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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犯贪污罪一案

审理经过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柘检刑诉(2013)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有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征得公诉人、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份至12月份期间,被告人张**利用担任柘城县国**土资源所所长的职务之便,采取收入不开票、不上交的手段将本辖区内张**、赵**所交的违法建房罚没款12000元,据为己有,案发后,赃款被追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XX、张XX、王**、李X、王X、宋**证言及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利用其担任安平**源所所长的职务之便,收取违法建筑罚款12000元,采取收入不入账的手段,将该款据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贪污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态度较好,并退回赃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犯贪污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所退赃款12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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