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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某某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筠连县人民检察院以筠检刑诉(2014)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筠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代理检察员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及其辩护人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筠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龙*自2009年6月以来,任筠**监局监察执法二中队队长,并同时担任钓**煤矿的联系人,负责包括筠连县维新镇钓**煤矿在内的煤矿日常安全检查和对驻矿安监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钓**煤矿是核定年产9万吨的生产矿,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其开采煤层自燃发火倾向严重,2011年以来,该矿井下多次发生自燃现象。2011年11月25日,筠**监局根据安监总煤装(2011)174号文件精神,对钓**煤矿下达了停止采掘作业,请专家评估的指令。钓**煤矿于2012年1月10日放假,并将春节后开工的通知写在该矿食堂外的黑板上公告。2012年2月1日,该矿在未经专家评估并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并组织工人下“进”作业。被告人龙*身为中队长、煤矿联系人,没有认真履行好监管职责,未有效督促驻矿安监员对该矿的监管,未及时发现并制止该矿违法作业的情况,致使该矿在2月3日13时许,井下发生瓦斯爆炸,造成13人死亡,1人失踪的重大事故。2012年2月14日龙*接受检察院调查时说清了上述事实,同月22日龙*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被告人龙*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有自首情节,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龙*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无异议,但提出不知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愿接受法庭的处理,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龙**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龙*在工作中已履职,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龙*犯玩忽职守罪不能成立,被告人在此次事故中应承担的是行政责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龙*于2003年11月被筠连县人事局聘用为筠**监局安全生产监察员,2009年6月18日担任该局执法二中队队长兼筠连县维新镇钓鱼台煤矿(以下简称“钓鱼台煤矿”)联系人,其工作职责包括对钓鱼台煤矿安全实施监督检查,督促该矿消除事故隐患,并对驻矿安监员的履职情况,包括《驻矿日志》、出勤情况、驻矿天数、下井次数等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同时,根据“煤矿联系人管理办法”的规定,被告人龙*作为“钓鱼台煤矿”的联系人,无论何时到“钓鱼台煤矿”检查均须下井。

2011年11月28日,筠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筠安监(2011)397号文件安排陈**担任钓**煤矿、福利煤矿驻矿安监员,2011年12月5日陈**到钓**煤矿履职,其工作职责主要是:监督煤矿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监督煤矿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行政决定、命令和监察指令;对煤矿的“三非”(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用工)、“三超”(超定员、超能力、超强度)、“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阻止,并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每月驻矿时间不少于22天,每月下井不少于16次,工作日如实填写《驻矿日志》,每天规定的时间内(8:30-9:30,15:30-17:00)以打电话或手机短信方式向被告人龙*报告所驻矿井的带班矿长、下井人数、以及下井作业安排等情况,中队负责做好记录。特殊情况可越级上报。每周向中队上交报告驻矿工作情况。

钓**煤矿是核定年产9万吨的生产矿,证照齐全,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其开采煤层自燃发火倾向严重,2011年以来,该矿发生多次自燃现象。2011年11月25日,筠**监局根据安监总煤装(2011)174号文件精神,要求全县9万吨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一律停产评估,并组织全县四个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钓鱼台、汪家沟、永兴、兔子湾)的业主和矿长召开会议,传达文件精神。当日,朱某某、被告人龙*等人对钓**煤矿进行了检查,并做出现场处理决定:要求矿井立即停止井下采掘作业。2011年12月12日,被告人龙*等人去该矿复查。同年12月20日,筠连县政府下发筠府发(2011)37号文件要求,全县所有煤矿停产整顿,停产期间由各乡镇政府、驻矿安监员对煤矿停产整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禁煤矿擅自违规组织整改、生产建设活动。2012年1月12日,被告人龙*等人到钓**煤矿督查,没有记录,也没有下井。2012年1月16日,筠**信局、安监局召开全县煤矿节前停工停产和节后复工复产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了煤矿春节后复工复产的程序和要求(筠府办发(2012)6号文件),即必须先经市专家组进行防突能力评估后,才能按程序审批整改。钓**煤矿2012年1月10日组织包括陈**在内的煤矿工作人员团年后于当日放假,并将煤矿将于2012年2月1日开工的通知写在该矿食堂外的黑板上公告,陈**将该矿放假时间告诉了被告人龙*。春节后,陈**明知2月1日钓**煤矿没有经过专家组评估,违规组织工人下井应锤(开工仪式),却没有将该情况通知煤矿联系人。2月3日,陈**未向中队领导请假,擅自离开筠连。同日14时左右,钓**煤矿发生爆炸,造成13人死亡、1人失踪的特大事故。

