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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犯贪污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平卫检刑诉(2013)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犯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及其辩护人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至2012年11月份期间,被告人王**在担任平顶**输公司第五车队(以下简称第五车队)下属公司平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前公司)实际负责人期间,利用超前公司的技术监控平台为自己私自安装的58辆危险品运输车辆提供GPS定位监控服务,期间其将所收取的客户服务费现金70400元和初装费63800元,共计人民币134200元占为己有。案发后赃款未追还。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的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物证书证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应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王**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确切,不属实,我是无罪的。我只是第五车队的工人,不是超前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在该公司负责进货及安装GPS定位。58辆危险品运输车不是自己私自安装的,其中收取的费用也不属实。其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王**不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要件。王**是第五车队的一名员工,受该车队经理李**的指派到超前公司从事GPS进货、安装、修理工作,是该公司的一名技术工人,不是公务人员。2.超前公司不是国有公司,是由几个自然人出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王**不是贪污罪适格的主体。3.被告人王**所占有的客户服务费、初装费不属于刑法所规定公共财物,贪污罪的客体不存在。4.本案涉案金额134200元无有效证据证明。5.本案是一般的民事侵权案件。综上,应宣告王**无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平顶**输公司第五车队于2006年4月委派其车队工作人员王**到该车队投资的平顶山**有限公司工作,负责外联、技术安装、维修等业务。2009年至2012年期间,王**利用超前公司的技术监控平台,为私自安装危险品运输车辆提供GPS定位监控服务,并将其所收取的客户服务费及初装费36200元占为己有。案发后赃款未追还。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供述与辩解,我于2005年调入第五车队,2006年该队队长李**让我到超前公司工作,负责GPS系统定位终端的安装和维护。2009年李**派我去广州**有限公司(后来改为广州市创赢智能**公司,以下简称创**司)联系,使用他们公司的车载GPS定位系统,该公司负责培训及免费给超前公司的危险品运输车辆提供车载GPS定位监控服务。我于2010年7月份以每台800至1200元不等的价格从该公司购买过车载GPS定位终端,有30台左右。这30多台都是经过李**同意安装的,我没有私自安装。我给市运第四车队、石油公司、树脂厂、市运第五车队、平煤化工厂安装过GPS车辆定位系统的终端。安装价格一般是3500元,也有3000元,个别还免费安装,这个价格包含第一年的服务费800元,还有200元通信数据卡费,第二年收1000元的服务费,其中还包括200元通信数据卡费,个别客户只收200元的通信数据卡费。安装GPS车载的初装费和服务费都是超前公司的张**收取的,我收取的回来也交给张**了。我在超前公司的工作就是负责技术层面和安装维修等,也教公司员工操作学习。超前公司与创**司的合同是我签的。2009年签一次两年的合同,之后的就是口头合同。我为甲**司、普**司、第四车队安装的62台车的安装费和服务费都交给张**了,对方没给我什么手续。

2.证人李**、王**证述,超前公司是2004年11月3日成立的,当时因为平顶**输公司领导换届,不能以第五车队的名义办理营业执照。第五车队研究后,决定以李**、王**和王省三人的名义注册成立了超前公司,注册资金40万元是车队出的。我们三人的工资和人事关系都在车队,超前公司不给我们发工资。第五车队指派江**、王**、张**去超前公司经营。王**是超前公司负责外联、设备具体安装和售后维护的负责人。王**就是该公司的负责人,李**是名义上的法人,超前公司的具体业务给车队的经理李**汇报。

