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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贪污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刑诉(2014)X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贪污罪,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某、辩护人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期间,公诉机关申请延期审理补充侦查一次。

一审请求情况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5月,被告人任某某在任甲某某镇副镇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利,以李某某等人的名义为甲某某镇的小麦进行虚假投保,编造虚假理赔手续,套取小麦保险国家补贴资金364367.X6元,并将其中的2X万余元发给甲某某镇的八个管区书记,剩余的6万余元任某某占为己有,并用于自己的日常生活消费。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任某某,宣读了被告人任某某供述,证人王某某、田某某、吴某某证言,人民财险濮阳支公司证明、任职证明、情况说明、农村信用社帐户明细清单、取款凭条、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做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通知、河南省2010年种植业保险承保实施细则、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农险赔案操作流程、人民财险濮阳分公司濮阳赔偿分部赔案材料、濮阳**证明、濮阳市小麦受灾情况鉴定意见书、合作协议、扣押物品清单、案发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李某某等人的名义为甲某某镇的小麦进行虚假投保,编造虚假理赔手续,套取国家农业种植业赔偿款,并将其中6万余元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请求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任某某对检察院起诉指控辩称:保险公司赔了保险款36万余元,其中的2X万余元发给甲某某镇的八个管区书记,剩余的6.8万余元,其中5万余元用于公务开支,1万余元用于自己消费,当庭提交了办事经费票据。

辩护人辩护认为,本案中被告人任某某在农业保险兑付过程中,协助保险公司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对定性无异议。犯罪数额为1万余元。且系自首,又退赃,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被告人任某某任濮阳县甲某某镇副镇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利,组织该镇八个管区书记以辖区村民的名义为种植的小麦进行虚假投保,后编造虚假的保险事故、理赔手续,套取小麦保险国家补贴资金36万余元。之后,任某某将其中的2X万余元发给甲某某镇的八个管区书记,剩余的6.8万余元,其中5万余元用于公务开支,1.5万元非法占为己有,用于自己消费。

2013年7月14日,被告人任某某将赃款退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任某某供述:2012年,濮阳**保险公司与我们甲某某镇人民政府接头之前,在县政府办公大楼,财政局或者农业局给我们开会,说到小麦保险的事,动员老百姓积极参保,防止农民受灾,这是一项惠农政策。2012年5月份,濮阳**保险公司的经理吴某某到我乡说投保小麦保险的事,因为是我主抓财贸口,小麦保险归财贸口,所以吴某某就找到我。我记得当时吴某某说是上面安排的一项工作,吴某某给我说投保小麦保险的政策,就是如果受灾正常理赔,如果没有受灾也不让老百姓吃亏,除返还保费外再按一定的比例给点利息,不低于30%的比例。我就向谷书记和管镇长作了汇报。经领导同意后,我就在我的办公室给我们镇的八个管区书记召开了会议,在会议上我下达了这个农业保险的精神并要求以管区为单位进行宣传发动,按照保险公司给我们的承诺,我也给八个管区书记说了,如果不受灾除全额返还保费外,再给一定的办公经费,但是具体多少不一定。之后我按照每个管区的地亩数,尽量要求每个管区按要求完成任务,安排管区书记把保费收齐后交给我们乡的会计任某乙。我们乡一共50000多亩土地,投保的也是50000多亩,全部投保了。各管区一共交了十来多万的保费。我只是安排管区书记负责去收保费,但具体是收的老百姓的还是各管区书记自己垫付的我就不清楚了。每个管区的都把保费交过来了,都交齐了。当时,收齐保费时,2、3个管区书记曾对我说过保费是自己垫付的,具体是谁我记不清了。当时,我们镇一共有八个管区,管区书记分别是刘*乙、管某乙、侯**、陈**、申**、肖**、刘*丙、孙**。小麦没有大面积受灾,当时和吴某某有约定,我也就没有细问赔偿的问题。具体赔了多少钱我不知道,按照吴某某的承诺连本带利赔了三十多万。这笔款打到了甲某某乡大屯村的支书李*某的账户上了。吴某某说随便找一个人就行,只要能把钱打过去就行,李*某所在大屯村是我的管区,用李*某的卡方便办事。是我安排会计任某乙把李*某的卡号给保险公司送过去的。小麦赔款的金额没有具体的比例,最后的赔付都高于30%,一共赔了三十多万元。这笔钱给管区书记发下去了30万左右,一部分是发的现金,一部分转账,到底给谁发的现金,给谁转的账记不清了。不管是转账,还是给他们发的现金,每个管区书记都打了条,这些条我都见了,这些条都交给会计任某乙了。现金是我安排会计任某乙在我的办公室发的,发的时候我在场,管区书记打了条;部分是转账转过去的,我让管区书记把银行卡号给会计任某乙,好像是任某乙和李*某一起去银行转的账。这八个管区书记发下去了二十八九万,不是平均分配的,具体每人发了多少,一共发多少我记不清了。发过以后还剩下6万多块钱。2012年X月份拿到的钱,将近一年时间就基本上花完了。我这6万多块钱,大部分都花到公事上了,有票据,1万余元用于自己消费。

