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钟**玩忽职守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钟检刑诉(2014)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鸣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钟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0、2011年钟山县凤翔镇分别获得了149户、250户危房改造项目指标。钟山县凤翔镇人民政府在实施凤翔镇2010年、2011年农村危房改造项目过程中,根据钟山县人民政府《钟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钟山县2010年、2011年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为了确保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凤翔镇政府制定了《凤翔镇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试点实施方案》,并成立了凤翔镇人民政府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由时任企业站副站长的钟*鸣担任领导小组下设的农村危房改造办公室主任,具体实施2010年、2011年凤翔镇危房改造工作。钟*鸣作为危房改造工作的具体实施人,在凤翔镇2010年、2011年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项目实施的申报、审批、检查、验收过程中,不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贺州市、钟山县等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有关文件落实,不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进行审核把关,没有对每一户危房改造户进行核查验收,对部分危房改造户核查验收违反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房,危房改造要符合城乡规划,农村危房改造建设标准原则上每户不超过60平方米等有关规定。钟*鸣在具体负责实施危房改造工作中,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危改户违规建房的申报、检查验收、补助资金申请予以签字审核通过,致使2010年李*钦等80户和2011年李**等70户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建房或超标准建房的农户及唐考*、唐**、唐**、唐*某4户没有实际进行危房改造建房的农户获得危房改造补助款,两年分别给国家危房改造资金造成重大损失1249500元、1181950元。

公诉机关为证实指控的犯罪,在庭上出示了相关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钟*鸣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钟**对起诉书指控其玩忽职守的事实提出:其只是执行领导交办的工作,没有玩忽职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2010年玩忽职守的事实

2010年钟山县凤翔镇共获得了149户危房改造项目指标,由时任凤**业站副站长钟*鸣及副镇长潘**具体组织实施2010年凤翔镇危房改造工作。被告人钟*鸣在凤翔镇2010年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项目实施的申报、检查、验收过程中,不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等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有关文件落实,不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进行审核把关,没有对每一户危房改造户进行核查验收,核查验收违反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房,农村危房改造建设标准原则上每户不超过60平方米等有关规定。钟*鸣在履职期间,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李*钦等80户存在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建房、超标准建房、冒用他人名义建房等不符合享受危房改造补助条件情况的农户,获得了危房改造补助款,给国家危房改造资金造成重大损失12495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潘**的证言,证实2010年凤翔镇获得了149个危房改造指标,指标下达到凤翔镇后,凤翔镇按照《2010年钟山县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试点实施方案》的规定实施危房改造工作。按照文件规定:危房改造补助对象要求是农村低保户、五保户及其他一般农村贫困农户;原居住的房屋必须属于破旧的危险房屋;危房改造原则上要求原址拆房重建,异地新建房屋要符合土地法律。危房改造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60平方米;建房时间上要求当年开工、当年竣工。按规定,他们应该进村对每一户危房改造户进行实地核查。

2010年他分管并具体负责领导组织实施凤翔镇危房改造工作,钟*鸣具体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工作,各村委干部负责协助危改工作。危房改造具体的实地核查、拍照、验收等工作都是由他和钟*鸣在村委干部的协助下完成的。他们验收时没有对每一户都进行实地核查,也没有对房子面积进行测量,只要建有房屋就算通过了。还有15户原来获得指标但没有能力建房,村委干部收取一些好处费后把指标转给其他已经建好房子的农户,他们也通过审核并上报。

按有关法律规定,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建房是非法的,危改户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建房及超面积建房都是不符合补助条件的,他们在审核时,发现有些农户占用基本农田建房,但是由于农村占用农田建房的现象比较普遍,当时危房改造任务比较繁重,他们没有按照要求对每一户危房改造户进行实地审核、验收,工作不够认真,从而导致李*钦等80户不符合享受危房改造补助条件情况的农户,获得了危房改造补助款。

