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汤**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以都检公诉刑诉字(2014)第4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X铭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因被告人汤X铭认罪,且经其同意,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辛国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X铭及其辩护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成都大熊猫繁殖基地都江堰野放中心项目正式启动,被告人汤X铭作为都江**镇农办主任,按照镇党委和政府的决定,被抽调到该项目的拆迁工作组,负责该项目涉及拆迁补偿的普查,拆迁补偿金的核算,拆迁补偿资料的审核工作。

1、2009年2月在熊猫基地拆迁中,李X、杨XX冒用拆迁户向方X、黄X、杨XX、付XX的名义,填制虚假“猕猴桃(盛果)”的附着物及树木拆迁补偿协议和附着物及树木补偿核算清单,其中向方X46000元,黄X40000元,杨XX60000元,付XX54000元,汤X铭作为负责拆迁的工作人员,在附有前述虚假拆迁资料的领款单上,以经办人的名义在领款单上签字确认,造成20万元的补偿款被李X冒领,经核实,被冒领的20万元补偿款,除有证据证明的由杨XX给付村民黄**20000元,付XX14000元,黄**2800元,剩余16万余元被李X控制使用。造成16万余元拆迁补偿金损失。

2、2009年5月26日在《玉堂镇人民政府关于白马村三、四组涉及熊猫基地项目资金的结算》中,汤X铭作为拆迁组工作人员,对结算中载明的“白马村3组12户、4组21户农户的地面附着物漏登,需补偿资金26.9286万元,该资金由白马村自行垫付,故镇政府应付给白马村补漏地面附作物补偿费26.9286万元”未作核实便以经办人的名义签字确认。经查,在熊猫基地的拆迁中,无资金结算中三十余户村民漏登的情况,白**委会及相关村干部也没有垫付补漏补偿金的情况。该笔漏登补偿金与白马村应领取的工作经费一起,由李X领取后用于村上组织旅游、发奖金等开支全部用完,造成26万余元拆迁补偿金的损失。

3、2010年4月在熊猫野放基地租地拆迁中,李X、杨XX冒用村民向前义和付波名义,填制虚假的附着物及树木拆迁补偿协议和附着物及树木补偿核算清单,分别领取“熊猫基地拆迁附着物补偿款”140300元和158500元,2011年1月,汤X铭未经核实便在该笔补偿款的领款单主任意见一栏中,签署“属实”,导致298800元补偿款被李X冒领,并占有使用,造成29万余元拆迁补偿金的损失。

4、2009年11月20日在熊猫野放基地租地拆迁中,杨XX冒用村民罗XX的名义,填制虚假的附着物及树木拆迁补偿协议和附着物及树木补偿核算清单,领取“熊猫基地拆迁补偿费”71400元,汤X铭未经核实便在该笔补偿款的领款单主任意见一栏中签署“属实”,导致71400元补偿款被杨XX冒领,并占有使用,造成7万余元拆迁补偿金的损失。

5、2009年11月13日在熊猫野放基地租地拆迁中,杨XX利用马X的补偿,在其为马X办理拆迁补偿中,虚列20.5亩银杏园,套取拆迁补偿金164000元,汤X铭未经核实便在该笔补偿款的领款单主任意见一栏中签署“属实”,导致164000元补偿款被杨XX冒领,并占有使用,造成16万余元的拆迁补偿金的损失。

6、2010年4月13日在熊猫野放基地租地拆迁中,李X利用自己拆迁补偿的机会,将蓄水池方量虚增到1440立方米,每立方米的补偿金为80元,共获取补偿金115200元。经查证,该蓄水池系政府多次出资修建、修缮,虽然李X供述2007年自己出资对该蓄水池进行了修缮,但该蓄水池并非李X个人财产。经过实地勘测,该蓄水池的实际方量约为800立方米,李X的补偿资料中虚增方量约600多立方米,套取补偿金约5万余元。汤X铭未经核实便在该笔补偿款的领款单上以经办人的名义签字确认,导致李X多领取5万余元的拆迁补偿金,造成约5万余元拆迁补偿金的损失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汤X铭作为政府抽调的拆迁工作组工作人员,在都江堰市玉堂镇熊猫基地征地拆迁和熊猫野放基地租地拆迁过程中,对拆迁普查资料及补偿资料审查核实时,不认真履职尽责,造成拆迁补偿金100余万元被冒领,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X铭具有自首情节,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予以量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汤X铭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我认罪。我平时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这次发生的事都是在我被抽调走后发生的。我抽调走后,虽然我没有参与核算,但因为这边还挂名,所以领导就喊我补签。

