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支海田、支廷国、张**贪污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濮刑初字第32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支海田、支廷国、张**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庞**、尹**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支海田、支廷国、张**及支海田的辩护人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濮阳县人民法院(2014)濮刑初字第32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濮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