2、邱**的证言,证实钟**改办根据上级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根据《2010年钟山县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试点实施方案》的规定,对钟山县农村危房改造的范围、任务、原则、内容和要求、时间安排、项目申报审批等都有明确的规定。钟**改办负责把2010年危房改造指标分配到各个乡镇,由各乡镇政府具体负责做好本乡镇农村危房改造的实地核查、落实、公示、审核、上报等工作,危房改造户完成建房后,各乡镇政府还要负责对危房改造户进行实地审核验收,县危改办按照10%的标准对各乡镇的危房改造户进行抽查验收,然后再拨付危房改造补助款。

按照上级危房改造有关文件和县危房改造实施方案规定,危房改造原则上要求拆旧房在原址进行建房,对于异地新建房屋要求符合乡镇规划,不得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房。危房改造建房面积要求原则上不超过60平方米。危房改造户完成建房后,先由各个乡镇对每一户危房改造户进行实地核查验收,经各乡镇分管危房改造的领导审核签字确认后,再上报到县危改办。按照文件规定,非法占用农田建房、没有建新房和超面积建房都是不符合危房改造补助条件的,对于2010年凤翔镇李*钦等80户危改户非法占用农田建房及超面积建房通过了审核验收并获得了危房改造补助,凤翔镇政府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都没有向县危改办汇报过。

3、董**、卢**、蒋**的证言,证实2010年有149户危房改造指标下达到凤翔镇,凤翔镇按照《2010年钟山县危房改造工程试点方案》的要求组织实施危房改造工作。潘*兴作为分管危房改造工作的镇领导,具体负责领导组织实施2010年凤翔镇危房改造工作和调配人员开展工作,钟*鸣具体负责统筹协调2010年凤翔镇危房改造项目的推进工作,各村委干部负责协助潘*兴和钟*鸣的工作。

4、钟**、钟**的证言,证实2010年新栗村村委干部协助政府开展危房改造工作,政府危房改造工作人员潘**和钟*鸣验收时只要房子只建一层,主体建好就行,验收时潘**和钟*鸣没有对房子面积进行过测量。对于占用农田和超面积建房的危改户,潘**和钟*鸣没有提出异议。

5、龙**、冼某福的证言,证实2010年舞龙村委有危房改造指标。农村低保户、五保户等困难群体、房屋比较破旧的群众都可以优先获得危房改造补助,原则上面积不得超过60平方米,也不能建两层,异地新建的不能占用水田。潘**和钟*鸣到他们村委核查、验收危房改造项目,只是对房子进行拍照,没有对房子面积进行实地测量,当年建好和封顶就可以通过验收。他们村普遍存在超面积建房,或者占用水田建房的情况。他没见过政府有关部门对违规危改户提出异议。

6、陶某山的证言,证实2010年林樟村委有危房改造指标,建房原则上面积不得超过60平方米,也不能建两层。潘**和钟*鸣到他们村委核查、验收危房改造项目,只是对房子进行拍照,没有对房子面积进行实地测量,当年建好和封顶就可以通过验收。存在超面积建房,或者占用水田等的情况是潘**和钟*鸣把关不严。他没见过政府有关部门对违规危改户提出异议。

7、李*现的证言,证实2010年同枝村委有危房改造指标。申请危房改造补助的对象要求是低保户、五保户、农村贫困户等,建房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异地建房不能占用水田。2010年镇政府派钟某鸣、潘**到他们村进行检查、拍照、验收。验收时没有对房屋面积进行测量,只要房屋按时完工,就通过验收。他们村的大部分危房改造的建房面积都超过了60平方米,有些还建在水田上。他们没有见过镇国土所、城建部门等对2010年危房改造户违反规定建房的行为进行制止。

8、李*春的证言,证实2010年他家没有建新房子,但他哥在当年建了一栋房子,并以他的名义申请获得了15300元的危房改造补助。政府人员来验收的时候只是对新房子拍照,在外面转一圈就走了,没有进行丈量等工作。

9、李**的证言,证实2010年他家建了一间新房子,建筑面积有90多平方米,获得15300元补助款。政府有两个人来他家新房子进行验收,验收的时候主要是看房子有没有完工,没有对面积进行测量。