被告人汤X铭辩护人辩护意见,对起诉书指控的第1笔、第2笔、第6笔以经办人签字确认的事实无异议;第3笔、第4笔、第5笔被告人在主任意见栏签署“属实”,是事后补签,因为被告人当时已经回到镇政府参加林权改革,不再负责该项目的拆迁补偿普查工作,故不应当由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汤X铭主体身份的事实。

被告人汤X铭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干部履历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个人简历,考察材料,玉堂镇人民政府《关于成都大熊**野放中心项目拆迁相关情况的说明,玉**(2008)68号通知,《2008-57-133号党委扩大会议记录》,玉**政办2008年12月10日第三十六期会议纪要及党委会会议记录。

证实被告人汤X铭系都江堰市玉堂镇政府农办主任,作为熊猫基地拆迁工作组成员具有负责制定熊猫基地拆迁工作方案并实施,负责该项目涉及拆迁补偿的普查,拆迁补偿金的核算,拆迁补偿资料的审核工作,方案确定后20天内完成拆迁工作的职责。拆迁工作组负责政府拆迁办审核的房屋及附着物、建筑物拆迁补偿资金总额包干原则实际赔付到户,特殊情况报告政府一事一议处置;村拆迁代表小组负责在镇上拆迁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开展对房屋、附着物、建筑物的普查、核实、公示等工作;镇上抽调的工作人员负责政策宣传、解释,并按照普查登记的实物量,依据“191”号文件进行核算,动员农户签订房屋及附着物、建筑物拆迁补偿协议。

(二)指控造成损失16万余元的事实。

2009年2月在熊猫基地拆迁中,李X、杨XX冒用拆迁户向方X、黄X、杨XX、付XX的名义,填制虚假“猕猴桃(盛果)”的附着物及树木拆迁补偿协议和附着物及树木补偿核算清单,其中向方X46000元,黄X40000元,杨XX60000元,付XX54000元,汤X铭作为负责拆迁的工作人员,在附有前述虚假拆迁资料的领款单上,以经办人的名义在领款单上签字确认,造成20万元的补偿款被李X冒领,经核实,被冒领的20万元补偿款,由杨XX给付村民黄**20000元,付XX14000元,黄**2800元,剩余16万余元被李X控制使用。造成16万余元拆迁补偿金损失。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

1、被告人汤X铭供述及辩解。

我是玉堂镇政府成立的熊猫基地拆迁工作组的成员,另外还有邵某某、岳XX也是工作组的成员,白XX是工作组的牵头负责人。

付XX54000元、向方X46000元、黄X40000元、杨XX60000元的拆迁赔付资料中领款单上经办人处签的“汤X铭”都是我本人签的。我签字的时候,看过其他的相关拆迁赔付资料(协议、补偿清单等),我当时没有仔细看资料的内容,看到资料上有公章,领款单是邵某某制作的,我当时没有参加具体的拆迁补偿核算工作,也没有仔细审核,就把字补签了。对于这4户老百姓的盛果猕猴桃是否是真实存在的,我没有去复核过,作为经办人,我是应该进行复核的。我作为经办人签了字,就要对签字的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证人证言

(1)证人岳XX的证言(拆迁工作组成员)。

当时熊猫基地开始拆迁的时候,玉堂镇政府安排由白XX牵头负责,抽调了镇农办的主任汤X铭、镇拆除办的邵某某、我、赖**等人,与白马村的村组干部杨XX、李X、邱XX等人共同成立了拆迁组,来负责熊猫基地项目的拆迁赔付工作。在拆迁过程中,封户普查我参与过,计算拆迁补偿款我也参与过,安排我做什么事情,我就做什么事情,我的工作职责其实主要就是负责普查、核算补偿款,当时我们分了三个组,但是分的不是很明确,我负责普查的是白马村五组。

普查完后,在和老百姓谈拆迁赔付的时候,作为拆迁工作组的工作人员,我们当时由村上拆迁工作组的人员把老百姓喊过来,和老百姓谈拆迁赔付的事情,谈好后,由我们镇上拆迁工作组的人员按照191号文件,依据原始普查的数据计算出赔偿金额,填制补偿核算表,制作拆迁补偿协议以及领款单等相关拆迁赔付资料。拆迁赔付资料中要我们经办人签字,主要就是为了对资料上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并且多个经办人签字,保证相互监督,作为经办人都要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我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随随便便就把字签了。

相关的拆迁赔付资料制作好后,现场由老百姓签字认可后,作为参与普查以及核算金额的人员也要在相关的资料上作为经办人签字确认,另外村上的村主任邱XX也要签字。之后,这些拆迁赔付的资料要交给老百姓本人,由老百姓本人去找相关的领导签字,签字之后拿自己身份证、拆迁补偿协议、领款单到镇财政所领取现金支票,然后到银行取款。