3.证人李**证述的超前公司成立的时间、注册资金、出资情况及王**等人在超前公司的情况与证人李**、王**证述的内容相同。又证述,2004年第五车队还在西市场办公的时候,发水把账目和凭证都泡成纸浆了,现无法提供账目和凭证。超前公司安装的GPS定位监控设备都是经王**安装的。2012年12月初,创赢公司发现王**存在利用超前公司的平台私自为用户安装62台GPS监控设备。这62台车是王**通过超前公司的信息平台进行监控的,安装费和服务费都是王**自己收的。2012年11月份,我们到运管处和车管所办手续,发现平顶**输公司第四分公司新入户的危险品运输车辆有80多台,但是超前公司监控平台仅能监控到30多台车,有50多台车监控不到。我向创赢公司的老*要了超前公司的监控系统的密码,发现多了62台车。半个月后,王**给我3张打印纸说:“就是这62台车,我给你打出来了。”后经核实,王**私自给第四车队装了50台车,给普恩工贸装了5台车,给甲**司装了7台车,一共是62台车。这62台车的车载台,不属我们购买。创赢公司只卖给我们超前公司,王**只能以超前公司的名义才能购买到。

4.证人桂提慧证述,创赢公司总共给超前公司监控和服务的车辆有483台,王**负责超前公司的业务培训和技术支持,合同是我们公司的老总和王**签订的。超前公司一个平台,所有车辆都在这个平台里面监控和定位。

5.证人张**证述,超前公司是我们创赢公司的客户,超前公司的业务培训和技术支持都是王**负责的。2012年2、3月份,王**以超前公司的名义在我们公司提了20台GPS定位终端后,就一直没和我们公司联系。到10月份左右,我公司与超前公司联系,得知王**已离开该公司。我们公司在平顶山市仅对超前公司一家提供GPS服务,王**做为该公司的负责人,如果利用超前公司的平台私自发展用户,我们不容易发现。

6.证人李**证述,王**是监控中心的主任,负责超前公司所有的事务,包括公司危险品运输车辆GPS定位装置安装、维修等工作,是超前公司的实际负责人。我在2012年9月份上班期间,通过pdswang这个用户名进入监控系统监控车辆。2012年11月份,创赢公司告诉我们还有一个hnpds的总用户名,并给李**说了密码。我们通过hnpds这个总用户名进入监控系统后,发现从该系统看到的车辆比通过pdswang进入监控系统看到的车辆多出62台车。同时我们发现pdswang的用户名是hnpds这个总用户名下面的一个分用户名,我们公司交过监控费用的车辆数据情况都在pdswang的分用户名下面。我们公司监控系统是王**负责安装的,他通过hnpds总用户名监控系统,又设置了pdswang的分用户名,同时限定pdswang的分用户名没有监控和查看超前科技文件夹内容的权限。

7.证人于大山证述,2012年11月份一天,我去顺通驾校找李**。在门口,王**对我说:“我也不想在这干了,我掏钱装的GPS让火**(李**)知道了。”后来,我给李**和王**调解,没说成。

8.证人张**证述,我们购买的是创赢公司的车载台,用该公司的定位软件对危险品车辆进行监控。购买车载台都是我和王**一块到银行去汇钱,用的是王**的身份证。我们购买后,由王**给客户安装。公司只有王**会安装、维修,别人都不会。初装费和服务费有时是车主到我办公室交,有时是车队收了之后,我到车队去收。有时是王**收了之后,将钱直接带回公司交给我,我收到王**交的款后,会按照车主的要求,给车主开发票。如果车主不要发票,我也会开票,只不过不把发票联给车主,还在本上。2012年11月底,发现多了我们原本不知道的62台车辆。

9.证人陈**证述,2011年12月31日,第四车队和超前公司签订协议,商量危险品车辆的GPS监控、安装、维护,合同是超前公司的王**和我车队的陈**签订的。我车队的业务员袁**说她和超前公司的王**达成口头协议,每辆车GPS安装费3500元,王**收3000元,我们收500元管理费,服务费每辆车我们收取400元的管理费,给王**600元的服务费。在实际付款的过程中,存在分别给超前公司和王**超前科技付款的情况。从我队出纳统计的数字上看,2011年,我们收取王**14辆车(每辆400元)的管理费有5600元。2012年,我公司收取26台车的管理费是10400元。王**在我们车队先后以超前科技的名义给46辆车安装过GPS定位终端。2011年11月23日我们付给超前公司11辆车的服务费11000元,王**写的有收款(白条)证明。同日还付给王**超前科技8000元,因王**以前欠我们公司400元管理费,实际上超前科技所收服务费应为8400元整。