10、杨*年的证言,证实2010年他家建了一间新房子,建筑面积有110多平方米,是建在水田上的,获得15300元补助款。政府的潘**、钟*鸣来他家新房子进行验收,验收的时候主要是看看房子有没有完工,没有对面积进行测量。他们村的杨**也在2010年建了房子并获得危房补助款,也是建在水田上,面积上有120平方米。

11、钟**、钟**、钟**、钟**、钟**、钟**、钟**、钟**、钟**的证言,均证实他们于2010年建了房子,并获得危房补助款。并证实他们的房子都是在80平方米以上。

12、钟**、钟**的证言,证实钟**2010年建了一栋80平方米的房子,并获得危房补助款。他们的兄弟钟**也于当年建了一栋80平方米的房子,并获得补助款。

13、黄**的证言,证实她家在2010年建新房子的时候以她家公钟育进的名义申请危房改造指标,并获得15300元补助款。她家房子建筑面积有90多平方米。

14、岑*凤的证言,证实她家2010年以她丈夫钟**的名义申请并获得了危房补助款。她家的房子是2008年建的,有两层,面积有100多平方米。

15、钟某枝的证言,证实2010年他家建了一栋新房子,面积有80平方米,并获得2010年危房补助款。

16、黎*连的证言,证实他家于2010年在鱼塘上建了一栋房子,面积约160平方米,以她丈夫钟**的名义申请并获得了危房补助款。

17、冼*变、冼*俭、冼*海、冼*和、冼*怡、冼*堂、冼*仕、叶**、叶*建、冼*标、冼*德、冼*生、冼*区、冼*叠、冼*文、冼*仁的证言,均证实他们于2010年建了新房子,申请并获得危房补助款,同时也证实他们的房子面积均超过60平方米,基本都在80平方米以上。

18、黎**、黎**、聂**、聂**、聂**、聂某有、钟连*、黎**、黎*作、于某英、黎*保、黎*谷、聂**、陶某山的证言,均证实他们于2010年建了新房子,申请并获得危房补助款,他们的房子面积基本都在80平方米以上。

19、《2010年广西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试点实施方案》、《广西农村危房改造项目规划》、《2010年钟山县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试点实施方案》,证实危房改造的原则、建设标准、补助对象、申请条件、改造对象的评定程序、审核、申请审批、危房改造方式及要求、组织机构、责任人职责。新建、改建住房要符合镇、乡和村庄规划,农村危房改造建设标准原则上家庭人口3人(含3人)以上每户不超过60平方米,重点解决居住安全问题。乡镇人民政府工作职责是负责具体实施辖区内农村危房改造项目,负责做好农村危房的核查落实、公示、数据上报等工作,做好农村危房改造的组织实施,落实建房审批等工作。

20、《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证实法律法规明文禁止未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农田建房。

21、钟山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2010年钟山县凤翔镇危房改造房屋测量统计表及界址调查图,证实李**、李**、陈**、陈**、陈**、李**、李**、李**、李**、陈**、杨某部、杨**、陶某山、陶**、聂*有、聂*庆、聂*章、聂*连、聂*胜、黎*山、黎**、黎**、黎*化、黎**、黎**、钟**、黎*作、周**、黎*强、黎*保、黎*谷、黎*科、黎*植、黎*武、黎*保、吴**、黎**、黎*源、钟**、钟**、钟*枝、钟*进、钟*昌、钟*丙、钟**、钟**、钟**、钟*义、钟*凤、钟*才、钟*才、钟*秀、钟*立、钟*珍、钟*绪、钟*利、钟*积、钟*会、钟*枝、钟**、钟**、钟*军、钟*增、冼**、冼*区、叶**、冼**、冼**、冼*和、冼*变、龙**、冼*生、冼*仁、冼*德、冼*叠、冼*文、冼*标、冼*俭、冼*海、冼*怡等80户获得危房改造补助款的农户房屋占地面积均超过60平方米,其中有31户不符合凤翔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2、钟**改办提供的钟山县2010年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危房改造户审批表及钟山县农村信用社提供的2010年凤翔镇危房改造补助款发放明细清单,证实李*钦等80户存在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建房、超标准建房、冒用他人名义等不符合享受危房改造补助条件情况的农户,通过了镇政府的审核,获得了危房改造补助款共1249500元。