(2)证人杨XX证言。

黄*、杨XX、付XX、向方X共计20万元猕猴桃拆迁补偿资料,都不是真实的,他们的签名都是我写的,这总共20万元钱是李X去领的,领下来之后,除了黄*和付XX有一部分是真实的,加起来大概有3万元钱左右,这笔钱是补给他们的边角余料的钱,我拿给他们本人了之外,另外还给了三、四个老百姓的边角余料的钱,加上付XX和黄*,总共有五、六户,每户赔的最多的也就1、2万块钱,钱都是我去给的,当时给他们钱打没打条子,我现在记不清了。这20万还是有些剩下的,剩下的钱都是李X拿着的。这笔钱也是李X提出套出来发给大家的钱,钱套出来之后,李X把该给老百姓的边角余料的钱交给我去拿给老百姓,剩下的李X拿着,我不知道他是怎么处理的,反正他没有给过我。

(3)证人李X证言

以向方X、黄X、杨XX、付XX4户老百姓盛果猕猴桃园套取补偿金20万元是杨XX提出来的,当时他给我说,有几户老百姓的边角余料还没补偿,以这个名义再套点钱出来。具体套多少,以哪些老百姓的名义套,我不清楚。后来我去办手续的时候,我才知道是20万,是杨XX把这4户的拆迁协议、补偿清单等资料弄好后拿给我,我去找邵某某办理的。之后,我去找汤X铭、邵某某签的字。

付白马村3组熊猫基地拆迁补偿60000元;付白马村4组熊猫基地拆迁补偿516204元”及领款单向方X46000元、领款单黄X40000元、领款单杨XX60000元、领款单付XX54000元、三圣寺拆迁赔偿312180元,这笔钱是我去领的,以上虚假的拆迁补偿我是伙到其他一些真实的赔偿一起去领的。

(4)证人邱XX证言。

我没有具体参与白**猫基地项目,都是杨XX、李X在负责。

李X领取了向方X46000元、黄X40000元、杨XX60000元、付XX54000元的拆迁补偿款,我不清楚是怎么回事。

(5)证人白XX证言。

熊猫基地项目大概是在2008年底或2009年初的时候开始的,当时镇上抽调了当时农办的主任汤X铭,农办的岳XX,拆迁办的邵某某还有一个村大生赖成娇参加拆迁工作。邵某某主要是对普查下来的资料,按照都江堰市191号文件对普查资料的赔偿的房屋及附着物等按标准进行核算,同时还要制表还有填制赔偿协议。

我们的分工是我作为熊猫基地拆迁项目的牵头人和总负责人,农办主任汤X铭就具体对我负责,他的具体职责就是对具体普查资料进行审核,岳XX参加实际的现场普查和对实际的现场普查进行登记,邵某某主要是对普查下来的资料,按照191号文件对普查资料的赔付的房屋及附着物等按标准进行核算。

拆迁过程中,我们拆迁工作组的具体的工作程序先是由我们镇上拆迁工作组的工作人员和白马村村上的拆迁工作人员一同到涉及到拆迁农户家中,进行入户调查,对拆迁进行登记并制作入户调查资料,老百姓如果对入户调查的资料无异议,就签字确认,这个资料就报到我们拆迁办,然后由邵某某根据普查资料来计算具体拆迁赔偿金额,邵某某和汤X铭作为拆迁办的经办人,就在这些资料上签字,他们签完字后就拿给我来签字,我签完字后就由具体的经办人拿给镇上的分管领导签字,领导签完字以后,老百姓就凭签完字的这些资料到镇财政所去领钱。按照规定涉及到的拆迁户来领拆迁补偿金是必须是拆迁户本人来办理的,必须要带身份证。我印象中好像没有代领的情况,我们拆迁办只是把字签完以后,具体以后的领钱手续,我们就不管了。

拆迁赔偿资金的支付程序是先由我们拆迁办工作人员根据每户核算出的赔付金额,农户认可后,填写领款单,然后经办人员是谁就由谁签字,但是一般都是汤X铭、邵某某、邱XX三人签的字,经办人签字就要对签字的后果负责。

(7)证人张**证言(都江堰市玉堂镇政府原镇长、副书记)。

我到玉堂镇工作的时候,玉堂镇所涉及到的拆迁项目比较多,这些拆迁项目前期的封户普查都已经普查完了,包括中信、亚高山、熊猫基地等项目。针对玉堂镇当时的具体项目是由班子成员分工负责,具体到熊猫基地项目是当时的人大主席白XX在负责。前期熊猫基地项目的拆迁工作组是怎么组建的我不清楚,我到玉堂镇的时候,当时熊猫基地的拆迁工作组有白XX、岳XX、汤X铭、邵某某等人。他们的职责分工我不清楚,是由项目负责人来具体安排每个人的职责分工,熊猫基地项目是由白XX在安排。我印象中当时搞拆迁的工作人员,汤X铭是当时的镇农办主任;邵某某是当时镇拆迁办的工作人员;岳XX是水务局的工作人员,当时在镇政府工作。

