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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胜利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舞阳县人民检察院以舞检刑诉(2013)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XX犯贪污罪,于2013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东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关XX负责舞阳县太尉镇蔡营村的农村危房改造期间,侵吞该村危房改造补助14310元用于个人经营。案发后,涉案14310元已退还。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关XX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共计1431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关XX对以上指控没有提出辩解。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关XX负责舞阳县太尉镇蔡营村的农村危房改造期间,侵吞该村危房改造补助14310元用于个人经营。案发后,涉案14310元已退还。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关XX供述,证明关XX2005年三月起担任舞阳县太尉镇蔡营村党支部书记,在2011年蔡营村危房改造项目中,关XX让关一某对申报的危房户的房屋进行了修缮,因危房改造款当时没有批下来,关XX就用自己的钱垫付给了关一某,2012年5月份房屋改造款下拨,关XX到乡财政部门领取了32000元,除去自己已垫付的16200元,关XX又给了太**建办负责人李某某2000元,下余11800元,关XX用于个人的木材厂经营。2012年蔡营村又申报了三户危房改造项目,关XX又先垫资让维修,2010年5、6月份关XX收上来三户的粮食直补本,到信用社领取了26000元危房改造款。留下自己垫付的13490元,送给李某某10000元,下余2510元自己得了,用于平时做木材生意。现在知道这样做犯法,愿意退出贪污的赃款。

2、证人高某某证言,证明其是蔡营村会计,2011、2012年蔡营村危房改造中听说关XX垫付了危房维修工钱,后来危房款拨下了,关XX结了自己的垫付部分,但危房改造款拨多少,关XX领多少高某某不知道。

3、证人奚某某证言,证明其是蔡营村村主任,蔡营村的危房改造项目是由村支书关XX负责的,危房改造款如何发放奚某某不知道。

4、证人刘某某等危房改造户证言,证明在危房改造中自己家没出过钱,维修是支书关XX找人干的,关XX没给过他们危房改造款。

5、证人张某某(又名张某某)证言证明其是太尉镇财政所工作人员,负责2011年全镇危房改造项目款的发放,2012年向各村以现金形式发放了44万危房改造款,其中蔡营村是32000元。钱给支书关XX了。

6、河南农村信用社取款凭条3份,证明2013年6月份关XX利用农户的存折取走危房改造款26000元。

7、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证明被告人关XX犯罪时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无前科。

8、中国共**镇委员会证明,证明关XX2005年4月任蔡**支部书记。

9、情况说明,证明2010-2013年蔡营村危房改造工作中镇政府委托蔡营村“两委”组织落实该项工作。

10、扣押物品、罚没清单证明舞阳县人民检察院已将被告人退赃款14310元予以扣押。

11、案件侦破经过,证明本案系舞阳县人民检察院在侦办徐某某案件中发现并立案侦破。

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XX作为受政府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共计1431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积极退赃,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关XX认罪悔罪,犯罪较轻,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关XX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赃款14310元(舞阳县人民检察院扣押)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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