23、钟山县危房改造工程一户一档危改材料,证实被告人钟*鸣在凤翔镇2010年全部农村危房改造农户验收表验收人一栏以及全部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签名,确认农户建房符合验收条件,并向有关部门申请发放补助款。

24、被告人钟**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实2010年凤翔镇获得了149个危房改造指标,2010年凤翔镇的危房改造工作是按照《2010年钟山县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试点实施方案》的规定实施的,按照文件规定:危房改造补助对象要求是农村低保户、五保户及其他一般农村贫困农户;原居住的房屋必须属于破旧的危险房屋;危房改造原则上要求原址拆房重建,异地新建房屋要符合土地法律。危房改造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60平方米;建房时间上要求当年开工、当年竣工。

从2010年开始凤翔镇危房改造项目具体落到凤翔镇企业站实施,他作为企业站负责人,从2010年开始实施危房改造工作。2010年凤翔镇危房改造工作由潘**分管,他协助潘**开展具体工作,实地核查拍照、检查验收也是他和潘**去的。

2010年危房改造任务比较重,为了尽快完成任务,在验收过程中,他们到村子后就由村委干部带到大部分危房改造户家里进行核查、拍照,或者让村干部去核查,他们没有对每一户危房改造户进行实地核查,没有找到危房改造户核实其真实性,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房的危房改造户没有进行制止和提出异议,对房屋面积也只是进行目测而没有实际测量,只要看见建好新房子就算通过。有15户原来获得指标但没有能力建房,村委干部把指标转给其他已经建好房子的农户,他们也通过审核并上报。他们对于村委干部交上来的材料也没有严格按照文件的要求进行核实,没有严格把关就在验收表、资金申请表签字予以确认。

二、2011年玩忽职守的事实

2011年钟山县凤翔镇获得了250户危房改造项目指标,并成立了凤翔镇人民政府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由时任企业站副站长的被告人钟*鸣担任领导小组下设的农村危房改造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实施2011年凤翔镇危房改造工作。钟*鸣在凤翔镇2011年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项目实施的申报、审批、检查、验收过程中,不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钟山县等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有关文件落实,没有对每一户危房改造户进行核查验收,对部分危房改造户虽进行了核查验收但对违反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房,农村危房改造建设标准原则上每户不超过60平方米等有关规定的危房改造户仍通过审核。被告人钟*鸣在实施危房改造工作过程中,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其职责,致使唐**、唐**、唐**、唐*某4户没有实际进行危房改造建房的农户,李**等50户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房及黎征宝等20户超标准建房的农户获得了危房改造补助款,给国家危房改造资金造成重大损失118273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冼*家的证言,证实2011年凤翔镇共获得250户危房改造指标,镇政府制定了《2O11年凤翔镇第一批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试点实施方案》,成立了凤翔镇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凤翔镇危房改造工作,镇长周*挂任工作组组长,他是副组长,成员有钟**、李*、高**、冼培褥等部门负责人以及六个村委支书或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村镇规划站,办公室主任由钟**担任。他具体负责领导组织实施2O11年凤翔镇危房改造工作,钟**具体负责统筹协调2O11年凤翔镇危房改造项目的推进工作。按照文件规定:危房改造原则上要求原址拆房重建,异地新建房屋不允许在水田上建房。危房改造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60平方米。

按照规定,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建房是非法的,危改户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建房及超面积建房是不符合补助条件的。他们在审核时,发现有些农户占用基本农田建房,但当时的危房改造任务重时间紧,就没有进行制止。为了完成工作任务,他在对危房改造户的审核把关上只是对书面进行审核,没有按照要求对每一户危房改造户进行实地审核、验收,工作不够认真,从而导致李**等70户及唐菠*、唐**、唐**、唐*某这4户没有建房的危房户获得了危房改造补助款,造成国家危房改造资金重大损失。