2、证人侯*乙证言:2012年5月份,我们镇副镇长任某某给我们所有管区书记开了会,会议内容就是:保险公司对农户有一项保险政策,就是投保小麦种植保险,即使小麦不发生自然灾害,保险公司在返还本金的同时还会按照一定的比例给予一定数额的返利,任某某让我们各管区书记发动各管区群众积极参与投保,并给我们各个管区书记制定了投保任务。会议结束后,我就按照任某某的指示,发动我们群众投保,但我们群众愿意投保的不多。我为了完成任务就从家拿了2万元钱参与投保了。任某某根据各管区的耕地亩数,按照每亩3.6元保费制定的,我们管区制定的任务大概就是2万元,具体数字我记不清了。2012年,我们甲某某镇小麦没有受灾,保险公司按照之前约定,返还给我本金加返利一共是54500元。中国人民财**省濮阳市分公司赔案,险种:小麦种植保险,赔案编号:WHRY2012410X00XX00XXXX,保户名称:李某某。我们甲某某镇各村在2012年小麦没有受灾,保险公司也从来没有对镇各村进行过保险赔偿,这份赔案是造的一份假赔案,具体谁造的我不清楚。保险公司造假是为了套取保险赔偿,正式因为这,保险公司才会让我们投保,并在返还本金的同时返还一定的返利。这份假赔案上的甲某某镇政府的公章是谁盖的我不清楚,这件事是任某某安排我投保的。54500元的保险赔偿金是我到任某某的办公室领取的现金。

3、证人申*乙证言:2012年,我们镇副镇长任*某安排要求我们管区参加小麦保险,村里没有人参加,任镇长要我们想办法解决,并答应以后给我们解决一些经费。最后,是我把钱先垫付出来交的保险费。我交了大概是2万元左右,全部是我自己垫的钱,村民一分钱也没出。我把这2万元小麦保险的钱交给任*乙了,给的是现金。最后,我得了2.5万元左右,具体记不清了,是任*乙给我的赔偿款,是现金还是转账记不清了。农村信用社银行账户000002028238315xxxx。这是我的银行账户,也是我在用,此卡显示2012年X月6日从账户622XX1131500XXXXXX转来36700元钱,这笔钱就是我得到的2012年的农业保险赔偿款。