另查明,(1)陈**在钓鱼台煤矿履职期间,没有按规定写《驻矿日志》,也没有在驻矿期间按规定以打电话或手机短信方式向被告人龙*报告驻矿情况,被告人龙*也没有主动了解陈**的履职情况。(2)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被告人龙*作为钓鱼台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联系人,负责对钓鱼台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及对驻矿安监员的管理,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3)2012年2月22日,被告人龙*经电话通知到案后供述了上述事实。(4)2012年12月27日,时**镇安办副主任的彭某某因在该起事故中犯有玩忽职守罪,被宜宾**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同年12月28日,陈**亦因在此次事故中犯有玩忽职守罪,被宜宾**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立案决定书,证实筠连县检察院于2012年2月10日对本案立案侦查。

2、川*(筠)尸检(法)字(2012)3号尸表检验意见书,2012年2月3日,筠连县维新镇钓鱼台煤矿发生爆炸,致13人缺氧、窒息死亡,1人失踪。

3、川煤监(2013)3号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筠连县维新镇钓鱼台煤矿“2.3”重大瓦斯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处理意见的通知、煤安监调查(2012)34号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维新镇钓鱼台煤矿“2.3”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筠连县维新镇钓鱼台煤矿“2.3”重大瓦斯事故调查报告,证实钓鱼台煤矿位于筠连县维新镇清泉村,属独立保留生产矿井,核定生产能力9万t/a,煤矿“六证”齐全有效。钓鱼台煤矿系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事故发生前,矿井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井下存在多处火区,多次自燃发火。2011年达11次,主要是采面、采空区、煤巷发火居多。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矿井在春节放假期间,1288轨道下山上车场与1288回风联络巷的密闭墙损坏,且1288回风巷风桥漏风短路,导致1288区域准备巷道内瓦斯积聚;矿井节后复工处理隐患,在总回风上山内煤层自燃发火点未处理的情况下,违规安排井下多点交叉平行作业,修复以上密闭墙和风桥等通风设施后,积聚瓦斯随风流排至总回风巷与原1238采煤工作面运输巷垮穿点时,煤层自燃的火源引起瓦斯爆炸,导致事故发生。发生事故的间接原因是:(1)矿井依法办矿意识差,违反有关规定安排节后复工。(2)煤矿现场管理差,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3)采掘部署不合理。(4)矿井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齐,安全管理、技术管理不到位。(5)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作业人员自救互救能力差。(6)筠连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不够到位。经调查认定:筠连县维新镇钓鱼台煤矿“2.3”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龙*作为钓鱼台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联系人,负责对钓鱼台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及局驻该矿安监员的管理,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

4、证人证言

1)毛*甲证言,证实他是筠连**煤矿的业主代表、安全员。2011年,钓鱼台煤矿平均每月都要自燃一次,9月-12月自燃现象比较严重。2011年11月25日县上开会要求煤矿停止一切生产作业和维修作业,须经评估合格后才能复工复产。1298处有自燃发火征兆,在2011年12月16日,龙*等人到矿检查,龙*和另外四五个人下井检查,下了整改指令,后来矿上做了密闭处理。2012年1月10日矿上放假后,龙*到矿上问过情况,没有下井检查。2012年2月3日入井的有30人左右,其中电工3人、防突4人、瓦检2人、副矿长1人、绞车工2人、挂车工4人、荒班工人12人,主要是修水泵和清理堵塞的巷道及风墙,遇难的有1个绞车工、2个挂车工、1个电工、1个放炮员、2个防突员、7个荒班工人,共14人。

2)庞某某证言,证实他2011年在筠连县钓鱼台煤矿任矿长,该矿在2011年发生自燃现象十余次。2011年11月25日,筠**监局要求钓鱼台煤矿停止生产、维修,原因是省里下文要求9万吨以下矿井停止生产,进行防突能力评估,必须经评估后才能恢复生产,但直到2012年2月3日出事都没有实施专家评估。矿上把放假时间2012年1月10日、开工时间2月1日写在了食堂黑板上,值班表和值班期间安排措施交给了镇安办,上面体现了放假时间和开工时间。2011年12月6日,胡某某、肖**、杨**等人到矿上检查,发现矿井1298“车场联络处”有自燃发火征兆和井下有几个班在维修作业,下了指令书,要求立即停止采掘生产作业,制定措施对1298进行处理。十多天后(12月十几号),龙*、彭某某、廖*等人到矿上检查1298自燃发火处熄火没有,他就和龙*、彭某某下井到1298自燃发火处去检查,当时已经灭了的。