2012年我队给超前公司总共支付初装费和服务费26500元,2012年10月7日给超前科技王**支付的26辆车的服务费是16600元,给超前科技所付的16600元按车辆来算超前科技应收15600元,加上给其支付的3000元初装费,收到款应为18600元。给超前公司和超前科技都是用出纳王**个人的工行卡给他们付款的,王**给我们打的白条,超前公司给我们有收据。2009年至2012年,我公司与超前科技之间共有46辆车安装了GPS定位监控终端系统,根据我队向你们提供的初装费和服务费往来情况统计表及王**向本队提供的对账结算明细对照,2009年到2011年9月业务员袁**经手收了23辆车的初装费,每辆车3000元。袁**从车主手中每辆收取3500元,留500元由外勤业务人员支配相关费用,这23辆车共支付给王**69000元初装费。另外有7辆车豫D65567号、豫D65367号、豫D32900号、豫D68200号、豫D59290号、豫D39770号、豫D39770号车是转户和换新的,初装费袁**应该没收。但在实际中也存在车主直接将费用交给王**手中的情况,如豫D61316号车。2011年9月后至2012年底下余16辆由袁**每辆收取3500元初装费,其中一辆3500元她交给财务了,这15辆每辆交队财务500元管理费,下余每辆以3000元支付给王**,连同交给队财务的共计16辆车,48000元。但是这些车的初装费袁**收取后直接交到队财务,由财务对准王**结算。初装费方面给王**共支付38辆车,每辆3000元共114000元,财务给其支付1辆3000元,39辆车共计117000元,每辆车的服务费以队财务支付为准。王**私自安装GPS定位终端的事情,2012年10份我才知道。后我联系王**,他也承认自己瞒着李**私自安装GPS定位监控终端,我让王**找李**承认错误把钱退出来,王**也同意。

10.证人王**证述,2011年9月份之前我们车队收取的GPS定位监控终端初装费和服务费都由袁**交给安装公司了。9月后由我收取车辆初装费和服务费,我们针对两个用户付款的,一个是超前公司,一个是超前科技,给这两个用户支付款项王**都经手。从我们统计的数字上来看,王**在我们车队先后给50辆车安装过GPS定位终端,我经手后我们车队车辆的费用基本都是先从车主处收取后再给王**。经核算2011年11月23日,我们付给超前公司11辆车的服务费11000元,王**写的有收款(白条)证明。2011年11月23日,付给王**超前科技8000元,王**收钱时写的是8000元的收款(白条)证明(收条上有他的银行卡号码、电话号码)。2012年给超前公司总共支付初装费和服务费26500元。2012年给超前科技王**支付的26辆车的服务费是16600元,给超前科技所支付18600元,(王**收钱时写的是16600元的收款(白条)证明。2011年我们车队超前公司初装费我没有经手,具体情况我不清楚。从统计表上看2011年超前科技新安装入户12台GPS定位监控终端,其中经我手收了1辆车的初装费3000元,当时没给王**支付,该款后与2012年10月7日给王**结算。另,2011年11月25日换新一辆,我当时没有经手收取初装费,下余11辆的初装费由车队业务员袁**经手。2011初装费还是以3000元收取的。从统计表上看2012年超前科技新安装入户10台GPS定位监控终端,经我手没有收取初装费,只是收了服务费和10辆车5000元的管理费,这10辆车的初装费都是我队业务员袁**向车主收取后支付给王**。2012年初装费还是以3000元收取的。王**对账时给我们拿过来A、B两张表,一张他说是给超前公司应交的1000元的服务费,另一张他说是应给超前科技交给他600元的服务费。

