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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贪污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延检公诉刑诉(2014)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犯贪污罪,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份,被告人宋*福利用其担任延津**卫生院院长负责给辖区内村医发放2012年、2013年一般诊疗费的职务上的便利,以奖励辖区内张某某、杨某某等五名村医为由,指使卫生院会计王某某从应发给村医的一般诊疗费中扣留6万元打到张某某、杨某某等五名村医在东屯信用社的个人银行卡上每人12000元。后被告人宋*福安排张某某、杨某某等五名村医每人留下2000元,回给其本人10000元。被告人宋*福将张某某、杨某某等五名村医回给他的50000元钱非法据为己有。

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追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款60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宋**在5-7年之间量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份,被告人宋*福利用其担任延津**卫生院院长负责给辖区内村医发放2012年、2013年一般诊疗费的职务上的便利,以奖励辖区内张某某、杨某某等五名村医为由,指使卫生院会计王某某从应发给村医的一般诊疗费中扣留6万元打到张某某、杨某某等五名村医在东屯信用社的个人银行卡上每人12000元。后被告人宋*福安排张某某、杨某某等五名村医每人留下2000元,回给其本人10000元。被告人宋*福将张某某、杨某某等五名村医回给他的50000元钱非法据为己有。

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追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户籍证明;任职证明;归案经过;延津县东屯卫生院记账凭证(复印件);一般诊疗费发放名单;银行存款凭条;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证人王某某、张某某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款60000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本案赃款已被追回,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宋**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2019年9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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