3)胡*证言,证实他是筠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副局长。钓**煤矿是二中队的辖区,中队联系人应及时了解自己联系的煤矿,中队负责管理辖区内驻矿安监员的日常工作,驻矿安监督员没有按时向中队汇报所驻煤矿的情况,中队联系人应主动过问。煤矿停产整顿期间,驻矿安监员也不能离开工作岗位,要随时了解煤矿的情况。2011年11月25日,县上按安监总煤装(2011)174号文件精神,要求钓**煤矿停产评估。同年12月6日,他们去检查,矿方说井下有自燃发火倾向,他们责令该矿从井下撤出了二三十人,并封存了该矿的火工产品,12日,龙*等人对该矿进行了复查,1298机巷车场联络巷挡风墙处矿方用水冲法窒息发火点,说明期间曾发过火。21日,县上要求全县所有煤矿停产整顿,严禁人员入井作业。2012年1月16日,县上召开复工复产工作会,学习了筠**(2012)6号文件,也要求该矿必须严格按程序复工复产。钓**煤矿至2月3日都是处于停产整顿状态。停产整顿期间,中队联系人要进行巡查,到煤矿检查时,联系人必须对所联系矿下井检查。

4)朱某某证言,证实他是筠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程师。2011年11月25日,他按照宜市安办发(2011)77号宜**委会关于转发省安办《关于对9万吨及以下煤矿瓦斯突出矿井实施停产评估的通知》的通知精神,他打电话要求钓**煤矿自己到市安监局请专家下来评估,同时把文件电子档通过互联网发到该矿。2012年1月16日,县安监局与经商局召集了全县煤矿开会,他在大会上要求钓**煤矿要请市专家评估,否则不能整改。钓**煤矿大概是在2011年12月10多号报过一次整改方案,后因大地煤矿发生“12.20事故”,全县所有煤矿都停下来,县里发了文件,要求所有煤矿从12月21日起实施停产整改,钓**煤矿至事故发生时都属停产整顿期。

5)毛*乙证言,证实他是钓鱼台煤矿的业主。2011年11月25日县上通知开会,要求9万吨瓦斯突出矿必须停止采掘作业、停止维修作业,由专家组评估后才能复产。煤矿是2012年1月10日放假,开工“应锤”是2月1日。

6)陈某甲证言,证实他是筠连县**管理局局长。龙*是执法二中队队长,中队的每名队员(包括中队长)都要联系煤矿,对所联系的煤矿要及时了解生产经营、人员的结构、开工、停产整顿、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等情况,同时监督煤矿进行隐患排查、整改、验收,并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职进行监督。驻矿安监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中队负责,其上下班时间和休息时间都报告中队后由中队批准,因病因事请假,必须提交书面材料。2011年11月25日,县上开会传达了省安办“关于对9万吨及以下瓦斯突出矿井实施停产评估”的精神,要求全县所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停产评估。

7)陈*乙证言,证实他是筠连**煤监股股长。执法大队下辖两个执法中队,主要具体负责对煤矿安全的日常管理,龙*是执法二中队队长兼钓鱼台煤矿的联系人,驻矿安监员受执法中队领导,向执法中队汇报工作,有病有事请假一天内中队批准,超过1天由分管局长批准。

8)李某某证言,证实他是筠**监局执法一中队中队长。中队长的职责就是负责中队的人员安排和日常管理。中队每个队员均要联系煤矿,负责联系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隐患检查及相关通知的传达,并及时掌握所联系矿的安全动态,联系人每月必须到所联系的矿下井检查两次,随中队检查每月必须下井15次。对停产整顿矿,联系人要加强巡查,随时了解矿的情况,防止违规生产或整改。对停产整顿的矿,要求驻矿安监员必须住在矿上,监督煤矿严格执行“一停四不停”的相关规定。驻矿安监员每天填写驻矿日志,每月驻矿时间不得少于22天,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6次,每周向中队上交《驻矿日志》并报告驻矿工作情况,每月5日前将驻矿工作总结报告大队和煤监股,在驻矿期间,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并报告中队联系人。