熊猫基地的拆迁费用有多少,我不清楚,我到玉堂镇工作的时候,熊猫基地征地拆迁项目都快收尾了,征地拆迁项目上用了多少资金,我确实不是很清楚。我到玉堂镇之后,土地流转才开始,我知道这个事情,但是具体细节我就不清楚了,白XX是项目的具体负责人,他比较清楚,我当时的工作重心是在安置房的选址、推进安置房的建设等与安置房有关的方面。熊猫基地野放项目林地流转具体还是白XX牵头的熊猫基地拆迁工作组的人员在做具体的事情,涉及到需要我签字的地方,我当时就看了经办人和负责人的签字,我就按照正常审批程序,在上面签字。

(8)证人付XX的证言(白马村四组村民,付*的父亲)。

以我的名义赔付的54000元拆迁赔付资料,资料上我的签名都不是我写的,我不知道有这回事,钱我更没有领到过。我们家有0.55亩左右的猕猴桃,已经给我赔过了,另外,我们家还有一部分边角余料,就是这里有一坨地,那里有一坨地的那种,我也栽了些猕猴桃、竹子等树子,杨XX当时带人来给我普查过,给我说,面积给我算出来大概有2亩地,按经济作物7000块钱一亩赔,大概有14000块钱左右,当时没有签协议,我也没有签过字,杨XX大概在2009年下半年的时候,我们家房屋的钱已经赔完以后,把钱给我了,我收到这个钱,杨XX也没有喊我给他出过收条。我们家的拆迁赔偿款没有委托过村上的干部帮我领过。

(9)证人向方X的证言(白马村四组村民,向前义的父亲)。

我看了你们出示的李X以我名义领取的46000元拆迁补偿款的赔付资料,这个上面签的向方X不是我本人签的,我也不知道这回事,我们家里的事情都是由我儿子向前义在管,拆迁的事,我也是喊我儿子在办手续,我没有领过这个钱。

(10)证人黄X证言(白马村四组村民)。

我家里没报过漏登附着物,村上也没有人给我说过这回事。我们家大概有2亩的“边角余料”,当时我在外面,就没有签协议,杨XX打电话给我说的这个事情,后来我回来之后,杨XX拿了大概1、2万的钱说是边角余料赔给我的钱,他给我这个钱他也没喊我给他打条子,我就把钱收了。

我的名义赔付的40000元钱补偿款的拆迁赔付资料,这上面签的黄X不是我本人的签名,这4万块钱也没有去领过。我和李X从来没有什么经济往来。

(11)证人杨XX的证言(白马村四组村民)。

以我的名义赔付的60000元拆迁补偿款的赔付资料,这个不是真实的,我们家的猕猴桃有4.5亩,已经赔过了,这个6万元钱,我也没有拿到过。这个3亩猕猴桃6万元钱的拆迁赔付不可能是杨**去办理的,当时我们家的户口虽然是和我小儿子杨**一起,但是地是分开的,拆迁赔偿的时候,赔我小儿子的钱是以他的名义赔的,不可能写我的名字,写我名字的钱就是赔给我的。

(三)指控造成损失269286元的事实。

2009年5月26日在《玉堂镇人民政府关于白马村三、四组涉及熊猫基地项目资金的结算》中,汤X铭作为拆迁组工作人员,对结算中载明的“白马村3组12户、4组21户农户的地面附着物漏登,需补偿资金26.9286万元,该资金由白马村自行垫付,故镇政府应付给白马村补漏地面附作物补偿费26.9286万元”未作核实便以经办人的名义签字确认。经查,在熊猫基地的拆迁中,无资金结算中三十余户村民漏登的情况,白**委会及相关村干部也没有垫付补漏补偿金的情况。该笔漏登补偿金与白马村应领取的工作经费一起,由李X领取后用于村上组织旅游、发奖金等开支全部用完,造成26万余元拆迁补偿金的损失。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

1、被告人汤X铭的供述与辩解

我看了你们出示的玉堂镇政府白马村拆迁工作组结算80万工作经费的资料,上面签的“汤X铭”是我本人签的,我签字的时候没有具体看内容,只是作为经办人在上面签了字。其中“补漏部分(26.93万元)”是怎么回事,我不清楚,我签字的时候看到过补漏部分这个事,但是我认为补漏这种情况,在征地拆迁中,有这个现象,但是结算涉及到的30多户老百姓漏登是不是真实的,我不清楚。我是看到这个结算资料是以政府的名义出的,经办人中*某某也签了字,所以我也没有对漏登进行复核,就作为经办人把字签了。对于白马村是否垫付过漏登部分的钱,我不清楚,我也没有问过白马村的相关人员。作为经办人是应该复核签字文件内容的真实性,但是我想着这个是包干拆迁,而且是由政府在和白马村结算,所以我就忽略了复核的这些工作。