11.证人袁**证述,2009年开始担任我车队业务员的,根据我们统计的第**司与超前科技车辆初装费和服务费往来情况及王**向本队提供的对账结算明细,2009年到2011年9月份,我只经手收了23辆车的初装费,每辆车3000元,这些车我现在才知道都入到王**的超前科技里面了。我共支付给王**69000元。另外有7辆车牌号为车豫D65567、豫D65367、豫D32900、豫D68200、豫D59290、豫D39770、豫D39770的车是转户和换新,初装费我确定没有收。但是每年的服务费我都交到车队财务了,在实际中也存在车主直接交给王**的情况,如豫D61316号车。2011年9月份后至2012年底,下余16辆由本人每辆收取3500元初装费,其中一辆3500元交财务,15辆每辆交队财务500元管理费,下余每辆3000元支付给王**,共计16辆车48000元。初装费方面我本人经手给王**共支付114000元,财务给其支付1辆3000元,39辆车共计117000元,每辆车的服务费以队财务支付为准。

12.证人于春晓证述,我公司的危险品车辆的车载GPS定位监控系统都是由超前公司负责安装并监控的,业务都是超前公司的王**具体负责的。初装费用是3500元含当年的每辆车的服务费800元和200元通讯卡费,次年以后每年交1000元的服务费,含200元的通讯卡费。超前公司所安装的GPS定位监控设备都是经王**安装的。这7辆车的车牌号是豫D65206、豫D62326、豫D69018、豫D69191、豫D78232、豫D73065、豫D70888,是王**私自安装的。

13.证人范**证述,车号为豫D70888的危险品运输车辆是2011年5月由超前公司的王**具体给安装的,当时初装费用是3500元,其中含一年的1000元服务费。另外我在2012年5月份又给王**交了1000元服务费用。我先后共向王**支付了4500元费用。这些钱我都交给王**了。

14.证人郭*和证述,车号为豫D65326的危险品运输车辆是2010年7月由超前公司的王**具体给安装的。我在2011年7月又给王**交了1000元服务费用。2012年7月份,我又给王**交了1000元服务费用。我先后共向王**支付了2000元费用。

15.证人任明坤证述,车号为豫D65206的危险品运输车辆上的车载GPS定位终端监控系统是由超前公司的王**给安装的。另外我于2011年7月又给王**交了1000元服务费用。2012年7月份,我又给王**交了1000元服务费用。我先后共向王**支付了2000元费用。

16.证人王**证述,豫D69018和豫D78232的危险品运输车是我2011年2、3月买的新车,是超前公司的王**安装的GPS,每辆车交人民币3500元,其中包含每辆车一年1000元的服务费,两个车一共7000块钱。2012年4、5月份我又给豫D69018这台车交了一年的GPS服务费1000元。这两台车初装费和服务费总共人民币8000元,我都交给王**了。

17.证人张**证述,车号为豫D69191的危险品运输车辆是2011年3月由超前公司的王**具体给安装的,当时的初装费用是3500元。我于2012年3月又给王**交了1000元服务费用。我先后共向王**支付了4500元费用。

18.证人张**证述,豫D67012号、豫D66270号、豫D66556号、豫D66558号罐车这4辆危险品车辆都挂靠在普恩工贸公司名下,是2010年购买的,车载GPS定位终端监控系统都是2由超前公司的王**给安装的。我于2011年、2012年9月份每辆车又给王**交了2000元的服务费用。我于2010年11月又在湖**购买豫D67012号、豫D66270号两辆危险品运输车辆,还是由王**安装的车载GPS定位终端监控系统。当时每辆车的初装费是3500元,共计7000元,其中每辆含一年的1000元服务费。我于2011年、2012年9月每辆车又给王**交了2000元的服务费。这4辆危险品车安装车载GPS定位终端监控系统的初装费和服务费我都交给王**本人了。

