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井研县人民检察院以井检刑诉(2014)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玩忽职守罪,经乐**民法院指定管辖,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井研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杨**、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3月至6月期间,本时某某伙同阿*某某、雷*某某、吉*某某、邛莫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分两次从峨边彝族自治县偷运出野生红豆杉4.605吨和4.615吨并贩卖给方某某,后经查获几人均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判刑,新华网华西都市报等新闻媒体分别报道此案事实,社会影响恶劣。经查这两车红豆杉偷运都途经峨边护林站,而偷运当晚该护林站均没有人值班。时任该护林站的副站长张某某(主持工作)在任职期间,由于工作上的疏忽,没有严格按照“设卡为主、巡山为辅”,“24小时轮流值班”的工作制度安排护林站工作人员值班,导致本时某某等人偷运红豆杉过该护林站时没有被及时发现,造成9.22吨红豆杉被非法贩卖给他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张某某辩称:我没有安排值班我有错,请求法院宽大处理。

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玩忽职守罪的罪名不能成立。理由1.玩忽职守是不履行自己该履行的职责,本案中张某某履行职责的依据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林业总局《天然林管护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职责,是限定性职责即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责,这个职责是通过签订《管护责任书》来具体落实的,责任书中所确定的法定职责不包括防止偷*盗运的职责。《天保工程实施方案》中载明的管护内容有偷*盗运,但内容不是职责;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实施细则中规定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木材检查站才能行使对过往运载工具运载木材情况进行检查。护林站不具有检查站的职责;3.构成玩忽职守罪同时还应当具备“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危害后果。公诉人认为本案的重大损失即是“张某某玩忽职守导致红豆杉被偷运、国家森林资源被破坏”,本案中被偷运的是红豆杉木材而非红豆杉森林;4.本案中控方没有证据证明被偷运的红豆杉木材是在谁的管护区域内被砍伐,该管护站区域内也不存在红豆杉树种,由此认定张某某构成玩忽职守罪证据不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24日经中共峨**委机构编制委员批复,将峨边林业局下属事业单位县沙坪森林经营所、县苗圃、县木材检查站整合成立峨边彝族自治县森林经营所,为县林业局下属单位。同时为了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与经营,峨边彝族自治县在2011年11月制定了《峨边彝族自治县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该方案规定,森林管护采取“设卡为主、巡山为辅”的管护方式,管护内容包括“防止盗伐、滥伐和盗运”。并下发了《天保工程考核及奖惩制度》,其中《考勤制度》规定护林站、哨卡坚持24小时轮流值班,并排出值班表。

2013年1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县林业局任命为护林站副站长,主持工作。其在任职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未按规定安排护林站工作人员值班,导致本时某某、阿*某某等人两次偷运红豆杉经过该护林站时未被发现,致使9.22吨红豆杉被偷运、非法出售,造成国家严禁被采伐的珍贵林木遭受严重破坏,社会影响恶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以下经公诉机关当庭举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质证后无异议的书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予以证实。

一、书证

1.立案决定书、案件交办函、交办案件线索通知书。证实2014年8月22日井研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张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一案立案侦查。

2.张某某任职通知、情况说明、峨边编委会批复及聘用合同书。证实张某某系事业编制人员,于2013年1月17日担任护林站副站长、主持工作。

3.中共峨边**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峨边彝族自治县森林经营所得批复峨边编发(2011)19号。证实2011年6月24日同意将林业局下属事业单位县沙坪森林经营所、县苗圃、县木材检查站整合成立峨边彝族自治县森林经营所,为县林业局下属单位。

4.峨边县峨天保办(2007)4号《天保工程考核及奖惩制度》。证实《考勤制度》中规定“护林站、哨卡坚持24小时轮流值班,并排出值班表,值班员做好详细值班记录,对发生偷拉盗运、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乱捕乱猎野生动植物等案件时立即上报并采取相应措施制止”;《天保工程巡山管护制度》中规定“护林员必须履行管护职责,按照各自管护区域,开展常年巡山护林工作。巡山护林坚持哨卡为主,巡山检查为辅的巡山管护”;《天保工程重大问题报告制度》中规定“天保工程的森林管护实行重大问题报告制度。护林站、哨卡组织的护林检查中发现领导不落实、规章制度不健全、软件资料不齐全、管护设施不健全、管护人员未履行管护职责等问题的,及时整改并向县林业局报告。发现偷拉盗运、偷砍盗伐、滥砍滥伐林木行为的,及时向县林业局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天保工程考核及奖惩制度》中也规定了管护人员发现盗伐滥伐、无证运输、毁林开垦、乱占林地、林区违章用火、火灾隐情、乱捕乱猎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进行坚决制止并及时的上报等内容。

