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程*乙贪污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刑诉(2014)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甲犯贪污罪,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秋季子岸乡子岸集村的玉米已经收割,中国人民**司濮阳支公司副经理张某某(另案处理)为了完成该公司的任务,多次找到被告人程*甲让其对该村种植的玉米进行虚假投保,被告人程*甲利用其担任本村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之便,假借本村其他村民的名义购买种植商业险,缴纳保费132000元,编造虚假理赔手续获得国家对玉米的种植保险赔款178487.15元,程*甲将套取的46000元据为己有,用于个人家庭日常生活开支。2014年3月16日,程*甲退回赃款46000元。

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程**,宣读了张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吴某某、程**、甘某某等证人证言,出示了任职证明、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办法、河南省2010年种植业保险承包实施细则、农险赔案操作流程、程**的虚假赔案、河南省农村信用社程**存取款凭条、程**农村信用社存取明细清单、户籍证明、案发经过等证据,以证实起诉书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甲身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政策性保险推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以虚构事实骗取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达460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该案系共同犯罪,请求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程*甲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当庭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程*甲系濮阳县**村村委会主任,2011年负责本村农业种植保险工作。2011年中国人民**司濮阳支公司在濮阳县子岸镇推广宣传玉米种植保险,并承诺农民不交保费的,可以垫付,如果受灾按正常理赔,如果不受灾除返还保费外,再给保费的30%手续费(以虚假理赔支出)。2011年9月,中国人民**司濮阳支公司副经理张某某(另案处理)为了完成该公司的任务,多次找到被告人程*甲让其对该村种植的玉米进行虚假投保,被告人程*甲利用其担任本村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之便,在本村玉米已经收割后,假借本村其他村民的名义购买种植商业险,缴纳保费132000元,后程*甲伙同张某某编造虚假理赔案,骗取保险理赔款178487.15元,程*甲将套取的46000余元据为己有,用于个人家庭日常生活开支。2014年3月16日,程*甲退回赃款46000元。

另查明:2014年3月16日,被告人程*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程**供述:证实我从2008年10月至2011年11月担任我们村的村长,当时我们村没有村支书,我是村长,主持村里的全面工作。我们村一共有2000多口人,2000多亩地。2011年乡政府给全乡村干部开会时,保险公司的人来宣传种植保险,但后来我给村里的群众宣传后,群众都不同意参保。我因开车出车祸牵涉到车辆保险赔偿的事,认识了濮阳**保险公司的副经理张某某。2011年秋天张某某多次找我,让我给我们村的玉米投保。后来玉米收了,他又找到我,说他的任务完不成了,让我帮他完成任务。他说投保后用不了多少天就以赔偿款的名义返给我了,除了把我交的保费退给我外,再给我35%的好处费。我问他得投多少,他说投保越多得到的好处费就越多,并说让我投60000亩吧,最后一算让我交132000元。后来我凑了132000元,存到了我信用社的卡上,通过刷卡交了保费。交保费后过了有三、五天,张某某打电话叫我去他办公室,去后他给我说了一个电话号码,让我用手机拨打电话报假案,我按他说的拨了那个号,电话接通后按张某某说的给对方说玉米受灾了。过了一个多月,他就往我交保费的卡上转了170000多元钱,我算了一下,大概就是按35%的好处费给我转的钱。多转给我的这40000多元钱的好处费用于个人的日常生活消费了。张某某除了让我交保费外,还让我提供了我们村的粮食直补名单,并让我在有关文书上盖上了我们村的公章,后来赔偿的时候我给张某某提供了我在信用社开的卡号和我的身份证复印件。2011年我们村的玉米没有受灾,投保时已经过了农历八月十五,玉米已经收了。乡政府知道我投保了,但不知道我投保多少亩。投保后我也没给乡政府说过此事。投保时需要盖乡政府的章,当时我拿了一张空表去盖的,没有填写投保的亩数,乡政府办公室主任王**在我拿去的表上盖了章。

2、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我负责中国人**濮阳支公司所有保险及农业种植业保险方面工作。2011年市公司给我们开过会后,我负责柳屯和子岸两个乡镇,当时我到子岸乡政府宣传保险政策,说如果投保的玉米受灾将根据受灾程度进行理赔,如果不受灾,除返还保费再给所交保费30%的手续费。2011年秋季为了完成公司的投保任务,我在子岸找到了程*甲,让他帮助完成投保任务。当时我找到程*甲,说现在我们对投保的农户有好的政策,如果受灾,按受灾的程度进行赔付,如果投保的玉米没有受灾,我们除返还所交的保费外,再多给投保费用的30%的好处费,另外可以个人进行垫付,投的越多,得到的好处费就越多。2011年程*甲以程*甲等8248户的名义投的保,当时程*甲把子岸乡全乡的玉米都投了保,投了大约60000多亩左右,他所交保费的来源是他个人垫付的,没有从群众手里收保费。当时玉米的投保金额是每亩2.4元交的保费,一共交了132000元左右。在理赔之前,我打电话告诉程*甲,让他准备了一张银行卡的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及他们村的粮食直补名单,并让他带上他们村的公章到我们公司理赔上办理手续。交过保费没几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吴某某经理安排我把程*甲叫到我办公室,我把保险报案的电话给程*甲说了,让他报假案,说玉米受灾了,并给程*甲说要报多少受灾的亩数及损失。程*甲在我办公室就打了报案电话。后来我打电话问了程*甲,程*甲告诉我赔偿款已经打到他的银行卡上了,可能赔给程*甲170000元左右。