9)严某某证言,证实他是钓**煤矿的入井检身员。钓**煤矿是2012年2月1日开班,1-2日都有上班,3日下井的人有30人,下午2点左右井下发生爆炸,救了12人出来,井下还有18人下落不明。

10)杨某某证言,证实他是钓**煤矿的电工。钓**煤矿在2012年2月2日“应锤”,2月3日有30个左右工人下井干活,各个工种都有,主要是维护巷道。

11)郭某某证言,证实他是钓**煤矿的巷道清理工。钓**煤矿在2012年2月2日由毛**组织工人下井清理巷道,2月3日也组织工人下井清理巷道,下午1点过发生爆炸。

12)沈某某证言,证实他是钓**煤矿的巷道修理工。钓**煤矿2012年正月初十(2月1日)下午3点开工,当天有20多人下井,3日下井那天是瓦检员走的前面,爆炸时他在井下,爆炸的时间大约中午是1点过左右,爆炸的地点他不知道。

13)郑某某证言,证实他是钓**煤矿的推车工。钓**煤矿2012年正月初十(2月1日)开的工。

14)陈某丙证言,证实他是2011年11月28日调整到钓**煤矿任驻矿安监员,工作交接之后在12月5日左右到的钓鱼煤矿。驻矿安监员主要是起监督作用,对发现的隐患如果比较小就督促煤矿整改,如果是发现大的隐患就向中队长龙*汇报。他到钓鱼煤矿后,发生了两次自燃,第一次是2月5日,1298机巷起火,他向中队长龙*电话汇后,过了一两天龙*到煤矿了解了情况,和矿上的人商量怎么解决,没有下整改指令。第二次是2012年元月,也是1298机巷,他也是用电话向中队长龙*汇报了的。钓**煤矿是“2012年1月12日放假,2月1日开工”,1月13日,他到中队去,中队没人,他打电话报告给说龙*说了放假及开工时间,并问:把值班表带下来了,放在哪里?龙*回答说交到煤监股,之后他把值班表交到煤监股的桌子上。按照县安监局的规定,节假日煤矿放假都要把值班表交到局里面,具体交到哪个部门他不清楚。放假后至钓**煤矿发生事故,他没有去钓**煤矿,也没有每天向龙*汇报驻矿情况,龙*没有主动打电话问过煤矿的情况。

5、被告人龙*供述,证实他是筠**监局执法二中队队长,兼钓**煤矿的联系人。钓**煤矿是一个瓦斯突出矿井,自燃发火严重,他每月应到该矿例行检查一两次,及时掌握煤矿的安全动态。2011年11月25日,他参加了县上召开的“对四个突出矿井实施停止采掘作业,进行防突能力评估”,会上要求贯彻国**监总煤装(2011)174号文件精神,对9万吨及以下的煤矿,一律停产评估,停止生产、建设性作业。会后,对包括钓鱼台在内的四个煤矿下达了停止采掘作业,请专家评估的指令。后来,听朱某某说这四个煤矿必须经市防突专家评估,但钓**煤矿至到2012年2月3日出事,一直没有请市防突专家评估,这一期间都属于停产整顿期。期间,他在2011年12月12日去钓**煤矿检查过一次,是县局胡*喊他去复查1298火区熄没有熄,当时是熄了的;2012年1月12日,他和张*、雷某某、舒*一起去督查过一次,这次没有记录,也没有下井。按规定,驻矿安监员每天早上9:00点用煤矿座机给他报告驻矿的地点,下午17:00点用煤矿座机电话给他报告当天的驻矿情况,要求驻矿安监员每天填写《驻矿日志》,每周上交《驻矿日志》并汇报驻矿情况,对检查出的较大及重大安全隐患登记在煤矿安全记录卡并进行公示,督促煤矿限期整改,并将整治情况报所在中队备案,对停产整顿期间的也要求驻矿,和平时一样要填好《驻矿日志》,每周上报中队,每月总结工作情况报大队和煤监股。2011年11月28日,陈**调整到钓**煤矿任驻矿安监员后,没有向他汇报告过任何隐患,也没有上交过《驻矿日志》,他也未主动向其了解该矿的任何情况,没有正确履行监督和领导管理驻矿安监员职责,对陈**负有领导责任。钓**煤矿是在春节前元月10日左右放的假,好久收假不清楚。

