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武某某贪污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刑诉(2013)2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某某犯贪污罪,于2013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某某、辩护人鲁**到庭参加诉讼。期间检察机关申请延期审理,补充侦查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初,被告人武某某利用其担任濮阳县梨园XX村委会委员的职务之便,在濮阳县鼓励农民投保中国人**有限公司小麦种植险时,假借其他村民名义购买种植商业险,并采用编造虚假受灾理赔事故的方法,骗取保险赔偿金30374.52元,领取后*某某发放给群众5000余元。剩余24000余元据为己有,用于日常生活消费使用。

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武某某,宣读了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梅XX、梅XX、武XX、田XX等人证言,出示了被告人武某某任职证明,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河南省2010年种植业保险承保实施细则,小麦种植保险保险单、中国人**有限公司赔案审批表、农业保险赔偿费用计算书、农业保险现场勘查报告、户籍证明、案发经过等证据,以证实起诉书的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武某某身为农村基层组织成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政策性保险推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以虚构事实骗取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达250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武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定性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某某的犯罪事实、定性辩称保险赔偿款是农户按份共有的私有财产,不是公款,武某某不构成贪污罪。武某某没有将该款足额发放给农户,是一般侵占,无人告诉,法院不得判决有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某某自2005年3月任濮阳**X村委会委员。2012年5月中国人民**司濮阳支公司、濮阳县梨园乡政府鼓励农民投保中国人**有限公司小麦种植险,每亩保险金额311元,每亩保费18元,投保农户承担20%即3.6元,其余由各级财政承担。被告人*某某为村民垫付保费598.03元(后收取群众保费300余元)为王刀庄村委会乔庄自然村166.12亩小麦购买种植保险。2012年8月份,被告人*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中国人民**司濮阳支公司编造虚假理赔,保险公司赔付给武某某赔偿款30374.5元。武某某领取后发放给群众5000余元。剩余24000余元据为己有。破案后,检察机关扣押武某某人民币2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武某某供述:自己从2005年3月任X**委会委员,负责乔庄村工作,乔庄村人口二百余人,耕地一百六十余亩。2012年4、5月份,梨园乡政府的人通知各村的干部去乡里开会,说让村里给小麦投保险的事,会上保险公司讲了相关的保险政策,如果受灾,根据受灾程度,正常理赔,如果小麦不受灾,除返还保费外,还返还保费30%的好处费。当时我想投保小麦种植险,不管受灾不受灾不会赔本,还能得到些好处费,想着再找找保险公司的人,自己多套取点钱。于是我就垫钱598元交了小麦保险费。我们村的群众开始不知道这件事,后来我给我们村的群众收了一些保费,大约收三百元,剩下的是我个人垫付的,我把保费给保险公司的一个业务员了,我投保小麦种植险其它村干部不知道。理赔案中的索赔通知书、索赔申请、赔款协议、承诺书、委托书中的签名和表中的内容部分是我填的。2012年8月23日小麦保险赔偿款拨入我的账户,8月28日我取出了30000元,当日将30000元用我的名字存到一张定期单上。因为当时我给保险公司提供的存折是我家粮食直补的存折,我套取的这笔款其他村委会成员和群众不知道这个事。所以不敢一直在这上面存着。另外我考虑存到一个定期存单上,这样利息更多一些。2012年12月29日我将这笔款取出,我除去给群众发了4000余元,给我们村小组六个组长每人发了100元,共计5200元,吃喝花大约1000元,跑这个事花销一部分,还剩下20000元左右在存折里。

2、证人梅XX、梅XX证言:以上二人系梨园乡王刀庄村支书和会计,二人证实武某某为乔庄村小麦投保二人不知情。保险公司赔款的事二人不知情。村内的公章是武某某借走后在索赔通知书、索赔申请、赔偿协议、承诺书委托上盖的。

3、证人武XX证言:武XX系梨园乡乔庄村人、村民小组组长证实:2012年4、5月份,武某某给我们六个小组组长说给我们乔庄村小麦投保险,我们村当时有二百人投保,每人收费2元。后来武某某给我们几个小组长说上面赔偿款到了,让我们几个小组长帮忙给群众发一下,我们几个就帮忙给群众发了一下。帮忙发钱的小组长有我和王XX、孟XX、乔XX、周XX、范XX。武某某让我们按每人二十元的标准发放。我负责的是我们组的群众,其他几个小组长他们各自负责各自的小组。我们村二百一十多人,其中有十多人没在保险。我们几个小组长是按200人发的,共给群众发了4000多元。武某某给我七个小组长每人发100元的好处费。2012年我们村小麦没有受灾,保险公司赔付多少钱我不知道。

4、证人周XX、乔XX证言言:二人均系村民小组组长。以上二人所证内容同证人武XX证言。

5、证人吴XX、李XX证言:(吴XX系中国人民**司濮阳支公司经理、李XX系中国人民**司濮阳支公司副经理),以上二人证实2012年小麦种植保险,吴XX、李XX到各乡镇和乡领导接头,介绍保险政策,然后由各乡镇召集村干部开会,会上吴XX、李XX介绍保险政策,并承诺农民不交保费,村干部可以垫付,如果受灾,按正常理赔,如果不受灾,保险公司返还保费,再给保费30%的手续费。退还的保费和手续费从虚假理赔案中支出,保费主要从中央、省、市县财政农业种植业保费补贴及个人所交保费出。

6、证人田XX、李XX证言(田XX、李XX二人均系中国人民财产**司濮阳县理赔部查勘员),以上二人证实濮阳县梨园乡王**小麦种植保险现场勘查报告不是我们勘查的,王**小麦没有受灾,在勘查报告上签字是经理吴XX安排的。是虚假理赔。

7、任职证明:武某某自2005年3月至今任梨园乡XX村委会委员。

8、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做好农业保险费补贴工作的通知、河南省种植保险承保实施细则、河南省农业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濮阳市2012年农业保险工作方案、中国人**有限公司农业保险赔案审批表、农业保险赔款/费用计算书、农业保险现场勘查报告、农业保险索赔通知书、索赔申请、95518接报案登记表、小麦保险定损清单及赔偿明细表、小麦种植保险、保险单、赔偿协议、承诺书、委托书、濮阳县武某某种植业保险小麦损失案件估损调查报告、银行业务往来凭证、存取款凭证等证实农业种植业保险保费由各级财政承担80%种植户承担20%,中国人**有限公司及武某某编造虚假受灾理赔案及赔付给武某某的数额。

9、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扣押通知书、扣押财物清单:扣押武某某人民币25000元。

10、案发经过:2013年7月16日濮阳县人民检察院干警在开启监察室检察信箱时发现举报信,举报武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保险公司的赔偿小麦款据为己有,经传唤武某某,武某某供认。

11、户籍证明证实武某某系应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采信。中国人民**司濮阳支公司伙同被告人武某某编造虚假理赔、赔偿给武某某的赔款是武某某等交的保费和各级财政补贴的保费,扣除所交的保费,其余款均是各级财政补贴的保费,属公款。故辩护人辩称武某某等人所得保险赔偿款是农户按份共有的私有财产,不是公款,武某某不构成贪污罪的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身为农村基层组织成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政策性保险推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保险公司编造虚假理赔,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24000余元,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武某某犯贪污罪成立。武某某垫付的保费及村民交的保费应从指控的贪污数额中扣除。该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武某某认罪、积极退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武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所扣押的赃款24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