4、证人管某乙证言:2012年5月份,我们镇副镇长任某某给我们所有管区书记开了会,会议内容就是:保险公司对农户有一项保险政策,就是投保小麦种植保险,即使小麦不发生自然灾害,保险公司在返还本金的同时还会按照一定的比例给予一定数额的返利,任某某让我们各管区书记发动各管区群众积极参与投保,并给我们各个管区书记制定了投保任务。会议结束后,我就按照任某某的指示,发动我们群众投保,但我们群众愿意投保的不多。我为了完成任务就从家拿了2万多元钱参与投保了。任某某根据各管区的耕地亩数,按照每亩3.6元保费制定的,我们管区制定的任务大概就是2万元,具体数字我记不清了。2012年,我们甲某某镇小麦没有受灾,保险公司按照之前约定,返还给我本金加返利一共是54137元。中国人民财**省濮阳市分公司赔案,险种:小麦种植保险,赔案编号:WHRY2012410X00XX00XXXX,保户名称:李某某。我们甲某某镇各村在2012年小麦没有受灾,保险公司也从来没有对镇各村进行过保险赔偿,这份赔案是造的一份假赔案,具体谁造的我不清楚。保险公司造假是为了套取保险赔偿,正式因为这,保险公司才会让我们投保,并在返还本金的同时返还一定的返利。这份假赔案上的甲某某镇政府的公章是谁盖的我不清楚,这件事是任某某安排我投保的。

5、证人刘*丙证言:2012年5月份,我们镇副镇长任某某把我叫到办公室,给我说:保险公司对农户有一项保险政策,就是投保小麦种植保险,即使小麦不发生自然灾害,保险公司在返还本金的同时还会按照一定的比例给予一定数额的返利,任某某问我要不要投保,我听后觉得这样可以赚点钱,就答应任某某参与保险公司投保。这样,我在2012年5月份参与了小麦种植保险。2012年担任我们甲某某镇沙和管区书记,这21000多元钱是我们管区的钱。2012年,我们甲某某镇小麦没有受灾,保险公司按照之前约定,返还给我本金加返利一共是45347元。2012年X月份,任某某把我的甲某某农村信用社的银行卡要走了,是他安排人把这笔钱转到我卡上的,具体是怎么转的,我不清楚。这45347元全部用于我个人消费了。中国人民财**省濮阳市分公司赔案,险种:小麦种植保险,赔案编号:WHRY2012410X00XX00XXXX,保户名称:李某某。我们甲某某镇各村在2012年小麦没有受灾,保险公司也从来没有对镇各村进行过保险赔偿,这份赔案是造的一份假赔案。保险公司造假是为了套取保险赔偿,正式因为这,保险公司才会让我们投保,并在返还本金的同时返还一定的返利。这份假赔案上的甲某某镇政府的公章是谁盖的我不清楚,这件事是任某某安排我投保的。

6、证人刘*乙证言:2012年5月份,我们镇副镇长任某某给我们所有管区书记开了会,会议内容就是:保险公司对农户有一项保险政策,就是投保小麦种植保险,即使小麦不发生自然灾害,保险公司在返还本金的同时还会按照一定的比例给予一定数额的返利,任某某让我们各管区书记发动各管区群众积极参与投保,并给我们各个管区书记制定了投保任务。会议结束后,我就按照任某某的指示,发动我们群众投保,但我们群众愿意投保的不多。我为了完成任务就从家拿了15000多元钱参与投保了。任某某根据各管区的耕地亩数,按照每亩3.6元保费制定的,我们管区制定的任务就是15000多元。2012年,我们甲某某镇小麦没有受灾,保险公司按照之前约定,返还给我本金加返利一共是20245元。中国人民财**省濮阳市分公司赔案,险种:小麦种植保险,赔案编号:WHRY2012410X00XX00XXXX,保户名称:李某某。我们甲某某镇各村在2012年小麦没有受灾,保险公司也从来没有对镇各村进行过保险赔偿,这份赔案是造的一份假赔案,具体谁造的我不清楚。保险公司造假是为了套取保险赔偿,正式因为这,保险公司才会让我们投保,并在返还本金的同时返还一定的返利。这份假赔案上的甲某某镇政府的公章是谁盖的我不清楚。这件事是任某某安排我投保的。20245元的保险赔偿金是我到任某某的办公室领取的现金。

