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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张某某、邱某某、吴某某玩忽职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元**民法院审理的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邱某某、吴某某、侯*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4年12月6日作出(2014)广利州刑初字第4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某、邱某某、吴某某、侯*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宣判后,被告人侯*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元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侯*及其辩护人席**,原审被告人张某某、邱某某、吴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4)广利州刑初字第424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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