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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进军贪污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原审被告人金*军犯贪污罪一案,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2013)濮刑初字第33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金*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庞**、程*杰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金*军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濮阳县人民法院(2013)濮刑初字第337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濮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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