7、证人孙*丙证言:我交了17000多元的保费,交给我们财所的任*乙了。2012年,我们镇的小麦没有受灾,保险给我们赔付了,这是保险公司造的假赔案,具体怎么造的我不清楚。中国人民财**省濮阳市分公司赔案,险种:小麦种植保险,赔案编号:WHRY2012410X00XX00XXXX,保户名称:李**),这份赔案的索赔申请、委托书、赔偿协议上面甲某某镇政府的公章不是我盖的,我也不知道是谁盖的,可能是任*某盖的。这笔钱到位后,任*乙把我投保的费用及一些好处费打到我在信用社的一张存折上了,一共给了我22600多元,这里面其中有我垫付的17000多元的投保费,剩下的我全部管区的吃喝费用了。

8、证人肖*乙证言:2012年5月份,我们镇副镇长任某某把我们五个管区书记叫到办公室,给我们说:保险公司对农户有一项保险政策,就是投保小麦种植保险,即使小麦不发生自然灾害,保险公司在返还本金的同时还会按照一定的比例给予一定数额的返利,任某某问我们要不要投保,我们听后觉得这样可以赚点钱,就答应任某某参与保险公司投保。这样,我在2012年5月份参与了小麦种植保险。我投保的20600元的保费是我从家拿了7600元,借了任**13000元,共凑了20600元。中国人民财**省濮阳市分公司赔案,险种:小麦种植保险,赔案编号:WHRY2012410X00XX00XXXX,保户名称:李某某。我们甲某某镇各村在2012年小麦没有受灾,保险公司也从来没有对镇各村进行过保险赔偿,这份赔案是造的一份假赔案。2012年X月份,任某乙把我的甲某某农村信用社的存折要走了,是他把25500元转到我的存折上,具体怎么转的我不清楚。这25500元,我还给了任**13000元,我之前从家拿了7600元,还剩余4X00余元全部用于我们管区防火工作花费使用。剩余的4X00余元用于防火工作花费,我向主抓我们管区的综治办副主任赵**和副书记晁**汇报了,他俩知道这件事。这4X00元全部用于工作开支,既没有入账,也没有票据可以证明。我们甲某某镇各村在2012年小麦没有受灾,保险公司也从来没有对镇各村进行过保险赔偿,这份赔案是造的一份假赔案。我们造假是为了套取保险赔偿,因为保险公司让我们投保,并在返还本金的同时返还一定的返利。这份假赔案上的甲某某镇政府的公章是任某某安排人盖的。这件事是任某某安排我投保的。

X、证人田*丙证言:2010年至2012年下半年任小濮州管区主任。我没有代表管区交过保险费,也没有得到过赔偿款,只是受副镇长任某某的指示,给保险公司打过报案电话。副镇长任某某让我给县保险公司报一下受灾面积,我就按任某某给我说的受灾面积给县保险公司报了案。

10、证人陈*乙证言:2012年8月份,我从甲某某镇小濮洲管区书记调任沙窝管区书记,沙窝管区主管领导是副镇长任*某。2012年,甲某某小麦投保时我所在的管区是小濮洲管区。当时,小濮洲管区的群众都不交,是我个人垫付的,交了二万八千块钱左右小麦保费,我把保费交给原财所会计任*乙了。任*某给我们管区书记开的会,任镇长开会给我们说,小麦保险,如果受灾正常理赔,如果不受灾到时候一定返还保费,再给你们弄两个酒钱,意思就是给点好处费,一定不让你们赔本,让我们各管区按照各管区的土地亩数交保费。2012年度,甲某某的小麦有点灾,受灾不严重,没有出现大面积受灾的情况。2012年度,小濮洲管区小麦投保后,后来保险公司按承诺兑现了,总共给了我36000多元。这个钱是在信用社给我转的账,是任*乙转的。

