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蔡**、郜老黑、任老国、吴*和犯贪污罪一案

审理经过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鲁检刑诉(201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郜老黑、任老国、吴*和犯贪污罪,于201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蔡**、郜老黑、任老国、吴*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9月份左右,被告人蔡**、郜**及李**、周*、蔡**(三人另案处理)根据马楼乡政府的要求,协助乡政府进行南水北调工程马楼乡孙庄村占地附属物登记及补偿金的发放工作。期间,被告人蔡**、郜**、任**、周*、蔡**、任*有(另案处理)预谋虚报树木、坟等占地附属物项目,骗取国家补偿资金。后蔡**等人与被告人吴*和协商并经吴*和同意,以吴*和的名义虚报12座坟。被告人蔡**等人以周*、蔡**、任**、任*有四人的名义虚报占地附属物树木400棵,骗取国家补偿资金12000元,以吴*和名义虚报12座坟骗取国家补偿资金8400元。共骗取国家补偿资金20400元。案发后,该款项已被追缴。案发后被告人蔡**、吴*和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由被告人蔡**、郜老黑、任老国、吴*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周*、蔡**、李**、任西有等人供述,证人任*、曹*证言,马**党委证明,马**党委情况说明,补偿款发放清册,水库移民办情况说,破案经过,投案自首证明,罚没收据,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郜**、任老国、吴*和利用蔡**等人协助政府部门登记核实附属物、发放征地补偿资金的职务之便,骗取国家补偿资金数额较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犯贪污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所举证据来源合法、客观、公正,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蔡**、吴*和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郜**、任老国、吴*和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应对其减轻处罚。鉴于四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且贪污赃款已退缴,未给国家造成损失,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结合本案事实、情节及四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蔡**犯贪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15日起至2012年8月14日止)

二、被告人郜老黑犯贪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15日起至2012年8月14日止)

三、被告人任老国犯贪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15日起至2012年8月14日止)

四、被告人吴*和犯贪污罪,判处拘役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15日起至2012年6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裁判日期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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