2、证人证言

(1)证人杨XX证言。

我们白马村4组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涉及到的老百姓全部加起来就只有30多户。我们对老百姓的普查情况向老百姓公示后,没有老百姓提出过异议,我们组的老百姓是没有人找过我。我印象中我们组上是没有漏登的情况,也没有老百姓因为漏登的事情找过我。我们组上和我个人都没有给老百姓垫过钱,我们村上的情况我就不清楚了。你们出示的结算征地拆迁80万元工作经费的资料中涉及到“补漏部分”,我不知道有这么回事,我知道的情况是我们4组不存在有21户漏登的事情。我作为白马村4组的组长,从来没有给什么漏登老百姓发过钱,更没有代领过什么漏登的钱。白马村村上以及李X、邱XX个人垫付过漏登的钱没有,我不知道,我和李X、邱XX在一起的时候,也没听他们说过有这回事。

(2)证人李X证言。

征地拆迁结算80万工作经费中涉及到26.9286万元补漏部分的情况,我不清楚,我没有给邵某某提供过漏登老百姓的名单和漏登树木等的统计表。我不清楚白马村3、4组有没有这些漏登,没有老百姓找过我说漏登的事情。村上和我个人也没有垫付过漏登的钱。

(3)证人邱XX证言。

征地拆迁结束,与玉堂镇政府结算征地拆迁工作经费中涉及到的26万多元的补漏部分,我不清楚是怎么回事,结算工作经费是杨XX、李X在负责。村上没有垫付过漏登的钱,我也没有,杨XX、李X也没给我说过。我知道的是没有漏登的情况,具体有没有要问杨XX、李X。我在结算资料上签字是因为没有我的签字,领不到钱,我没有仔细看过结算资料。

(4)证人白XX证言(熊猫基地项目镇拆迁工作组组长)。

“白马村三、四组涉及熊猫基地项目资金的结算”是怎么怎么算出来的,我不清楚,我只是在后面拨付按程序性签字的时候,看到过这个单子,因为这个单子作为拨款的附件,附在后面的,我才看到过。其中,“三、补漏部分(26.93万元)在此次拆迁补偿过程中,白马村3组有12户、4组有21户农户的地面附着物漏登。经核实,确认3、4组34户农户地面附着物共需补偿资金26.9286万元。该资金已由白马村自行垫付,故镇政府应付给白马村补漏地面附作物补偿费26.9286元。”这个情况,我不清楚,结算清单上漏登的这个情况,相关工作人员及结算表上的经办人员有没有给我汇报过,我印象不深,现在我记不起来了。当时在给白马村拆迁拨付拆迁工作经费签字时,附在后面的这个结算清单,我当时只注意到总的费用是多少,剩下的内容没有仔细看,至于漏登的这个情况我不清楚,但是在拆迁过程中,确实有给村民漏登补漏的情况,一般都是个别的农户漏登之后,进行个别补漏,至于涉及到这30多户农户漏登补漏情况,他们具体经办才清楚。具体经办人是指组长、村长还有就是我们拆迁办的工作人员。出现这么大面积的漏登情况,镇上负责拆迁的工作人员,应该对漏登的事情进行复核,按照规定和工作职责他们都应该去复核,至于他们去没去复核,我就不知道了。

(5)证人胡XX证言。

《玉堂镇人民政府关于白马村三、四组涉及熊猫基地项目资金的结算》中,结算的80万元是怎么计算出来的,我不清楚,我们镇党委会研究过原则,就没有具体再去过问。其中“补漏部分(26.93万元)”,我印象中是在镇党委会研究还是有人找我汇报过这个事情,当时我们镇上的商量就决定只要是真的漏了该补就补,具体是由项目负责人在负责补漏部分有多少,漏了什么。补漏部分的钱是补给老百姓漏登的赔偿款,肯定是要支付给老百姓的。补漏部分如果是虚假的,要由经办人负责,因为具体的情况是由经办人在核实。

(6)证人柏XX证言。

我看了下与玉堂镇与白马村结算征地拆迁工作经费及奖金的相关资料,这80万元熊猫基地项目的工作经费及奖励是发放给白马村集体及村上拆迁工作组人员的,在协议上已经明确了。我在请款单上签了字,但是这笔工作经费是怎么计算出来的,我作为镇长,是按照拆迁工作组提供的已经经分管领导及工作人员签订的结算单,并且向党委会报告过要支这笔80万工作经费的情况后,签的字。结算协议上写的“漏登部分”,是工作组在具体负责,我不清楚。