11、证人任*乙证言:2012年,任*某安排我向我镇的八个管区收取小麦保险费,都是从各管区书记处拿到的保险费。2012年X月份的一天,任*某给我说:“小麦农业保险赔偿款到了,你通知各管区的书记把手续办一下,让各管区的书记打收到条,你联系大屯村的支书李*某一起把款打到各管区书记的账户上。”任*某还给我说了一下应该给各管区书记打的赔偿款的数目,我当时还记到了一张纸上。随后,我就通知八个管区书记到我办公室,按任*某的数字让各管区书记打收到条,同时还要了他们的账号,我又联系了李*某。当天,我就和李*某一起到农村信用社,我和他一起办了五笔转账,把钱转到了五个管区书记的账户上。后来还把剩余的157522.X元全部取了现金,我和李*某一起把这157522.X元现金到任*某的办公室给了任*某。我不知道另外三个管区的钱是如何给他们的。各个管区的负责人打的收款条全部给了李*某。我是严格按照任*某给我说的数额给这五个人打的款。我将剩下的15万余元小麦赔偿款取出后在任*某办公室给了任*某,任*某在小麦保险赔偿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套取6万余元保险赔偿款的事我不知道。我不知道任*某用他套取的这6万余元保险赔偿款用于政府公务支出。我不知道任*某用他套取的这6万余元保险赔偿款用于他负责管区的公务支出,我和任*某不是一个管区的。我不知道任*某用他套取的这6万余元保险赔偿款用于他负责管区的吃喝招待、购买招待物品等公务支出。

12、证人胡*丙证言:2013年7月份,任*某给我打电话说,他有急事需要用八、九万块钱,问我有没有,我给他说我手里没那么多钱,我给他说弄五万吧,最后他让甲某某镇政府的任*乙从我化肥门市上把那五万块钱拿走了。任*某向我借钱时,没有给我说干什么用,光说有急事用。当时,任*乙从我门市上拿走那五万块钱时没有给我打借条。后来任*某还给我了,我记得任*乙从我门市上拿走那五万块钱后没多少天,任*某就把借我那钱还给我了。

13、证人李某某证言:2012年X月份,我到镇里办事,任*某给我说:“保险公司有一项政策,让我们各村投保小麦种植保险,每亩3.6元,即使小麦不发生自然灾害,也会返一定数额的保险金,现在各村投保的保费各管区书记已经把钱垫付了,保险公司返钱需要我们镇一个农户的银行卡和身份证复印件,你把你的身份证复印件和银行卡给我,方便保险公司返钱。”我听后也没有多问,就把我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农村信用社银行卡给了任*某。投保的保险金是各管区书记垫付的,返的钱也会给各管区书记,不会给各村。甲某某一共有五个管区书记参与投保了,分别是申**、陈**、肖**、刘**、孙**。这五个管区书记一共投保了多少保费我不清楚,什么时候办的,怎么办的我一概不清楚,我只是提供了我的银行卡和身份证复印件。2012年X月份,任*某给我打电话说保险公司返的钱到位了,需要我到信用社办理转账手续,任*某就安排任*乙跟我一块到农村信用社办理转账手续。到信用社后,任*乙给我提供了5个管区书记的银行卡和向各个管区书记转款的数额,让我办理转款手续,我就按照任*乙提供的银行卡号和转款数额办理了转款手续,具体给各管区书记转多少款我现在记不清了,以银行记录为准。一共转了多少,我不清楚,大概有十几万元钱,以银行记录为准。办理完转款手续后,卡上还剩余一部分钱,任*乙取走了,并把我的卡销户了。剩余这部分钱,任*乙干什么用了我不知道。保险公司往这个卡上转的钱我一分也没要,我们村也一分没有得。中国人民财**省濮阳市分公司赔案,险种:小麦种植保险,户名:李某某,赔案编号:WHRY2012410X00XX00XXXX,保户名称李某某,这份赔案上的“李某某”的名字都不是我签的,手印也不是我按的。这份赔案是一份假赔案,谁造的假我不清楚。在2012年8、X月份,我把我的身份证和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借给我副镇长任*某。河南省农村信用联合社甲某某信用社交易明细,户名:李某某,卡号:622XX1131500XXxxxx,日期2012年X月6日。这就是我和任*乙在2012年X月6日一块到甲某某信用社办理转款业务和取现销户的交易明细。