19.证人冉建群证述,车号为豫D61316的危险品运输车辆是2010年3月份超前公司的王**安装的,当时的初装费用是3500元,这3500元我记得是交给车队的袁**了。我于2011年3月我交给第四车队1000元的服务费,2012年我又交给王**交了1000元服务费,我共向王**支付了1000元费用。

20.证人安向东证述,车号为豫D68295号危险品运输车辆车载GPS定位终端监控系统,是2011年初超前公司的王**具体给安装的,当时收了初装费是3500元。另外我于2012年初又给王**交了1000元的服务费。

21.证人岳留彬证述,我是豫D73065车车主,2011年9月王**给安装的GPS定位终端,当时支付给王**车初装费3500元。

22.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平政[2006]2号文件、平顶山**司平汽[2011]29号文件、平顶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平国资产权[2011]90号文件、平顶**输公司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证明平顶**输公司为国有独资企业。

23.平顶山市汽车运输公司平汽[2011]28号文件、第五车队历史沿改的情况说明、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明第五车队组织形式为国有企业。

24.超前公司注册成立等相关文件、手续,证明超前公司的成立及股东情况。

25.第五车队出具的关于超前公司三个股东身份、职务等证明材料及第五车队、超前公司三股东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超前公司是由第五车队实际出资,以第五车队职工王*、李**、王**的名义设立的公司。第五车队的会计账册因自然原因损毁,超前公司设立后第五车队指派其车队职工王**、张**、江**到该公司工作。

26.第五车队员工2011至2012年工资情况、超前公司职工2006年部分、2011至2012全年工资情况。证明超前公司三股东属于第五车队正式人员,以及王**的工资支付情况。

27.王**的身份信息证明。

28.第五车队出具的证明及王**的劳动合同制工人流动介绍信,证明王**系第五车队正式职工及其于2006年4月被车队指派到超前公司工作,负责外联、技术安装、维修等业务。

29.创赢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客户情况,证明王**利用超前公司平台为其私自安装的车辆GPS定位监控终端服务的情况。

30.超前公司于2013年1月10日出具的现该公司监控的用户情况及该公司授权王**安装的车辆统计表及未经该公司授权王**安装的车辆统计表,证明王**利用技术手段将私自安装的车辆GPS服务终端在超前公司监控平台上显示不出来及这些服务车辆的应缴费用情况。

31.卫东区人民检察院在平顶**公安分局调取的由王**提供的其私自安装的车辆的明细表,证明62台车的安装时间及类型。

32.平顶山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安全科提供的相关书证,证明平顶山市从事经营的特种危险品车辆GPS安装备案情况的相关规定。

33.平顶山市运输公司第四分公司出具的相关书证,证明该公司与超前公司关于特种危险车辆的GPS安装服务协议及交易的财务情况。

34.张**聊天记录一份,证明王**私自安装GPS被李**发现后,李**让张**跟创赢公司联系获取密码以及该密码又被王**更改等情况。

35.超前公司损益表,证明公司盈亏及归属问题。

36.超前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及会计收款收据若干份。

37.被告人王**分别于2011年11月23日、2012年10月7日给平顶**输公司第四分公司出具的收到该公司车辆服务及费安装费8000元、11000元、17200元的收条。

38.卫东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传唤通知书,证明被告人王**于2013年2月22日经传唤到案。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宣读、出示并质证,足以认定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身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款3620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对王**贪污车辆服务费及初装费134200元的指控,经查,王**本人未有供述,且公诉机关仅提供有王**签收车辆服务费及初装费36200元的票据凭证,对涉案款项亦未做司法会计鉴定,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其指控的数额。关于超前公司的实际出资人问题,经查,该公司的三个股东及第五车队均证明,第五车队是该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不能以该公司法人登记的经济性质来界定资产的性质,要追溯该公司出资、投资的资金来源,故可认定王**贪污的36200元系国有企业资产,王**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王**无罪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23日起至2016年2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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