(7)证人邓X证言(玉堂镇政府原副镇长)。

与白马村结算80万元工作经费资料上的“邓X”是我本人签的。这份结算协议中的漏登部分,我当时看到过一份结算单,单子上面记录了漏登的情况,金额就是26万多元钱。我印象中,当时是在白XX的办公室和村上的村组干部,具体是哪些人我现在记不到了,我们一起说过漏登的情况,我当时想着如果是真实漏登了,这笔钱就该补给白马村。

我当时就认为补漏是经相关经办人核实过,是真实的,这个钱已经支付给老百姓了,就应该给白马村追加这笔拆迁资金,至于是不是有这笔漏登,漏登了多少,我是看了具体经办人签字确认后我才签的字

结算资料中所提到的漏登部分26万余元,是不是真实存在30余户老百姓的漏登情况,是由拆迁工作组和经办人员(汤X铭、邵某某)负责核实。由他们对漏登的真实性负责,我只是看到他们具体经办人员签了字,我就认为漏登部分是真实的,我就签了字,对这个资料的真实性,我没有要核实的职责。不存在白马村垫付这26万元钱的事情,钱都是通过我们财政所在支付,我认为核算上写成“补漏部分”是工作人员的失误。如果漏登的这笔26万余元钱是真实的付给了老百姓的钱,就应该追加给白马村,当时我签字的时候就是认为这笔钱是真实的,有相关经办人核实过,我不负责去核实,所以我当时认为应该追加;但是如果是虚假的话,就不应该追加这26万多元钱,但是我再次声明,对于这26万余元的漏登部分的真实性是由具体经办人负责。

(8)证人黄X证言(1990年9月至2011年1月在玉堂镇财政所工作)。

玉堂镇政府关于白马村三、四组涉及熊猫基地项目资金结算的80.92万元工作经费只支付了80万元钱的整数,已经全额支付了,是通过现金支票的方式支付给白马村拆迁工作组的;另外的15.87万元是按照正常途径通过转账支付的方式支付给白马村的。我当时就对将工作经费直接发给工作小组有疑义,我就这个事情还向镇上的邓X等主要领导反映过。结算涉及到的给老百姓的补漏部分的钱是要计入拆迁成本的,不应该以工作经费的名义发放。我只是按照结算单子支付的钱,具体哪里来这么多老百姓,每户需要补漏多少,怎么计算出来总的补漏金额,我不清楚,这个要问镇上负责拆迁的人,这个结算单子是他们提供的。我只对其中第二部分的实际支出部分负责,这个数据是由财政所提供的。当时给老百姓支付补漏部分的钱没有给我们提供相关的拆迁补偿资料,给老百姓支付漏登部分的钱是不需要缴税的,我不清楚当时他们村上为什么将补漏的钱和工作经费一起缴税了。我也不知道这部分补漏是不是真实的。

(9)证人周X证言(玉堂镇白马村原三组组长)。

白马村3组2009年熊猫基地拆迁时我只对普查的情况清楚,后面的赔偿情况我不清楚,普查到一半我就没搞了,涉及到我们3组房屋拆迁的有9户或10户人。

拆迁普查的时候是镇上派的是汤X铭、岳XX、邵某某等人,来了后他们就分组,由村、组干部带路去每家每户实地核实,同行的还有一些村民代表,他们对老百姓家里的房屋进行丈量,对树木进行清点,镇上的普查人员在普查表上做记载,老百姓根据普查的情况无错就在表上确认签字,如果有问题的(登记掉了的),又去复核,复核准确了,老百姓才签字。普查完了后,政府的人就把普查资料拿走了,村上和组上都没留资料,是政府的人计算的赔偿金额。三组普查完了后,对普查的情况公示过,由镇上将普查的情况制作成公示公告,放在白马村地震后的板房安置点里公示的。公示完了后,三组的老百姓没有找我提出来过东西登记掉的情况

我作为3组组长,在熊猫基地征地拆迁过程中,我本人为征地拆迁,没有垫过任何钱。

(10)证人罗XX证言(玉堂镇白马村三组组长)。

熊猫基地拆迁的时候,涉及到拆迁的有几十户,包括房子和附着物,但涉及到拆迁安置房屋的只有10多户。我没有参加过熊猫基地征地拆迁工作,我当时还在外面做生意,只是后来我回来参加了租地拆迁工作。我对征地拆迁的情况不清楚,原来的组长周X应该清楚这个事情。熊猫基地没有涉及到我们家的拆迁。