14、证人李*戊证言:中国人民财**省濮阳市分公司赔案,险种:小麦种植保险,赔案编号:WHRY2012410X00XX00XXXX,保户名称:李*某。其中索赔申请、委托书、赔偿协议上面甲某某镇政府的公章,是我盖的。当时是任某某副镇长拿着这些东西去盖的,他说办小麦保险需要盖政府公章,我就在登记表上做了登记之后给他盖章了。2012年,我们镇的原副镇长任某某在小麦保险赔偿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套取6万余元保险赔偿款的事,当时我不知道,事发后我才听说这件事。我不知道任某某用他套取的这6万余元保险赔偿款用于政府公务支出。

15、证人王某某证言:我负责中国**险公司濮阳县理赔分部的赔偿理算工作。(出示中国人民财**省濮阳市分公司赔案,险种:小麦种植保险,户名:李*某,赔案编号:WHRY2012410X00XX00XXXX)这份赔案中农业保险赔案审批表中经办人意见“王某某”,这些签字是我签的。这个赔案中手续是我和我们理赔部的田某某及我们理赔部的其它工作人员办理的。2012年,濮阳县甲某某镇的小麦有受灾情况,但不太严重;也没有达到受灾标准。我看到赔案中有专家的农业保险现场查勘报告,另外还有我们领导吴某某和李*己经理的安排,所以我就签了。2012年,我们公司对濮阳县甲某某镇的投保人李*某赔偿了大约三十六万多元,具体多少我记不清了,具体数额以赔案上为准。我知道2012年濮阳县甲某某镇投保的小麦保险赔偿赔案是虚假的,不过我们领导李*己经理安排我这样做的,我只能服从领导安排。

16、证**某某证言:中国人民财**省濮阳市分公司赔案,险种:小麦种植保险,户名:李*某,赔案编号:WHRY2012410X00XX00XXXX,这份赔案中农业保险赔案审批表中业务主管意见“田某某”,这些签字是我签的。这个赔案中手续是我和我们理赔部的王某某及我们理赔部的其它工作人员办理的。2012年濮阳县甲某某镇的小麦有受灾情况,但不太严重;也没有达到受灾标准。我看到赔案中有专家的农业保险现场查勘报告,另外还有我们领导吴某某和李*己经理的安排,所以我就签了。2012年我们公司对濮阳县甲某某镇的投保人李*某进行赔偿了大约三十六万多元,具体多少我记不清了。我知道2012年濮阳县甲某某镇投保的小麦保险赔偿赔案是虚假的,不过我们领导李*己经理安排我这样做的,我只能服从领导安排。2012年度,农业专家针对濮阳全市小麦受灾情况出具的鉴定报告,上次你们检察院的工作人员问过我之后,我给我们公司领导说过让领导找找,听说已发给濮阳县理赔部的王某某了。我和李*己经理等人勘查小麦受灾现场时都没有对小麦受灾亩数测算过,后来对每笔赔案整理卷宗时的小麦受灾亩数及赔款钱数都是吴某某经理和李*己经理计算后提供的数据,至于是怎么得小麦受灾亩数及赔款钱数我不清楚。

17、证人吴某某证言:中国人民财**省濮阳市分公司赔案,险种:小麦种植保险,赔案编号:WHRY2012410X00XX00XXXX,保户名称:李*某,赔款金额36万余元,这份赔案是虚假的理赔,一部分用于返还投保本金及30%的手续费了,我们公司是否从中得过费用我记不清。这份赔案上甲某某镇政府的公章是谁盖的我不清楚,具体是李*己副经理经办的。2012年5月份,我和我们公司的副经理李*己找到甲某某镇的副镇长任某某,给他说甲某某镇投保小麦保险的事,当时把公司的政策给他讲了一下,如果受灾按正常理赔,如果不受灾除返还保费外,再给保费的30%手续费。后来手续是如何办的我就不清楚了,是李*己副经理负责与乡里联系的。如果不受灾除返还保费外,再给保费的30%手续费,这样做不符合国家规定。是市公司让这样做的,强调必须得做,而且要求规定期限内完成所规定的保险任务。如果没有受灾,除返还保费外再给保费的30%手续费,这些钱从理赔款中出。这是市公司领导总经理张**和农险科长董**来到我们公司进行传达的,当时班子成员都参加啦。就这个政策,市公司没有给我公司下达文件。