5.《峨边彝族自治县天保工程二期实施方案》、《森林经营所主要职责》、《森林经营所管护中心值班考勤制度》、《天保工程管护中心工作职责》、《四川省天然林保护工程森林管护责任书》及天保工程人员工资花名册等。证实森林管护员的职责,张某某于2012年至2013年期间系天保工程管护人员,在峨边彝族自治县森林经营所领取工资。

6.(2014)眉东刑初字刑事判决书,证实2013年3月至6月本时某某、阿*某某、方某某等人从峨边非法运输、收购、出售红豆杉的事实。

7.调取证据通知书、搜查笔录及过磅单复印件,证实原本时某某等人偷运红豆杉案中,从眉山市思蒙地磅站工作人员许某某处调取到2013年5月27日尾号为183的货车过磅净重4.615吨;从收购红豆杉的方某某家中搜查出2013年3月21日尾号为183的货车过磅净重4.60吨的过磅单。

8.某护林站照片图及站内墙上所挂工作职责、管护制度等图片。证实该护林站所处位置及工作人员的职责。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峨边县天然林管护是以24小时值班设卡为主、巡山检查为辅的制度。24小时值班设卡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老百姓进林区盗伐和偷*盗运林木等。所有管护站锅碗瓢盆、电视、床等生活用品都配齐了,还配发了工作吊牌,工作岗位职责上墙,保证了哨卡值班通电。管护站没有严格按照24小时值班制度。

2.证人师某某的证言,证实峨**保中心主要负责天保工程方案实施、年度计划及资金管理,与林业局下设的森林经营所签订管护责任书,将天然林管护的具体制度措施交由经营所去实施。2011年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的实施方案制定以“设卡为主、巡山为辅”的保护方式,采用24小时设卡值班为主,巡山为辅的方式管护。24小时设卡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盗伐、偷拉盗运,另外还包括一些防火、防虫等。

3.证人鲁惹某某、树甘某某、尔惹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张某某没有安排人员在护林站值班,也没人值过班。护林员工作职责是设卡为主、巡山为辅,制止乱砍乱伐、偷拉盗运等。护林站站卡设置目的是防止偷拉盗运,如果发现有偷拉盗运的车辆,及时向站长汇报并向森林公安通报,以便森林公安采取拦截措施。

4.另案被告人阿*某某、本时某某、邛莫某某、雷*某某的供述,证实2013年3月和5月分别从峨边分两次偷运两车4吨多红豆杉经过护林站,护林站没有人值班。本时某某原系护林站的工作人员,早就知道该护林站无人值班。运出来的木材都必须要经过该护林站才运的出来。

5.另案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证实2013年3月到5月底从本时某某处收购红豆杉的情况。

三、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其2013年1月20几号任护林站副站长主持工作。工作职责是巡山护林,发现制止偷拉盗运,护林防火,制止乱砍乱伐。任职期间,明知24小时值班的工作制度,但因为疏忽,没有安排人员值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身为负有森林管护之行政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管护站副站长主持工作期间,未按照管护站考勤制度安排工作人员在管护站值班,对盗运的情况未及时发现、报告,致使国家珍贵树木红豆杉被盗运9.22吨,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其中的工作职责不仅指法定职责,还应当包括社会职责、行业职责、岗位职责。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身为森林管护员,负有对森林资源管护的义务,同时是主持管护站全面工作的副站长,不履行工作职责,违反制度不安排人员值班,没有对红豆杉被盗运的情况及时发现并报告,造成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被告人张某某违反规定,不履行职责的玩忽职守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将玩忽职守罪中规定的职责仅限于法定职责,将珍贵林木仅限于存活的树木,从而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的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的原意不符,所以其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