3、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我负责中国人**有限公司濮阳县理赔分部的赔偿理算工作。中国人**有限公司河南省濮阳市分公司濮阳县理赔分部关于程*甲等人的赔案卷中农业保险赔案审批表中经办人意见和中国人**有限公司农业保险赔款费用计算书上“王某某”的签字是我签的。这个赔案中手续是我和我们理赔部的刘某某及我们理赔部的其他工作人员办理的。2011年濮阳县子岸乡的玉米没有受灾情况,我看到赔案中有专家的农业保险现场查勘报告,另外还有我们领导吴某某经理的安排,再说经办人签字只是一个工作流程,所以我就签了。我知道这个赔案是虚假的,不过我们领导吴某某安排我这样做的,我只能服从领导安排。吴某某承诺给各乡镇许诺投保农业保险,如果不受灾,除返还保费外,再给30%的好处费,具体是什么情况我不清楚。

4、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我当时是中国**险公司濮阳县理赔分部经理,具体负责赔案的审核上报工作。中国人民财**省濮阳市分公司濮阳县理赔分部关于程*甲等人的赔案卷中农业保险赔案审批表中业务主管意见和中国人**有限公司农业保险赔款费用计算书上“刘某某”的签字是我签的。赔案中这些手续是我们理赔部的王某某办理的。2011年濮阳县子岸乡的玉米没有受灾,我看到赔案中有专家的农业保险现场查勘报告,另外还有我们领导吴某某经理、李**副经理的安排,所以我就签了。

5、证人吴某某证言:证实我是2011年6月29日至今在中国人**有限公司濮阳支公司任经理。2011年度我和我们单位的副经理分成几班分别到各乡镇宣传,是按正规政策宣传的,后**公司看任务一直完不成,安排我们向各乡镇承诺农民不交保费的乡镇,投保种植保险乡政府、村委会、个人可以垫付,如果不受灾除返还保费外,再给所交保费30%手续费。这是市公司安排的,而且必须完成上级的投保任务。如果投保农作物不受灾,我公司兑现给群众承诺除了返还所交的保费外,还返还所交保费30%的手续费,这些钱从虚假的理赔赔案中支出。保费主要从中央、省、市、县财政农业种植业保费补贴以及个人所交保费里面出,这个是由分管的副经理向各部门传达的。我们到各乡镇给乡里领导结合后,让乡里领导通知各村的村干部到乡里开会,会上给他们宣传投保的保险政策。截止目前,我们按照当初的承诺,将投保的保费及手续费全部返还给投保人。对于2011年度投保后没有受灾的小麦、玉米、水稻等的农业种植保险保费及30%的手续费是由市公司统一安排,编造虚假理赔案,以理赔款的形式返还的。中国人**有限公司河南省濮阳市分公司濮阳县理赔分部关于程*甲等人的赔案是假的。

6、证人程*乙证言:证实2008年到2011年11月份,这一届我们村委没有支书,村长是程*甲,由程*甲主持村里的全面工作。我们村一共有2600多人,2300多亩耕地,我不知道2011年程*甲是否对种植的玉米进行投保。

证人甘某某证言:证实我是1995年到2011年11月担任我村的会计。2008年到2011年11份,这一届我们村委没有支书,村长是程*甲,由程*甲主持村里的全面工作。我们村一共有2600多人,2300多亩耕地,2011年我村种植的玉米没有投保,当年玉米也没有受灾。我不知道程*甲是否对种植的玉米进行投保,我记得我们村里没有对玉米投保。

中国人民**公司文件、中国人民财**省濮阳市分公司濮阳理赔分部赔案:证实保险公司以程*甲等8248户所投玉米受到暴风、暴雨为由向其赔付178487.15元。

程*甲农村信用社存取明细清单、河南省农村信用社程*甲存取款凭条:证实2011年9月15日存现132000元,9月16日它代本POS消费132000元,2011年12月16日中国人民财**南省分公司向程*甲等8248户赔款178487.15元,2011年12月21日取现170000元。

程**任职证明:证实被告人程**于2008年10月至2011年11月任子**委会主任。

退赃笔录、现金缴款单:证实被告人程*甲已将所得赃款46000元退回。

另有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做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通知、河南省2010年种植业保险承保实施细则、农险赔案操作流程、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濮**政局文件、案发经过、无前科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农业种植保险是由政府相关部门及保险公司相互配合、共同推进的一项政策,体现了国家的惠民政策。被告人程*甲身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政策性保险推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假借本村其他村民的名义购买种植商业险,自己先出资垫付保费,后伙同保险公司相关人员办理虚假理赔,套取国家政策性理赔资金据为己有,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程*甲犯贪污罪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程*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案发后,被告人程*甲将所得赃款已全部退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程*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所退赃款46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