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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3)6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谷**犯贪污罪,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度,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谷**及其辩护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1年10月份,被告人谷**在滑县道口镇白庄村与道口镇政府市政办主任邵某某(另案处理)、工作人员张某某(另案处理)因故相遇,在得知当年道口镇还有三个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指标后,被告人谷**为在年底本村选举中多拉选票,私自决定将三个补助指标分配给本村的彭某某、谷某某和王某某,并上报道口镇政府获得审批。2012年春节后的一天,为感谢邵某某和张某某在分配农村危房改造补助金指标方面的照顾,被告人谷**利用其担任白**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截留彭某某、谷某某每户4000元的农村危房改造补助金共8000元,当日下午在道口镇政府大门外给予邵某某4000元,剩余4000元由被告人谷**占有使用,事后邵某某给予张某某1000元。案发后,已全部退赃。

2、2011年,被告人谷**利用其担任滑县道口镇白庄村占地补偿款过程中,私自扣留土地补偿款165000元用于修建本村村室。2012年,道口镇财政所向白庄村支付2011年、2012年“一事一议”财政拨款共71150元(不含自筹资金),被告人谷**利用其担任白**委会主任掌握公款的职务便利,在负责用“一事一议”专项资金修建本村村室过程中,通过与王XX、翟XX签订虚假的建筑合同和虚列支出的手段侵吞公款53838元(其中账面列支村委拆建房用工用料款189432,实际支出135594元),并使用公款支付白庄村烟酒、招待饭费19383元,购买村室办公用具8720元,两次支付建筑税共5114.4元,还2012年白庄村“一事一议”项目自筹资金利息1476元,退还道口镇三资中心12000元,余24.6元。案发后,被告人谷**已全部退赃。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认为被告人谷**利用其担任滑县**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协助道口镇政府发放农村危房改造补助金、征地补偿款和负责修建本村村室过程中,侵吞公款61838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谷**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退赃,并有一般立功表现,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谷**对公诉机关指控不持异议,要求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谷**犯贪污罪不持异议,被告人谷**具有立功表现,真诚悔罪,无前科,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谷**自2002年4月至2013年9月间任滑县**村委会主任。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谷**的户籍证明、白庄村村委会选举结果报告单予以证实。

(一)、2011年10月份,滑县道口镇政府村镇建设发展中心主任邵某某及工作人员张某某前去滑县道口镇白庄村找到被告人谷**,称道口镇还有三个危房改造补助指标,可以由其所在村村民申报,但要求扣留一部分补助资金,被告人谷**为了自己在年底本村村委换届选举中得到他人的支持予以允诺。后被告人谷**找到村民彭某某、谷某某、王某某,让其申报危房改造申请,并提出补助资金不能全部归彭某某、谷某某等人。2012年春节前,白庄村肖某某、彭某某、谷某某等十二户每人6000元的危房改造补助申请得到批准,邵某某、谷**在发放过程中,因担心截留彭某某、谷某某二人的补助款二人不同意,没有向发放二人。春节后2013年2月26日被告人谷**找到彭某某、谷某某,提出给每人危房改造补助款2000元,二人表示同意。2013年3月1日被告人谷**前去镇政府找到邵某某,领取了二人的补助款存单,后带领彭某某、谷某某前去滑县邮政储蓄领取了补助款12000元,除给彭某某、谷某某二人4000元外,下余8000元谷**予以扣留。后谷**将扣留的8000元中的4000元给了邵某某,下余4000元归自己所有。

上述事实,被告人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彭某某、谷某某、张某某、杨某某、李**、王某某、邵某某证言,农村危房改选户补助资金领取表,财政资金付款通知书,彭某某、谷某某取款凭证及收到条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二)、2011年6月30日滑县人民政府修建北环公路征用了白庄村一、三村民小组土地15.8亩,合款474000元,2011年7月7日被告人谷**自道口镇人民政府领取该款,后向第一、三村民小组发放,在发放过程中将其中的165000元私自扣留并保管。2011年至2012年,白**委会自筹部分资金,申报了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项目补助资金,欲修建村室,滑县道口镇政府先后两次给白**委会拨付“一事一议”专项资金71160元,由被告人谷**领取。被告人谷**将其保管的土地补偿款、“一事一议”专项资金共计236160元,购置村室办公用具花费8720元、支付招待费花费19383元、交纳建筑税5114.4元、支付“一事一议”自筹款利息1476元,进行村室建设花费135594元,并剩余现金12024.6元,在案发前上缴。期间被告人谷**通过与王XX、翟XX签订虚假建筑合同、重复支出的方式,以进行“一事一议”村室建设花费189432元予以下账,虚列支出53838元据为已有。

上述事实,被告人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郭某某、谷某某、王*某、张某某、何某某、刘某某、王**、翟某某、谷**、李**、杨某某、李**、王*乙证言,滑县**政所关于白庄村“一事一议”资金情况表,白庄村“一事一议”补助资金拨付证明,滑县**政所关于滑县北五公路征地情况说明,土地补偿款领取及发放凭证,白庄村账页,伪造的建筑合同,收到条,滑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关于所建村室无法进行评估的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另查明一:案发后,被告人谷**向滑县人民检察院退出涉案赃款61838元。

上述事实,有滑县人民检察院收款单据予以证实。

另查明二:被告人谷**于2013年11月20日前去道**出所举报道口镇贸易路菜市场东侧两门市出售毒豆芽。根据其举报,道**出所所进行了调查取证,于12月3日分别对李**、史*胜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进行立案侦查,并对二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上述事实,由滑县公安局道口派出所民警崔**、薛**情况说明,滑县公安局分别对李**、史*胜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及对二人的讯问笔录,对李**、史*胜案涉案物品的检测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身为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进行扶贫资金、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发放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截留、侵吞公款61383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条款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全部退赃,并具有一般立功表现,对辩护人提出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谷振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3日起至2017年11月28日止。)

二、本案涉案赃款61838元由扣押单位滑县人民检察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至滑县道**委员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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