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杨军民犯贪污罪一案

审理经过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许县检刑诉(2013)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军民犯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军民及其辩护人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9年2月份,被告人杨军民和何**(另案处理)、河南许**食储备库主任黄xx商议后,三人合伙购买许昌**食储备库(以下简称苏桥粮库)的粮食,到国家进行托市粮收购时,作为当年的新粮再卖给中储粮河南分公司许昌直属库,以分得差价款。2009年2月18日,被告人杨军民伙同何**、黄xx以许昌瑞**限公司的名义在河南省粮食交易物流市场竞拍购得苏桥粮库的29号仓5168吨粮食,成交价格是每吨1770元,共计9147360元。2009年6月份国家进行托市粮收购时,何**指使苏桥粮库统计陈xx伪造5168吨粮食的收购手续,作为新粮卖给中储粮河南分公司许昌直属库,价格是每吨1820元,共计9405760元。被告人杨军民和何**将其中的258400元差价款共同据为己有。

2、2009年4月份,被告人杨军民和何**(另案处理)、河南许**食储备库主任黄xx商议后,决定购买许***食储备库(以下简称苏**库)的粮食,到国家进行托市粮收购时,作为当年的新粮再卖给中储粮河南分公司许*直属库,以分得差价款。2009年4月15日,被告人杨军民和何**、黄xx以郸城财**有限公司的名义在河南省粮食交易物流市场竞拍购得苏**库30号仓6083吨粮食,成交价格是每吨1820元,共计11071060元。2009年7月6日,被告人杨军民和何**、李**(另案处理)挪用许*直属库拨付给苏桥国家粮食储备库的托市粮收购资金1100万元用于购买被告人杨军民和何**在河南省粮食交易物流市场竞拍的粮食。2009年7月份,经与苏**库主任黄xx商议后,被告人杨军民和何**将上述购买到的6083吨粮食中的5500吨存放在许*县小召乡盐城仓库。然后何**指使苏**库统计陈xx伪造5500吨粮食的收购手续,作为新粮卖给中储粮河南分公司许*直属库。到2010年底,许*直属库把这5500吨粮食出售时,许*直属库共支付被告人杨军民和何**收购费用、保管费用共计801564.92元,其二人将这801564.92元共同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由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请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杨军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称自己是从犯。其辩护人辩护意见是,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属于民事欺诈行为,应受到民事制裁。认定被告人贪污数额中有59万元属于保管费,不应作为贪污的数额计算。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应当认定为从犯,且犯罪后投案自首,并退出全部赃款。请法庭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2009年2月份,被告人何**和杨军民(另案处理)、河南许**食储备库主任黄xx等商议后,决定其三人合伙购买许昌**食储备库(以下简称苏桥粮库)的粮食,到国家进行托市粮收购时,作为当年的新粮再卖给中储粮河南分公司许昌直属库,以分得差价款。2009年2月18日,被告人何**伙同杨军民、黄xx以许昌瑞**限公司的名义在河南省粮食交易物流市场竞拍购得苏桥粮库的29号仓5168吨粮食,成交价格是每吨1770元,共计9147360元。2009年6月份国家进行托市粮收购时,被告人何**指使苏桥粮库统计陈xx伪造5168吨粮食的收购手续,作为新粮卖给中储粮河南分公司许昌直属库,价格是每吨1820元,共计9405760元。被告人何**和杨军民将其中的258400元差价款共同据为己有。

2、2009年4月份,被告人何**和杨军民(另案处理)、河南许**食储备库主任黄xx等商议后,决定购买许***食储备库(以下简称苏**库)的粮食,到国家进行托市粮收购时,作为当年的新粮再卖给中储粮河南分公司许*直属库,以分得差价款。2009年4月15日,被告人何**和杨军民、黄xx以郸城财**有限公司的名义在河南省粮食交易物流市场竞拍购得苏**库30号仓6083吨粮食,成交价格是每吨1820元,共计11071060元。2009年7月6日,被告人何**和杨军民、李**(另案处理)挪用许*直属库拨付给苏桥国家粮食储备库的托市粮收购资金1100万元用于购买被告人杨军民和何**在河南省粮食交易物流市场竞拍的粮食。2009年7月份,经与苏**库主任黄xx商议后,被告人何**和杨军民将上述购买到的6083吨粮食中的5500吨存放在许*县小召乡盐城仓库。然后被告人何**指使苏**库统计陈xx伪造5500吨粮食的收购手续,作为新粮卖给中储粮河南分公司许*直属库。到2010年底,许*直属库把这5500吨粮食出售时,许*直属库共支付被告人何**和杨军民收购费用、保管费用共计801564.92元,其二人将这801564.92元共同据为己有。