2、邱**的证言,证实钟**改办根据上级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在2011年7月份制定下发了《钟山县2011年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试点实施方案》,该方案对钟山县农村危房改造的范围、任务、原则、内容和要求、时间安排、项目申报审批等都有明确的规定。钟**改办负责把2011年危房改造指标分配到各个乡镇,由各乡镇政府具体负责做好本乡镇农村危房改造的指标分配、实地核查、落实、公示、审核、上报等工作,危房改造户完成建房后,各乡镇政府还要负责对危房改造户进行实地审核验收,县危改办按照10%的标准对各乡镇的危房改造户进行抽查验收,然后再拨付危房改造补助款。

按照上级危房改造有关文件和县危房改造实施方案规定,危房改造原则上要求拆旧房在原址进行建房,对于异地新建房屋要求符合乡镇规划,不得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房。危房改造建房面积要求原则上不超过60平方米。危房改造户完成建房后,先由各个乡镇组成工作组进村对每一户危房改造户进行实地核查验收,经各乡镇分管危房改造的领导审核签字确认后,再上报到县危改办。按照文件规定,非法占用农田建房、没有建新房和超面积建房都是不符合危房改造补助条件的,对于2011年凤翔镇唐**等4户危房改造户没有建新房以及其他危改户非法占用农田建房及超面积建房通过了审核验收并获得了危房改造补助,凤翔镇政府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都没有向县危改办汇报过。

3、董**、周*的证言,证实2011年有250户危房改造指标下达到凤翔镇,凤翔镇政府就制定了《2011年危房改造工程试点实施方案》,成立了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小组由镇长周*挂任组长,副组长是镇人大副主席冼*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村镇规划站,办公室主任由规划站负责人钟*鸣担任。冼*家作为分管危房改造工作的镇领导,具体负责领导组织实施2011年凤翔镇危房改造工作和调配人员开展工作,钟*鸣具体负责统筹协调2011年凤翔镇危房改造项目的推进工作,各村委干部负责协助冼*家和钟*鸣的工作。

4、钟*才的证言,证实2011年,他没有见过镇政府工作组人员到新栗村对危改户新建的房子进行拍照、实地核查、验收。对于占用农田和超面积建房的危改户,政府有关部门没有进行制止和处罚。

5、钟*繁、钟*(柒)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新栗村委获得了危房改造指标。镇政府有派出验收组到新栗村委,他们没有参与,所以也不清楚具体是如何验收的,也没有见过镇国土所、城建所等部门及镇政府工作组对2011年新栗村委危房改造户违反规定建房的行为进行制止。

6、钟**的证言,证实2011年新栗村委有危房改造指标,到他们村委核查、验收危房改造项目的是冼某家和钟**,两人只是对房子进行拍照,没有对房子面积进行实地测量,当年建好和封顶就可以通过验收。凤翔镇普遍存在占用水田建房和超面积建房,新栗村委也存在,他没见过政府有关部门对村委违规危改户的建房进行制止或处罚。

7、周**、钟*、钟*龙的证言,证实2011年镇政府派出工作组到江亚村委进行检查、拍照、验收,验收组成员有钟*鸣、冼*家。验收时没有对房屋面积进行测量,只要房屋按时完工,就通过验收。2011年江亚村委的大部分危房改造的建房面积都超过了60平方米,有些还建在水田上。他们没有见过镇国土所、城建所等部门及镇政府工作组对2011年危房改造户违反规定建房的行为进行制止。

8、梁**、谭**的证言,证实2011年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到他们村检查、核实危改户的房子时,没有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对新房子进行实地测量,只要是房子建好一层,并已经封顶的,就能通过验收。

9、梁**、陶某山的证言,证实2011年林樟村委的危房改造指标大约有40多个,在危房改造过程中,镇危房改造工作人员两次到林樟村委核查危房改造户的房子,没有严格按照政策要求进行验收,只要建好一层,已封顶的就能通过验收。对于在水田上建房的事情,他们也没有见过凤翔镇的国土部门、城建部门及镇政府工作组对他们村违规建房的危改户进行制止。

10、龙**、黄*升的证言,证实2011年大部分危改户的建房面积都超过60平方米,且有些建在水田上。冼*家、钟*鸣下来验收时,由村干部带到危改户家里随便看看,没有进行丈量或测量,也未对违规建房的行为制止。

