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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0日作出(2009)长县刑初字第37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犯赵**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自2009年4月23日起至2023年4月22日止。罪犯赵**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5月11日作出长中刑二终字第002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本院于2012年9月26日作出(2012)长中刑执字第5518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至2021年9月22日止。

执行机关湖**沙监狱于2014年11月2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积极改造,遵守监规,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赵**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其他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0年9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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