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河南**民法院审理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许*贪污罪一案,于二○一五年九月一日作出(2015)舞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许*提出上诉。本院依照《中华人**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不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2015)舞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