11、唐**、唐**的证言,证实在实施2011年舞龙村委危房改造的过程中,凤翔镇政府的冼某家、钟*鸣负责核查验收,只要危房改造户的新房子建了一层,并已经封顶的就通过验收。所有危房改造户的申请、审批表格建房面积都是填60平方米的,但绝大部分危房改造户实际的建房面积都超过了60平方米。对新房进行照相,他们没有实际测量,房屋面积在100平方米左右的都能通过核查验收,很多危改户都是异地重建的,也通过了审核验收。他们唐月村的唐**、唐**、唐*某有危改指标,但没有建房,而唐菠*的房子还没有完工的,他们有些村委干部就把工作组带到其他农户新房进行拍照,后来也通过验收。

12、吴**、李*现、钟**的证言,证实2011年同枝村委有危房改造指标。同枝村委获得2011年危房改造指标的危改户的房子有些是2008年或者是2009年建好的,有些是建在水田上的,这些都不符合申报危房改造补助的条件。凤翔镇政府负责审核把关危改户申报材料的是冼某家和钟**,两人到同枝村委只对一部分新房子进行拍照和调查,没有进行实地测量,对于其他信息也没有具体核实就让危改户通过验收。

13、吴**的证言,证实2011年他家在水田上建了一层面积约170平方米的新房子,申请并获得了危房改造补助款。他不清楚申请危房改造补助的条件,也不知道他是否符合条件。在申请危房改造补助的过程中,钟山县凤翔镇政府没有工作人员向他核实过危房改造的有关情况。

14、吴**的证言,证实他家于2008年在水田上建了一层120多个平方米的房子,于2009年建好。2010年他申请了农村低保,并将相关材料交给了吴某福。2011年他没有申请过危房改造补助,也没有委托过其他人帮他申请,镇政府也没有人向他核实过危房改造的问题。

15、李**、陈**、李**的证言,证实他们分别于2011年在水田上建了一层90平方米以上的房子,申请并获得了危房改造补助款。

16、吴**的证言,证实他家于2010年年底在农田里建了一层面积约100个平方米的房子,申请并获得了2011年度的15700元危房改造补助款。他不清楚申请危房改造补助需要具备什么条件,没有人向他宣传过。他家也不属于农村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户、残疾人贫困户和农村贫困户。

17、钟**的证言,证实他家于2011年在水田上建了一层面积约130平方米的房子,申请并获得了2011年度的危房改造补助款,他家不属于农村低保户。

18、钟**的证言,证实2011年的时候,他家没有新建房子,没有申请过危房改造补助,以他名义申请的危房改造补助是他哥钟聚固委托他帮申请的。

19、钟**的证言,证实他家于2011年在凤翔镇江亚村委苏石村的水田上建了一层面积约为210平方米的新房,以他弟弟钟某兴的名义申请并获得了2011年度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款。

20、钟某调、钟**的证言,证实他们分别于2011年在凤翔镇江亚村委苏石村的一块农田上,建了占地面积120平方米左右的房子,申请并获得了危房改造补助款。在他们家新房建设的过程中,凤翔镇国土所的工作人员没有向他家发放过停建通知书,也没有工作人员到建房现场查看。他们家既不是农村低保户,也不是贫困户,又把房子建在水田上,是不符合危房改造补助条件的。

21、钟*一、钟*景的证言,证实他们分别于2011年在江亚村委苏石村的水田上建了100平方米以上的房子,并获得了2011年度的危房改造补助款。他们不知道申请农村危房改造补助的条件,没有人对他们说过。

22、周某某的证言,证实他家于2011年拆老房子建了一层新房子,面积约118平方米,申请并获得了2011年度的危房改造补助款。他家不属于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残疾人贫困户或者农村贫困户。镇政府的人来验收时只是对他家的房子照相,看是否完工,没有对房子面积进行丈量或测量。他建房时没有到国土部门、城建部门等有关部门办理建房手续,这些部门也没有对江亚村委危改危改户的建房进行制止或发放停建通知书。