另查:1、被告人杨军民主动交代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是自首。

2、案发后,被告人杨军民退出赃款529982.46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杨军民供述:在2009年2月份,我、黄**、何**在苏**库黄**的办公室,黄**说,苏**库的一仓粮食已经在河南**交易中心市场挂拍,今年后期粮食有上涨的趋势,我们现在到河南**交易中心拍下苏**库的这一仓小麦,到托市收购的时候,用收购资金把拍下的粮进行交割,再把拍下的粮食转成托市粮,有利润了我们几个都分点。我和何**都同意这样做。然后黄**就和许昌瑞**责任公司经理陈**联系,陈**同意帮我们到河南**交易中心市场竞拍这仓粮食。过了几天,我和何**、黄**、陈**我们四个就到了郑州准备拍粮食,我们是拍卖前一天晚上到的,拍卖当天上午,我们以许昌瑞**责任公司办理了有关的手续,黄**向粮食交易物流市场缴纳了285000元的保证金,当时用的是黄**的银行卡。最终我们拍下了苏**库的这一仓粮食共5168吨,每吨1770元,并签订了买卖合同。按照交易规则,在2009年我和何**到郑州粮食交易市场交了80万元,先交割了一批粮食,当时这些粮食都没有出库,2009年4月15日我和何**到郑州粮食交易市场又交了141.6万元,又交割了一部分粮食,这些粮食同样也没有出库。然后,我们又办理了交割延期申请单,延期一个月再进行交割,一个月到期后,我们又准备申请延期时,市场没有批准,这样我们必须把剩余的粮食交割完毕,但是又没有那么多的资金,黄**找到了一个担保公司,公司名称我记不住了,担保公司老板的名字叫谢xx,后来经过我们和这个担保公司协商,由苏**库担保,以我的名义向这个担保公司借款700万元,这笔钱转到何**的银行卡上550万元,其余的钱在我卡上,我们用这部分钱到郑州粮食市场进行了交割,这些粮食同样也没有出库。我们拍得的这批粮食5168吨都没有出库,由何**与黄**具体操作转为了当年托市粮卖给了苏**库,价格是每吨1820元。到2009年粮食收购期间,由何**和黄**操作,这部分粮食作为托市粮向许昌直属库报了收购,作为了当年的托市粮入了仓,价格是每吨1820元,共有差价25.84万元。具体结算过程是:在2009年6月17日,时任苏**库出纳的李**转给我600万元的粮款,其中2605760元为该批粮食的粮款,剩余部分是我当年从农户手中收购的粮食卖给苏**库的粮款;2009年6月24日,李**把我们搞的这批转圈粮的剩余粮库680万元转给了我。这样经李**的手把这批转圈粮的粮款9405760元全部转给了我。我们在郑州粮食拍卖市场购买过苏**库的粮食5168吨,成交价格是每吨1770元,总共是9147360元;我们又让这5168吨粮食作为托市粮卖给苏**库,价格是每吨1820元,经李**的手苏**库支付我们9405760元,这样我们共赚取差价款258400元。2009年4月份一天,何**、黄**和我在苏**库黄**的办公室,黄**说,我们已经拍了苏**库的一仓粮食,现在苏**库还有一仓粮食已经在河南**交易中心市场挂拍,我们把它拍下来,到托市收购的时候,用收购资金把拍下的粮食进行交割,再把拍下的粮食转成托市粮,如果有利润赚,我们都可以挣点,我和何**都认为可以。黄**还说,他认识周口郸城**有限公司的一个业务经理,通过他可以借用这个公司的资质,以周口郸城**有限公司的名义去河南省粮食交易物流市场拍苏桥的这仓粮食。当时我们三个商量的是交给河南省粮食交易市场的交易保证金由我和何**自筹,如果拍到粮食了,粮食交割款等苏**库的收购资金下来后用收购资金。到2009年4月14日,黄**和何**就去河南省粮食交易物流市场准备拍粮食,用张**的农村信用社的银行卡向市场缴纳了69万元的保证金,这部分保证金是我从信用社贷出来的,存在一个叫张**的人卡上。然后我们就到交易市场上拍下了苏桥国家粮食储备库的这仓粮食,共6083吨,每吨1820元。并且签订了买卖合同。由于我们的收购资金不到位,到2009年6月15日我们向粮食交易市场申请了延期交割,延期交割手续是何**还是黄**办理的,我记不清楚了。