租地拆迁工作是由于我们组上涉及到租地拆迁的只有10几户,面积也比较少,所以村上喊我们组上自己测量,我们组上就有我、村民代表,还有涉及到租地拆迁的老百姓一起到山上去,用尺子量的,还造得有普查表,填好表后,就把表拿给镇上的邵大姐审核,租地拆迁的费用是全部拿给老百姓了的,是镇上给老百姓开现金支票,老百姓自己到银行去领。

(11)证人蒲XX证言。

当时普查和赔偿的时候,我们家没有登掉的东西。4组的老百姓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普查完后或补偿完后,我知道的是,没有补过漏登,没有老百姓东西登掉了,村组上补钱的情况。

(四)指控造成损失50000元的事实。

2010年4月13日在熊猫野放基地租地拆迁中,李X利用自己拆迁补偿的机会,将蓄水池方量虚增到1440立方米,每立方米的补偿金为80元,共获取补偿金115200元。经查证,该蓄水池系政府多次出资修建、修缮,虽然李X供述2007年自己出资对该蓄水池进行了修缮,但该蓄水池并非李X个人财产。经过实地勘测,该蓄水池的实际方量约为800立方米,李X的补偿资料中虚增方量约600多立方米,套取补偿金约5万余元。汤X铭未经核实便在该笔补偿款的领款单上以经办人的名义签字确认,导致李X多领取5万余元的拆迁补偿金,造成约5万余元拆迁补偿金的损失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

1、被告人汤X铭的供述与辩解

我参与了熊猫基地项目租地拆迁的部分普查,你们出示的提取于熊猫基地的租地范围房屋及附属物统计汇总表,我好像看到过,对表中涉及到的1300立方米的水库,我不太清楚,我没有仔细看过表上水库的方量。你们出示的李X244200元拆迁补偿资料中领款单上主任栏“属实,请领导审签”以及“汤X铭”都是我本人签的,我没有仔细看具体赔付的内容,只是看了下金额和总额。我没有复核过李X这个赔付资料中的1440立方米的蓄水池,也不清楚这个蓄水池是不是李X个人的,我看到协议上有领导签字和政府的章,并且领款单上经办人也签了字,我就把字签了。

按照镇上规定在签字的时候应该对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在征地过程中,由于为了赶进度,我觉得我和邵某某哪个具体核算哪个就应该对领款单上的相关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我对我自己核算的是审核过的,对邵某某先签字的领款单我就没有再审核直接在上面签字了。在租地过程中,我没有参与具体核算,签字的时候别人拿给我赔付资料我没有审核就把字签了,有的时候是白XX先把字签了后我又补填的。

财务规定必须有三个拆迁小组工作人员签字,接下来才由领导审核签字,但实际上只有第一个经办人才是该项赔付的直接经办人,剩下两个经办人签字是例行手续,证明确有其事。

2、证人证言

(1)证人岳XX证言。

(出示李X拆迁补偿资料,金额244200元,其中蓄水塘1440立方米,金额115200元)最开始的普查我是参加了的,熊猫基地拆迁范围里确实有两个水池。我是根据李X提供的资料制作的赔付资料,是以李X个人名义来找我办理的。但是李X的蓄水池没有那么大,最多有800立方米,大概有5万多元是虚假的。我没有去核实过,也没有比找过原始数据,李X说水池有1440立方米,我就没有多想,直接就按李X提供的数据核算了金额我当时没有考虑那么多,就直接按照李X提供的数据核算补偿金额。

(2)证人杨XX证言(白马村四、五组组长,村拆迁工作组成员)。

熊猫基地的租地拆迁统计汇总表中“水库1300立方米”,是怎么回事,我不清楚,我没有普查过水库。你们出示的李X224200元拆迁补偿资料中涉及到1440立方米的水池,是怎么回事,我不清楚,我没有去普查过李X的水池子,也不清楚是谁去普查的。李X是有一个水池子,多大我不清楚。那个水池子原来是政府出钱修的,大概是在2005年修的,主要用来防洪和集体饮水,位置在三圣寺下面没多远。2007年发洪水冲垮了一些,李X找我帮他找人把水库底子整理一下,安了栏杆,说想要做农家乐。李X修这个水池子出了多少钱,我不清楚,修水池子的钱是不是李X个人出的,我也不清楚,反正李X过我些钱,让我去给工钱。

(3)证人李X证言(白马村文书,村拆迁工作组成员)。

我个人赔付244200元拆迁补偿款涉及到的蓄水池,是我的。最开始是政府出钱修的,但是在2007年马家沟涨大水时,冲毁了,我自己出钱修的。我的这份赔付的普查是岳XX带人普查的,补偿资料是岳XX帮我制作的,我没有找谁谈过补偿的事情。