23、钟**的证言,证实他家于2011年在水田上建了一层的房子,面积约145平方米,申请并获得了2011年度的危房改造补助款。他不清楚申请危房改造补助款的条件。他家不是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残疾人贫困户或者农村贫困户。他听说,镇政府的工作人员来他家验收房子时,只是对房子进行照相,看是否完工,之后他家的房子就算通过验收了。政府有关部门没有制止过他家在水田上建房,也没有发放过停建通知书。

24、李**的证言,证实他家于2011年在水田上建了一层面积约160多个平方米的新房,获得了2011年度的危房改造补助款。没有人向他宣传过危房改造政策,只听说拆老房子建新房且只建一层是有国家补助的。他家不是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或者农村贫困户。在他家房子建好后,政府的工作人员来照过相,看房子是否完工,是不是只建一层,但没有进行测量。政府有关部门也没有制止过他家在水田上建房或是发出停建通知书。

25、廖**、钟*存、钟*向的证言,证实他们分别于2011年在自家的旱地上建了一层面积至少100多平方米以上的新房,申请并获得了2011年度的危房改造补助款。

26、谭**的证言,证实他家于2011年在自家的宅基地上建了一层面积大约170平方米的房子,并获得了2011年度的危房改造补助款。

27、唐**的证言,证实这些年他家都没有建新房,2011年,他弟弟唐**以他的名义向政府申请危房补助并获得了危房改造补助款,2011年的时候,唐**没有建新房子。

28、廖**的证言,证实他系唐红*的妻子,她家在2009年建了一层面积146平方米的新房子,2011年没有建,当年他家以唐**的名义申请危房补助并获得了2011年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款。

29、唐**的证言,证实他家属于低保户,但2011年没有建新房子,也没有领取过危房改造补助金。

30、黎到某的证言,证实他家于2011年在水田上建了一层面积约130平方米的房子,获得了危房改造补助款。他家不是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残疾人贫困户或者农村贫困户。

31、谭**的证言,证实他家于2011年建了一层面积约100平方米的新房子,申请并获得了危房改造补助款。在他家房子竣工后,有政府的人到他家房子照过相,看是否按时封顶竣工,但没有对房子进行过丈量或测量。

32、黎**、黎*行、黎全某的证言,证实他们分别于2011年在水田上建了一层面积至少80平方米以上的新房子,申请并获得了2011年度的危房改造补助款。凤翔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到过他们家新房子检查、拍照、验收,但没有对面积进行丈量,对于他们家房子建在水田上,也没有被制止过。

33、钟山**龙村委出具的证明,证实2011年度,唐考某、唐*某没有实际建房,唐菠某于2011年只建了大约一米高的墙。

34、《广西农村危房改造项目规划》、《钟山县2011年第一批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试点实施方案》、《钟山县2O11年第二批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试点实施方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钟山县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凤翔镇2011年第一批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试点实施方案》,证实危房改造的原则、建设标准、补助对象、申请条件、改造对象的评定程序、审核、申请审批、危房改造方式及要求、组织机构、责任人职责。新建、改建住房要符合镇、乡和村庄规划,农村危房改造建设标准原则上家庭人口3人(含3人)以上每户不超过60平方米,重点解决居住安全问题。乡镇人民政府工作职责是负责具体实施辖区内农村危房改造项目,负责做好农村危房的核查落实、公示、数据上报等工作,做好农村危房改造的组织实施,落实建房审批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组织住建、民政、计生、国土、残联、林业、财政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上门核查。

35、钟山县国土资源局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修正)》、《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证实法律法规明文禁止未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建房。对于农村危房改造应以保证农房重建、维修质量,保护农民生命财产安全,改善农民居住条件为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的技术标准。农村危房拆除重建、扩建、改建应服从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并与村庄整治、人居环境改善相结合。拆除重建危房的,家庭人口2人以内的,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每户不超过40平方米,家庭人口3人(含3人)以上的,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每户不超过60平方米。