2009年7月初的一天,在我和何**的粮食收购点,何**对我说:“苏**的收购资金快拨下来了,咱先用一下去郑州把粮食交割下来。你去给李**说一下,回头我也给李**说说”,我说“中”。第二天,我去苏**库财务科办公室找李**,正好何**也在,我对李**说:“我和明*合伙做生意,在郑州粮食交易批发市场拍了一批粮食,但是我们手头没那么多钱,库里的收粮资金能不能让我们先用用。”李**说:“库里的收购资金账户上没有钱了。”我说:“听说下周今年的收购资金就该拨下来了,我用了之后马上还你,绝不会让你为难。”李**问用多少,我说:“用1100万,如果公家收购粮食真急用钱,你给我打电话,我不管想啥办法都会把公家的钱给你还上,不会夹你的手。”当时李**有点犹豫,何**说:“我和黄主任、杨军民在郑州粮食市场拍了一仓粮食,现在需要用钱进行交割,我们三个没有这么多钱去交割,先用库里的收购资金,把这仓粮食交割回来,然后我们再把这仓粮食卖给库里,粮食一直就在咱库里放着哩。也用不了几天,不会有什么损失,不会有什么风险,库里收购资金下来了你先转给杨军民1100万元,把这部分粮食交割回来,这个事我给黄主任说了,你让他用用吧,绝不会出问题,出了事我担保。”李**最后同意了。过了两、三天,何**给我打电话说“库里的收购资金1500万元到账了,我让李**转给你1100万元,用这部分资金把咱们4月份拍下的粮食交割回来,你去和李**联系吧”,于是我就给李**打电话说“钱(收购资金)到账了吗?”,李**说“到账了,已经安排了,你去县农村信用联社吧”,于是我就开着我自己的轩逸型轿车去了许昌县农村信用联社。我到了许**用联社后,李**对我说“我给你转过去1100万元,你给我打个手续。”我说:“中阿。”于是我们一起在许**用联社办理了转款手续,李**把苏**库1100万元的收购资金转到了我在农村信用社的账户上,我在李**带的空白收据上给李**打了借款手续。当天我用来支付了我们拍下的苏**库的一仓粮食。2009年5月份,我和何**在许昌县小召乡盐城村租了仓库,准备用来收购粮食。租金按每年10万元,签了三年的合同。然后由何**向许昌直属库监管科申请,把这个仓点作为国家托市粮仓库,仓号分别是31号、32号、33号。到2009年7月,我们以周口郸城**有限公司的名义去河南省粮食交易物流市场拍苏桥的这仓粮食交割手续办完后,黄**对我和何**说:“这仓粮食的竞拍价和托市价没有差价,也没有赚到钱,你们把这仓粮食拉到盐城仓库,作为托市粮上报把,这样你们也能赚点收购费和保管费”,我们同意了,我们把这共6083吨上报为托市粮。其中5500吨运到小召乡盐城库点,上报为托市粮,仓号分别是31号、32号、33号,手续都是何**办理的。2009年接7月下旬的一天,我给何**打电话说“从苏**拉倒盐城库的粮食已经拉完了,我去找(李)晓*把账结算一下吧”,何**说“我们都在办公室,你过来吧”,于是我就开车去了苏**库,在苏**库财务科办公室,我见到了李**,当时何**也在,我坐下后,我对李**说“正好明*也在,咱们把我们借库里的1100万元的账算一下”,李**说“中”。于是李**拿出了虚假检斤单,李**根据这些单据,按照当年托市粮的价格计算后,对我说“从苏**库拉倒盐城库点的5500吨粮,每吨1820元,正好是1001万元,冲抵借给你们的1100万元,还剩99万元”,我也算了一下,就是这个数,我说“对”,李**说“你给我打个收据吧”,我说“中”,于是我给李**写了个收到苏**库1001万元粮款的收据。接着李**又计算了留在苏**库的583吨粮食金额后说“你们留在苏**库的583吨粮,价值1061060元,冲抵99万元后,还应该再给你们71060元”,我计算了一下是这个数,我说“这71060元你先欠着我们,把我原来给你打的1100万元的借款手续还给我”,李**从她抽屉里把我原来给他打的手续找出来还给我,我接过后撕碎后扔进了垃圾篓。我们三个又闲聊了几句我就走了。这批粮食依照托市粮向许昌直属库进行申报之后,许昌直属库把每吨40元的收购费用拨给苏**库,苏**库把这部分钱拨给了我们,共22万元。然后许昌直属库按照每吨每年70元的保管标准拨到了苏**库,苏**库又把这部分钱拨给了我们。到2010年底,许昌直属库把这5500吨粮食进行了出售。这样我们共骗取了801564.92元国家粮食补贴资金。

