱。在杜西组,有一户叫杜**,他父亲去世时,我们去吊丧的,后来其和陈**商量,以杜**的名义套。其就问杜**能不能通过他家走点费用,杜**讲只要他家拆迁款该给的都给,不让他家吃亏,我们怎么弄他不管。然后陈**和评估公司的王*联系,如果要作假就请王*帮忙。王*和陈**在庙上关系就很好,很多事情都是陈**直接和王*谈的。后来陈**还找评估公司对杜**家的房子重新丈量,在评估报告做好后,与杜**家的三分协议也签好了,陈**提出来,协议要上报了,要把钱给王*了。其就拿了5万元给陈**,让他送给王*了。我们从杜**家套到35万,其从里面拿了5万,因为之前送给王*的5万元是其拿的钱,后来这5万也被其开支了;给了陈**12万;兄弟彭**向其借钱,其在里面拿了8万给他,是让朱**转账给其弟弟的。2013年年底,陈**经常向其提出他家困难,他家小儿子要买房子差钱,后来,杜**家的钱下来了,其对陈**讲杜**家的钱下来了,取个10万给你,是不是少。陈**讲,可以了。其就安排朱**取了10万元给他。2014年春节前,陈**讲一品郦城的房子蛮好的,问其能不能找人优惠点,最后没有优惠到,其感觉没有帮到陈**,就又拿了2万给陈**,是在其车上给他的。这2万元也是在杜**家多套出的钱里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采用骗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35.016853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犯贪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在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犯罪后退出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对被告人陈**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陈**与彭**事先预谋,共同组织实施,分工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利用,积极促进犯罪结果的发生。被告人陈**参与了整个犯罪的全过程和关键环节,在共同犯罪中与同案犯彭**作用相当,不分主次。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陈**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当庭主动认罪,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系初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没收财产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2日起至2024年5月21日止。)

二、被告人陈**在案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返还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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