18、证人张*己证言:种植业保险的基本原则是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如果老百姓报案受灾啦,从政府这方面考虑有多给老百姓多陪的意思,我们在实际过程中给受灾群众赔的多一点。我给濮**公司经理吴某某等班子成员开会时没有讲过不管投保群众受灾不受灾都赔,并进行30%的奖励。我给他们讲的意思是如果老百姓受灾啦,能多赔偿就多赔点,为了让老百姓积极投保,让群众受益。濮**公司对于某己乡、某某镇、甲某某镇、某某己乡、某某戊镇等一些乡镇编造假的保险理赔案,我不知道。我给吴某某说过鉴定费、查勘费、加油费、人工成本费可以从理赔的费用中抽一部分,但是我没有说过要制造假的赔案套取国家资金。按规定,这些费用可以从理赔款中扣除。理赔款中大多只有中央资金补贴,没有省、市、县配套资金,按规定,市、县资金没有配套不能赔,但是我们考虑到群众利益,觉得群众受灾啦,还是进行理赔了。

1X、证人李*己证言:农业种植保险的承保程序:先由我和吴某某到各乡镇和乡镇领导接头,介绍保险政策,然后由各乡镇召集乡村干部进行开会,会上由吴某某介绍保险政策,即如果受灾正常理赔,如果不受灾除返还保费之外,另外再给30%的好处费,介绍完之后发放投保单和投保单明细表,由村里负责在投保明细表上填上各户具体亩数及金额,上面由各户签名按手印,另外在投保单和明细表上都盖上村委会的公章,连同保费交到保险公司。农业种植业保险的理赔程序:我们公司的理赔程序主要以下几个步骤,首先由承保人进行索赔报案,我们这里规定必须打X5518电话进行电话报案,电话接报中心接到电话报案后,根据报案所在县区范围,通知到各县区理赔中心的值班人,值班人把报案情况向我汇报后,然后我再安排现场勘查人员和农业方面的专家去现场进行勘查。现场勘查人员对受灾情况进行现场评估,然后进行定损。定损后需要进行公示。公示后通知报案人员或乡政府携带身份证、银行卡号及公章过来,在理赔申请表上进行盖章。理赔部将本案汇总后,由经办人签字、业务主管签字和主管副经理签字后**公司理赔部签字,然后报省公司进行备案,省公司根据我们公司的定损情况及保险数额进行赔付,省公司直接就把赔偿款打到报案人所报来的银行卡账号上了,至此就算整个理赔程序结束了。赔案审批表上都是由业务理算人员王某某在经办人意见栏内进行签字,然后由理赔分部经理田**在业务主管栏内进行签字,然后由我在主管经理意见栏内进行签字。中国人民财**省濮阳市分公司赔案,险种:小麦种植保险,赔案编号:WHRY2012410X00XX00XXXX,保户名称:李*某,赔款金额:364367.X6元。这个赔偿案是假的。2012年5月份的一天,我和吴某某经理到甲某某镇找到甲某某镇主抓农业的副镇长任某某,给他说投保小麦保险的事,当时向他承诺,投保后如果受灾正常理赔,如果不受灾,除了返还保费之外,再给百分之三十的辛苦费,后来甲某某镇谁去交的保费我不清楚。8月份理赔的时候,需要在农业保险索赔通知书、索赔申请、赔款协议、委托书上盖甲某某镇政府的公章,找的是甲某某镇政府的副镇长任某某。

20、证人任*戊证言:2013年,我哥哥任*某向我借过钱,是今年几个月前,向我借了一万块钱左右。我哥任*某向我借这笔钱时没有给我说干什么用,没有给我打借条。

21、证人王*己证言:我家有一辆黑色别克轿车,可能是200X年买的。这辆车的车牌号是豫JCMX6X。平时都是我老公任某某开。我不知道这辆车最近有没有维修过,或者更换过轮胎、轮毂等大的配件,平常这辆车都是我老公开,他没有给我说过这辆车维修及车辆保养的事,平时都是他自己去维修或保养,车辆维修及保养他也不跟我要钱,我也没有问过此事。我不知道这辆车有没有新装导航系统,平常这辆车都是我老公开,我也没有留意车上是否装有导航系统。