2、被告人何**供述:在2009年2月份,过了元宵节,我、黄xx、杨**在苏**库黄xx的办公室,黄xx说,苏桥**库点的30号仓粮食已经在河南省粮食交易物流市场挂拍,今年后期粮食有上涨的趋势,我们现在到河南**交易中心拍下苏**库的这一仓小麦,到托市收购的时候,用收购资金把拍下的粮进行交割,再把拍下的粮食转成托市粮,有利润了我们几个花点。我和杨**都同意这样做。然后黄xx就和许昌瑞**责任公司经理陈**联系,陈**同意帮我们河南省粮食物流交易市场竞拍这仓粮食。过了几天,我和杨**、黄xx、陈**我们四个就到了郑州准备拍粮食,我们是拍卖前一天晚上到的,拍卖当天上午,我们以许昌瑞**责任公司办理了有关的手续,我向河南省粮食交易物流市场缴纳了28.5元的保证金,当时用的是黄xx的银行卡,我签的名。最终我们拍下了苏**库的这一仓粮食,并签订了买卖合同。按照交易规则,当时签订粮食交易合同的时候,我和杨**向河南粮食交易物流市场交了80万元,先交割了一批粮食,这些粮食都没有出库。2009年4月15日我和杨**到河南粮食交易物流市场又交了141.6万元,又交割了一部分粮食,这些粮食同样也没有出库。然后,我们又办理了交割延期申请单,延期一个月再进行交割,一个月到期后,我们又准备申请延期时,市场没有批准,这样我们必须把剩余的粮食交割完毕,但是又没有那么多的资金,黄xx找到了一个担保公司,担保公司老板的名字叫谢xx,后来经过我们和这个担保公司协商,由苏**库担保,以杨**的名义向这个担保公司借款700万元,这笔钱转到我的银行卡上550万元,其余的钱在杨**卡上,我们用这部分钱到郑州粮食市场进行了交割,这些粮食同样也没有出库。到2009年6月份粮食收购期间,这部分粮食作为托市粮向许**属库报了收购,具体的操作是我安排统计陈xx先虚拟了一个64仓的仓号,然后再让这部分粮食开出虚假的收购票据,开的票都是对准农户的,票据和手续做完了以后,然后由统计上向许**属库驻许昌县办事处上报,许昌县办事处再向许**属库监管科上报,许**属库根据收购进度再上报许**属库财务科,最后由许**属库财务科向苏**库拨付收购资金。这部分粮食就作为当年的托市粮入了仓,到7月份,又让64仓调入30仓,这样这部分粮食在30仓内就没有动。我们拍买的苏**库30#仓5168吨粮食具体结算过程是:第一次是在粮食收购资金到我库后,我安排我库出纳李**支付给杨**700万元,让杨**把借的700万元的高息借款先还上,而且向这个担保公司支付了28万元的利息。第二次是在粮食收购结束以后,我安排出纳李**把剩余的款项支付给杨**。当年的托市粮价格是每吨1820元,这样共有差价25.84万元。2009年4月份一天,我、黄xx、杨**在苏**库黄xx的办公室,黄xx说,许**属库储存在苏桥**库点29号仓的粮食已经在河南**交易中心市场挂拍,今年后期粮食有上涨的趋势,我们现在到河南**交易中心拍下苏**库的这一仓小麦,到托市收购的时候,用收购资金把拍下的粮食进行交割,再把拍下的粮食转成托市粮,有利润了我们几个花点。我和杨**都同意这样做。同时黄xx还说,他认识周口郸城**有限公司的一个业务经理张**,通过他可以借用这个公司的资质,以周口郸城**有限公司的名义去河南省粮食交易物流市场拍许**属库储存在苏**库的这仓粮食。交易保证金由我和杨**自筹。我和杨**也表示同意。到2009年4月14日,我和黄xx、杨**就去河南省粮食交易物流市场准备拍粮食,我们先向市场缴纳了69万元的保证金,这部分保证金是杨**从信用社贷出来的,存在一个叫张**的个人卡上。当时是刷的张**的卡,黄xx签的字。第二天,我们就到交易市场上拍下了许**属库储存在苏桥国家粮食储备库的这仓粮食,共6083吨,每吨1820元。并且签订了买卖合同。由于我们苏**库的收购资金前期比较紧张,到2009年6月15日我们向粮食交易市场申请了延期交割,延期一个月进行交割。到2009年7月份,我和杨**准备把这部分粮食从河南省粮食交易物流市场交割回来,我让杨**先去找我们单位出纳李**说这件事,然后我再跟李**说。这样说好后,杨**去苏**库李**的办公室找到李**说:“我和何**合伙做生意,在河南省粮食交易物流市场拍了一批粮食,但是我们手头没那么多钱,能不能让单位的收购资金让我们先用用。”