36、钟山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2011年钟山县凤翔镇危房改造房屋测量统计表及界址调查图,证实李**、李**、黎**、梁**、梁**、黎*保、黎*年、黎*行、黎**、黎*强、乐*飞、程**、李**、黎*宝、黎到某、谭**、谭**、钟**、钟**、吴**、吴**、钟*花、陈**、程**、李**、李**、李**、李**、李*柱、莫**、周**、周**、廖*大、冼**、钟*某、钟**、钟**、钟**、钟**、钟**、钟**、钟*景、钟**、钟*敢、钟*凡、钟*娇、钟*调、钟*远、钟*固、钟*一50户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不符合或者部分符合凤翔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黎征某、聂**、聂**、程**、谭**、谭**、谭**、谭**、钟*花、潘**、吴**、李*祥、郑**、周**、周**、周*建、周*启、谭**、钟*存、钟*向一共20户虽符合凤翔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房屋占地面积均超过60平方米。

37、钟**改办提供的钟山县2011年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危房改造户审批表及钟山县农村信用社提供的2011年凤翔镇危房改造补助款发放明细清单,证实唐考*、唐**、唐**、唐*某4户没有实际进行危房改造建房的农户,以及李**等70户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建房、超标准建房的农户,不符合享受危房改造补助条件,通过了镇政府的审核,获得了危房改造补助款共1182730元。

38、钟山县危房改造工程一户一档危改材料,证实被告人钟*鸣在凤翔镇2011年全部农村危房改造农户验收表验收人一栏以及全部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签名,确认农户建房符合验收条件,并向有关部门申请发放补助款。

39、被告人钟**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实2011年凤翔镇获得了250个危房改造指标,镇政府制定了《凤翔镇2011年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试点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并成立了工作组,组长由镇长周*担任,副组长是冼*家,成员是他、镇国土所李*、镇民政办高尚军、计生办冼培褥等部门负责人以及六个村委支书或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村镇规划建设站,办公室主任由他担任。镇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凤翔镇危房改造工作,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农村危房改造的标准和范围,核查农村危房改造对象是否符合补助条件,检查、指导各村危房改造工作,组织对各村危房改造户进行实地核查、拍照、验收、上报。

2011年危房改造任务比较重,危房改造的核查、验收等工作主要是他和冼*家做的,村委干部协助,工作组其他成员很少参与。为了尽快完成任务,在验收过程中,他们到村子后就由村委干部带到大部分危房改造户进行核查、拍照,或者让村干部去核查,他们没有对每一户危房改造户进行实地核查,没有找到危房改造户核实其真实性,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房的危房改造户没有进行制止和提出异议,对房屋面积也只是进行目测而没有实际测量,只要看见建好新房子就算通过。而对于村委干部交上来的材料也没有严格按照文件的要求进行核实,没有严格把关就在验收表、资金申请表签字予以确认,导致唐菠*、李**等74户不符合条件的改造户获得危房改造补助,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冼*家作为镇分管危房改造的领导,对此承担主要责任,他也有一定责任。

公诉机关还向法庭出示了以下综合证据材料:

1、户籍登记证明一份,证实案发时被告人钟*鸣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钟山县凤翔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及党委会会议记录复印件各一份,证实被告人钟*鸣的任职情况。

3、(2013)钟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钟*鸣犯受贿罪,于2013年8月1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从2012年8月10日起至2023年8月9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

4、(2013)钟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冼*家犯玩忽职守、受贿罪的判刑情况。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对证据间能相互印证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对被告人钟*鸣提出其没有玩忽职守的辩解意见,经查,2010年、2011年均由被告人钟*鸣与相关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危房改造工作,对村委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及对危房改造户的房子进行检查验收。被告人钟*鸣在审核验收时没有逐户进行核查验收或发现有危房改造户占用基本农田建房和超面积建房等不符合危房改造补助情况没有进行制止和提出异议,就在危房改造农户房屋验收表及危房改造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上签字,确认符合验收条件并同意申请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使不符合危房改造补助条件的危改户通过审核并获得危房改造补助款,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有相关的证人证言、书证相互印证,对被告人的辩解,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鸣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危房改造工作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危房改造职责,使不符合危房改造补助条件的农户获得了危房改造补助款,致使国家利益遭到重大损失,数额为2432230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鸣犯玩忽职守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钟*鸣因犯受贿罪被法院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期间,发现被告人钟*鸣还犯有玩忽职守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钟*鸣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10日起至2025年2月9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贺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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