22、证人任某庚证言:我开的黑色别克凯越轿车,车牌号为豫JCMX6X,这辆车是我儿子任某某的车。是你们检察院的人把我儿子任某某带走后,前天下午我从某某乡政府开回家的。这辆车买了有五、六年了,平常都是我儿子任某某开。我不知道这辆车最近一两年是否置换或添加过东西,这辆车平常都是我儿子任某某开的。

23、证人管某戊证言:2012年,我们镇原副镇长任某某在小麦保险赔偿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套取6万余元保险赔偿款的事我不知道。在我印象中,任某某曾经给我拿过一些超市的票据来找我签字报销,我签过字后才发现这些票据不符合报销规定。任某某在甲某某主抓财贸工作,为政府办事先垫资、后报销,原来我签过字的2万多元票据是因为不符合报销规定,才没报销的。还有任某某仍然有另外3万余元的因公开支没有整理报销。因他调到某某,所以此事一直搁这了,这些都是因公开支。

24、证人谷*戊证言:今年7月初,骗保案发生,检察机关到甲某某镇调查相关情况后,任某某同志确实曾找到我说他犯了严重的错误,利用工作之便,通过小麦保险套取了30多万资金,这些资金大部分分给了管区人员,非常后悔自己所犯的严重错误,愿意立即把钱退出来,愿意接受检察机关的处理和组织的处理。我当时对任某某进行了严厉的批评,要求他配合调查,接受处理。任某某当时还一再恳请镇党委政府和检察机关沟通、协调,争取给他一个改正错误的机会,能够从轻处理。后来他把钱退出来了,委托甲某某镇大屯村的村支书李某某把钱交给了检察机关。2013年12月2日,镇政府专门以报告形式向县检察院的领导汇报了该情况。对于任某某真心悔罪之事我确实知道,但由于个人原因未能及时报告检察院的领导,没能及时和检察机关进行充分的沟通,作为镇党委书记确实负有一定责任。也请检察院领导考虑以上情况,在依法处理的前提下,对任某某所犯错误酌情从轻处理。

25、扣押决定书、扣押财物、文件清单。

26、上缴赃款缴款单。

27、濮阳市小麦受灾情况鉴定意见书。

28、甲某某镇政府证明:任某某同志在2010年在我镇任副镇长职务,主抓财贸、后勤保障、审计、税务、粮食、金融、保险、通讯等工作,小麦保险由其办理。

2X、人保**支公司证明

30、濮阳县财政局证明。

31、人保**支公司证明。

32、某某乡党委证明:中共**组织部于2013年6月5日下发通知,县委决定:任某某同志任某某乡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33、甲某某镇政府公章使用登记表。

34、人保财险濮阳县理赔分部农险赔案操作流程3P5X

35、人保**支公司证明

36、河南省2010年种植业保险承保实施细则。

37、**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做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通知。

38、河南省2010年农业保险方案。

3X、濮阳市2012年农业保险工作方案。

40、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

41、中国人民财**省濮阳市分公司赔案,险种:小麦种植保险,户名:李某某,赔案编号:WHRY2012410X00XX00XXXX,这份赔案上的“李某某”。显示共赔偿364367.X6元。

42、李**农村信用社账户清单。

43、甲某某镇政府会议记录证明任某某因公务外出办事情况。

44、退赃笔录。

45、反贪污贿赂局补查情况说明。

46、反贪污贿赂局情况说明。

47、案发经过。

48、户籍证明。

上列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农业种植保险是由国**政部、**业部、保监会等部门及保险公司相互配合、共同推进的一项政策性保险。被告人任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人民政府协助推广农业种植保险工作的职务之便,以他人名义对本镇小麦进行虚假投保,非法骗取国家政策性保险补贴资金一万余元,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贪污罪成立。故被告人任某某辩护人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任某某主动退出赃款,有悔罪表现。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任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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