杨**这样说时,我也在办公室。李**当时对杨**说,她保管的苏**库的收购资金账户上没有钱了。我接着对李**说,我到许**属库再要一部分收购资金。李**犹豫了一会儿说:“你们用多少?”杨**说:“用1100万,让我用用吧,就几天的时间绝不会有什么问题,如果公家收购粮食真急用钱,你给我打电话,我不管想任何办法都会把公家的钱给你还上,不会夹你的手。”同时我也给李**说,没有事,用没几天就还了。李**也就没再说什么。然后我到许**属库协调,让许**属库多预付给苏**库1500万元的粮食收购资金。这1500万元的收购资金到账以后,我让李**去银行把收购资金给杨**转过去1100万元。李**同意后,我又给杨**打电话说,我已经给李**说好了,让李**给你1100万元,你直接给李**联系。后来杨**给我说李**给他转了1100万元,然后在2009年7月6日,我和杨**一起去郑州把款项交给了河南省粮食交易物流市场,并办理了交割手续。2009年5月份,我和杨**在许昌县小召乡盐城村租了仓库,准备用来收购粮食。租金按每年10万元,签了三年的合同。然后我们向许**属库监管科申请,想把这个仓点作为国家托市粮仓库,没过几天,我们的申请就批准下来了,作为苏**库的一个仓点,仓号是31号、32号、33号仓。到2009年7月,我们以周口郸城**有限公司的名义去河南省粮食交易物流市场拍苏桥的这仓粮食交割手续办完后,黄xx给我和杨**我俩说:“这仓粮食的竞拍价和托市价没有差价,也没有赚到钱,你们把这仓粮食拉到盐城仓库,作为托市粮上报把,这样你们也能赚点收购费和保管费。”我们俩也同意。我们就把拍到粮食中的5500吨运到小召乡盐城仓库。然后我把盐城仓库的粮食数量告诉苏**库的统计陈xx,并给她说:“你按照我说的数量,把这三个仓的收购单据给开出来报给我”。陈xx说:“中阿”假的收购单据开出后,把这部分粮食作为当年的托市粮向许**属库做了收购进度申报,余下的583吨在苏桥库里做了假收购,伪造了有关的收购单据,也向许**属库做了申报。然后在2009年7月25日我把上述情况告诉了李**,让李**与杨**进行结算,把这1100万元还给苏**库。同时,我和李**分别记账。到2009年7月份粮食收购期间,这部分粮食作为托市粮向许**属库报了收购,具体的操作是我安排统计陈xx虚开了盐城库点31仓3517吨、32号仓1323吨的入库单据,然后又虚拟了一个73仓660吨的入库单据,然后再让这部分粮食开出虚假的收购票据,开的票都是对准农户的,票据和手续做完了以后,然后由统计上向许**属库驻许昌县办事处上报,许昌县办事处再向许**属库监管科上报,许**属库根据收购进度再上报许**属库财务科,最后由许**属库财务科向苏**库拨付收购资金,这部分粮食就作为当年的托市粮入了仓。到8月份,又把虚拟的73仓的粮食移入31仓26吨、32仓3吨、33仓631吨,这样5500吨粮食就转成了当年的托市粮。2009年7月份的一天,杨**给我打电话说:“你和李**忙不忙,不忙了,我去把这笔账算一下。”我说:“你来吧。”在我和李**的办公室,杨**来了以后,我对李**和杨**说:“陈xx已经把收购单据开了出来,军民你们两个把用库里的1100万元资金算一下,多退少补。”李**和杨**都说中。当时的算账过程是,拉到盐城仓库是5500吨,当年的上报的收购价和拍买的价是一样,也是每吨1820元,共计是1001万元,还应该退还99万元,但是余下的583吨在苏桥库里做了假收购,价款是106万余元,这样李**还应该给杨**7万余元。他们算了后,李**把杨**借款1100万元的借条给杨**,杨**又给李**打了一个1001万元的收到条。这批粮食依照托市粮向许**属库进行申报之后,许**属库把每吨40元的收购费用拨给苏**库,苏**库把这部分钱拨给了我们,共22万元。然后许**属库按照每吨70元的保管费标准拨到了苏**库,苏**库又把这部分钱拨给了我们,共58万元左右,具体数额以账上为准。到2010年底,许**属库把这5500吨粮食进行了出售。这样我们共骗取了80万元左右国家粮食补贴资金。这些钱我们支付了粮食运费12万元,仓库租金11万元,装卸费15万元,工人工资11万元,以上共支付了49万元,剩余的大概有31万元,我和杨**分了,我分得了15万元。