付波158500元、向前义140300元、李X244200元,其中付波158500元、向前义140300元是我和杨XX一起套出来的,赔付资料是我伪造的,是我找岳XX签的字,钱是我去领的,是伙到其他款项里一起领的,总共领了592072.72元。244200元中有5万元是我虚增池塘方量冒领的。

(4)证人邱XX证言(原白马村村主任)。

李X领取的付*、向**、李X的拆迁补偿款,我不清楚是怎么回事。李X赔付资料中1440立方米的蓄水池,我也不清楚他有没有,在给李X赔付的时候,我问过,杨XX说李X有那么大的一个池子,在三圣寺下面没多远,我没有去看过。你们出示的三圣寺下面50-100米左右的蓄水池照片,我看了,我知道这个蓄水池,这是我们白马村集体的蓄水池,是政府出钱修的,有多大,我记不清了,大概在2006年的时候,修这个水池子的时候我们村上给政府打了报告。在2007年的发洪水的时候,政府又投了些钱来清淤。修水池和清淤的工程有没有承包给谁做,我不清楚,反正都是些我们村上的老百姓在做具体活路。李X这224200元拆迁补偿资料我也是看镇上的经办人签了字签的字。我多次提到的镇上拆迁工作组的经办人是指汤X铭、邵某某、岳XX他们,谁在领款单上签了字,谁就是经办人。

(5)证人蒲XX证言。

金洞子边上有个水池,我清楚,我就住在金洞子水池边上。这个水池子就在三圣寺下面没多远。那个水池是谁修的我不知道,那个水池宽有十多米,长也只有十多米,深有两米左右,应该是村上修的,不应该是个人的。三圣寺上面还有两个水池,是哪个的我不知道。

被告人汤X铭及其辩护人认为造成损失298800元、71400元、164000元的事实不应指控为犯罪,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

1、玉府发(2008)38号、41号文件。证明玉堂镇于2008年3月31日成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被告人汤X铭**办公室主任。

2、林*会议纪要。证明被告人汤X铭于2009年2月至9月期间参加林*摸底、勘界、整理资料的工作。

经被告人汤X铭申请,由以下证人出庭作证。

1、证人周**(2004年—2013年12月任白马村书记)证言。

我清楚的是从2009年春天开始一、二个月的时间征地范围内(拆迁)的时候汤X铭还在,后来租地拆迁的时候汤X铭就没有在了。

2、证人罗XX(白马村三组组长)证言。

镇上的工作人员普查时不一定来,但是核算的时候必须来,我记得核算时候是邵某某来的。后面的普查和核算汤X铭都没来过,是岳XX来的。我看见李X、杨XX抱着文件找汤X铭签字,当时汤X铭不同意签,还闹了矛盾。

我2009年4月任组长时征地拆迁工作已经完成。租地拆迁是2009年7、8月开始普查的,镇上直接派人来核算,汤X铭一次都没来(核算)过。我只是在镇上农办办产权证的地方看见过汤X铭。

3、证人杨**证言。

我是拆迁人员。在2009年3月20多号征地拆迁完了以后,就没有看见过汤X铭。

上述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经控辩双方质证无异议,并且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证明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事实以及证明被告人抗辩普查表中汤X铭作为农办主任签署意见,而不作为经办人签名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都江堰市玉堂镇熊猫基地征地拆迁和熊猫野放基地租地拆迁过程中,被告人汤X铭作为政府抽调的拆迁工作组工作人员,负责该项目拆迁补偿的普查的职责。2009年3月,被告人汤X铭已经调离拆迁工作组,在镇政府成立的林权改革小组参加林改工作。在公诉机关指控的第3、4、5笔拆迁补偿资料中,被告人汤X铭在该三笔补偿款的领款单是作为镇农办主任在意见一栏中补签的意见,已不再履行拆迁组经办人的工作职责,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交了相关证据及申请了相关的证人出庭作证,公诉机关也无异议,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三笔事实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在公诉机关指控的第1、2、6笔拆迁赔付中,被告人汤X铭在未见到农户本人,未对相关赔付资料与原始普查资料对照核实的情况下,作为经办人签字确认,没有认真履行其监管职责,从而造成拆迁补偿金(479286元)被冒领,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汤X铭犯玩忽职守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系都江堰市检察院反贪局在办理邱XX、李X、杨XX涉嫌贪污一案中发现,遂将该线索移送都江堰市检察院反渎局调查。都江堰市检察院于2014年6月23日通知汤X铭到检察院接受调查,在调查中,被告人汤X铭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被告人汤X铭是在都江堰市检察院发现其犯罪行为后通知其到检察院接受调查作如实供述的,不具备犯罪后自动投案的自首要件,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汤X铭具有自首情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汤X铭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亦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人汤X铭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汤X铭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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