3、证人李**证言:2009年7月份的一天,杨军民去苏桥**公室找到我说:“我和何**合伙做生意,在郑州粮食交易批发市场拍了一仓粮食,现在需要用钱去把已经拍下的粮食交割回来,但是我们手头没那么多钱,能不能让单位的收粮资金让我们先用用。”杨军民这样说时,我们会计何**也在办公室,因为我俩一个办公室。我说:“我保管的苏**库的收购资金账户上没有钱了。”杨军民说:“你再想想办法。我听何**说过,他去中储粮许**属库协调了一笔苏**库的收购资金,过两天就到你们账上了。我用了之后马上还你,绝不会让你为难。”我说:“你们用多少?”杨军民说:“用1100万,让我用用吧,就几天的时间,绝不会有什么问题,如果公家收购粮食真急用钱,你给我打电话,我不管想任何办法都会把公家的钱给你还上,不会夹你的手。”我当时就被吓到了,这可不是小数目。杨军民看到我吃惊的表情,又给何**说:“你再跟李**说说。”这时何**又给我说:“我和黄主任、杨军民在郑州粮食市场拍了一仓粮食,现在需要用钱进行交割,我们三个没有这么多钱去交割,先用库里的收购资金,把这仓粮食交割回来,然后我们再把这仓粮食卖给库里,也用不了几天,不会有什么损失,不会有什么风险,你把库里的收购资金转给杨军民1100万元,把这部分粮食交割回来,这个事给黄主任说了,你让他用用吧,绝不会出问题,出了事我担保。”我当时虽然还在犹豫,但何**说了,我也不好意思拒绝。因为虽然何**是会计,我是出纳,也没有设财务科长,只是他业务管得比较宽一点,业务上不存在谁领导谁的问题,但是我管着钱哩,如果我坚持不让他们用公家的钱,他们也用不成。我又考虑着,这是何**和杨军民他俩的生意,都是同事,既然别人提出来了,能给他帮忙就帮忙吧,用不了几天就还了,也不会给公家造成啥损失,我就同意了。过了两三天,我们苏**库到账了1500万元的收购资金,何**跟我说让我去银行把收购资金给杨军民转过去1100万元。我说:“可以,你让杨军民找我吧。”然后杨军民给我打电话,我让他直接去八一路**社营业部等我。我先到了八一路**社营业部,停了一会儿,杨军民开着他的车过来了。在许昌县农村信用社营业部,我从苏**库公户上取现1500万元后,存到杨军民银行卡上1100万元,剩下的400万元给其他库点付粮款了,我让杨军民给我打个借条。杨军民当时就给我打了个借条,内容大致是“今借现金1100万元,杨军民”,日期究竟写的什么时间我记不清了。2009年7月底的一天,在我办公室里,何**跟我说:“今天杨军民过来,你给他把账算一下。”我说中。随后,我去陈xx办公室,问她杨军民负责的盐城库点往苏**库交了多少粮食。陈xx当时给我说了个数,大约5500吨。这时我才确信他们操作的是转圈粮,不是当年新收购的粮食,因为十几天的时间,他们一个库点不可能收购这么多的粮食。但是,他们没有人和我说过他们是如何操作的。过了一会儿,杨军民来到我办公室,何**对我和杨军民说:“陈xx已经把收购单据开了出来,军民你们两个把用库里的1100万元资金算一下,多退少补。”我和杨军民都说中。然后我和何**、杨军民三人在我办公室开始算账。我问杨军民他的盐城库点收了多少粮食,他也说是5500吨,和陈xx报的数目一致。我记得当年的收购价是每公斤1.82元,一吨也就是1820元。根据杨军民报的粮食数,折合钱数应该是1001万元。这时,杨军民写了个收到苏**库1001万元粮款的收据交给我。因为之前我给杨军民了1100万元,这样他应该退还我99万元。接着我又计算了杨军民留在苏**库的583吨粮食金额,对他说:“你们留在苏**库的583吨粮,价值1061060元,冲抵99万元后,苏**库还应该再给你们71060元”。因为正值粮食收购期间,有好多卖粮的要现金支付,所以我手头保管有大量的现金,于是我当时就给了杨军民现金71060元,把他原先打的1100万元的借款手续也还给了他,杨军民接过后撕碎扔进了垃圾篓。

4、证人杨xx证言:2009年上半年的一天(准确日期我记不清楚了),我弟弟杨军民去我办公室找我,他说做粮食生意需要从农村信用社贷笔款,想用用我的身份证以我的名义去贷,我同意了,也没有多问就把身份证借给他了,大概用了十几天的时间就还我了。

5、证人张xx证言:2009年3月份的一天,杨军民找到我说想以我的名义从农村信用社贷点款,他说他在信用社已经贷过款了,所以想借用一下我的名义,我当时考虑到我们平时关系也不错,于是就答应了。没过几天,杨军民让和他一起到许昌县尚集农村信用社办手续,我就和他一起去了,办手续是杨军民具体负责去办理的,贷款的担保人也是杨军民找的,我只是在办理的时候到场一下。当时贷了90万元,存在了以我的名义办的一张银行卡上,这张存有90万元的银行卡由杨军民保管着,这90万元钱由杨军民使用,我一分钱也没有用过。我没有在河南省粮食交易物流市场进行过粮食交易。

6、证人张xx证言:2009年上半年,杨军民对我说他做粮食生意需要再农村信用社贷一笔款,借用一下我的身份证,因为我们是朋友关系,我就借给他了。至于他在哪儿贷的款,贷了多少我就不知道了。

7、证人陈xx证言:2009年6、7月份的一天,何**告诉我入盐城仓库31号、32号、33号仓的粮食,让我做个小麦入库登记检验检斤单,做好后把这三个仓的收购单据给开出来报给他,我说:“中阿”。然后我按照他提供的数字,找了几个社会上的人,给他们一天一人30、40元钱,让他们按照收购价小麦入库登记检验检斤单的要求填写,其中售粮人姓名是真实的,因为这些售粮人以前在苏**库卖过粮食,我们留有他们的身份证复印件。按照何**提供的数字,小麦入库登记检验检斤单填好汇总后,我交给了何**一份是结算联,上报给许昌县监管办事处一份统计联,我留存一份保管联。

8、证人张xx证言:2009年4月初的一天,黄xx和何**、朱xx到我公司找我,黄xx对我说:“我们苏**库储存的两仓粮食已经在河南省粮食交易物流市场挂拍,我们几个人想自己拍下来,但是我们几个一没有资质,二没有那么多资金,因此想让你们周口郸城财鑫农**限公司到河南省粮食交易物流市场帮忙拍下苏**库的两仓小麦,然后我们几个把你们公司垫付的购粮资金付给你们公司,并付给你们公司1分2厘的利息,你看能不能帮帮忙。”我和朱xx关系不错,我没法推辞,我说等我给总经理汇报一下,再答复你们。随后我把黄xx的意思向公司总经理付xx进行了汇报,付xx答应了,让我具体负责。后来我公司在河南省**场有限公司参与了苏**库挂拍的这两仓粮食的竞拍,后来成功竞拍下来了。等快到粮食交割期时由于我公司的资金不够,我和黄xx商量由他们负责一仓粮食的资金,黄xx也同意了。在粮食交割期快到之前,我公司把我们负责的那一仓粮食交给了河南省**场有限公司,何**把他们负责的那一仓资金也转给了河南省**场有限公司。随后河南省**场有限公司给我公司办了粮食交给手续,并出具了粮食出库通知单。我们拿着粮食出库通知单到中储粮许昌直属库办理了粮食出库手续,并把出库单交给了黄xx,但黄xx没有付给我公司那一仓粮食的购粮款。过了几天,黄xx给我公司出具了一个苏**库欠我公司粮款的欠款协议,金额一千多万元。后来他们苏**库分几次还给我公司一千多万元现金,到现在苏**库还欠我公司290万元左右。

9、证人王xx证言:2009年我任河南许昌苏桥国家粮食储备库的防化员,主要负责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河南许昌苏桥国家粮食储备库2009年7月份,29号仓出库凭证检验员栏的签名不是我签的。当时这仓粮食出库的时候我不在场。

10、证人杨xx证言:2009年我任河南许昌苏桥国家粮食储备库的检斤员,主要负责粮食出入库时过磅。河南许昌苏桥国家粮食储备库2009年7月份,29号仓出库凭证检斤员栏的签名不是我签的。当时这仓粮食出库的时候我在场。我知道这仓粮食是往盐城库点拉的。具体是谁拉走的我不清楚。

11、证人张xx证言:2009年我任河南许昌苏桥国家粮食储备库鲁湾库点29号仓、30号仓保管员。河南许昌苏桥国家粮食储备库2009年7月份,29号仓出库凭证保管员栏的签名不是我签的。2009年7月份,我库副主任张xx通知我29号仓粮食出库,我主要负责打开仓门,指挥运粮食的车辆,粮仓的卫生等。我记得当时出仓时杨军民在场,是往盐城库点拉的。

12、河南许昌苏桥国家粮食储备库、许昌县粮食局文件,证明何**2002年3月经许昌县粮食局委派,调入河南许昌苏桥国家粮食储备库任会计,2009年12月辞去会计工作,任副主任。

13、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证明河南许昌苏桥国家粮食储备库企业性质为全民所有制。

14、银行存款日记帐、现金日记账、记账凭证、中国**银行汇划专用凭证,收款收据、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存款凭条,证明被告人杨军民、何**共同据为己有的资金系国有资金。

15、许昌县检察院反贪局出具的证明,证明2013年1月13日,许昌县人民检察院侦查人员在询问杨军民粮食生意的相关情况时,杨军民先后主动交代其伙同何**于2009年2月份和4月份两次以“转圈粮”的形式骗取国家粮食收购资金的犯罪事实和2009年其伙同何**、李**挪用公款1100万元的犯罪事实,杨军民所交代的犯罪事实,当时未被许昌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掌握,应认定为自首。

16、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证明杨军民退出赃款529982.46元。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军民伙同国家工作人员何**,利用何**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以骗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案发后,被告人主动交代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且案发后主动退出全部赃款,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解起诉书指控第一起犯罪系民事行为,保管费不应计入贪污数额,被告人系从犯的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军民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13日起至2019年1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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