6、筠人流动(2003)46号文件,证实被告人龙*经参加公开招考,于2003年11月被筠连县人事局聘用为筠**监局安全生产监察员。

7、筠安监(2009)91号文件,证实安全生产监察执法二中队中队长是龙*,负责维新镇安全生产,龙*联系的煤矿是钓鱼台煤矿。

8、筠府办发(2006)33号文件,证实筠连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办公室,挂筠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筠**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牌子,实行“三块牌子,一套班子”,其工作职责包括有负责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煤矿安全实施监督检查,督促煤矿企业消除事故隐患,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组织开展辖区内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安全质量标准化和安全卫生检测检验工作,依法组织关闭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督促煤矿企业事故隐患的整改并复查。

9、班前会议记录、钓**煤矿矿级领导交接班记录、钓**煤矿矿级领导带班记录、钓**煤矿入出井检身记录,证实2012年2月1日、2日、3日,钓**煤矿均有工人下井作业。

10、筠**(2011)188号文件,证实驻矿安监员的工作职责包括监督煤矿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监督煤矿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行政决定、命令和监察指令;对煤矿的“三非”(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用工)、“三超”(超定员、超能力、超强度)、“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阻止,并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每月驻矿时间不少于22天,每月下井不少于16次,工作日如实填写《驻矿日志》,每天规定的时间内(8:30-9:30,15:30-17:00)以打电话或手机短信方式向中队报告所驻矿井的带班矿长、下井人数、以及下井作业安排等情况,中队负责做好记录。特殊情况情况可越级上报。每周向中队上交《驻矿日志》并报告驻矿工作情况。

11、筠**(2011)397号文件,证实陈**为钓**煤矿的驻矿安监员。

12、筠安委(2007)22号文件,证实筠连县安监局下井检查的职责是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生产制度的清理、规范和落实以及矿井通风系统、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煤矿瓦斯灾害预防及治理等问题,及时查处和制止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和违法行为,执法中队长每月下井不少于10次。

13、筠**(2011)37号文件,证实筠连县全县煤矿从2011年12月21日起实施停产整顿,停产整顿期间驻矿安监员对停产整顿进行监督检查,严禁煤矿擅自违规组织整改、生产建设活动。煤矿安全管理相关部门组织人员加强巡查、突查、夜查和蹲点检查。验收合格报经县政府批准方可恢复生产建设。

14、筠**(2012)13号文件、宜市安监函(2014)4号文件、川安监函(2011)398号文件、安监总煤装(2011)182号文件,证实2011年11月2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矿安全监察局联合下文要求,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9万吨/年及以下突出矿井停产整顿的要求。

15、宜宾安**(2012)11号文件、川安监(2011)452号文件、安监总煤装(2011)174号文件,证实2011年11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矿安全监察局联合下文要求,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逐级签订煤矿瓦斯防治目标责任书,对瓦斯灾害严重矿井,要实施重点监控,落实重大瓦斯隐患挂牌督办、跟踪监管、整治效果评价等制度,对9万吨/年及以下的突出矿井,一律停产评估。

16、筠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现场处理决定书、现场检查笔录,证实2011年11月25日,龙*、朱某某对钓**煤矿进了检查,并对钓**煤矿做出现场处理决定:矿井立即停止井下采掘作业。同年12月6日,县安监局在对钓**煤矿的现场检查中,发现该矿1298机巷车场处联络巷有自燃发火倾向,遂以筠安监现字(2011)第(12-6)号现场处理决定书决定:矿井立即停止井下采掘生产作业,撤出井下所有采掘生产作业人员;责令矿井立即制定措施,对存在有自燃发火倾向的1298机巷车场处联络巷进行处理;对存在的问题处理完成后向县安监局申请复查。2011年12月30日,县安监局在对钓**煤矿的现场检查中发现,该矿存在12118采面未安设瓦斯传感器和瓦斯探头不足、12118回风巷风门联锁失效等12条隐患,再次以筠安监现字(2011)第(专3-4)号现场处理决定书责令钓**煤矿:针对检查中列出的隐患结合专家组查出的防突隐患制定整改方案,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按方案进行整改;停产整顿期间严格执行“一停四不停”。

17、归案说明,证实2012年2月22日,被告人龙*经电话通知到案。

1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龙*犯罪时已达应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19、筠府办发(2011)131号文件,证实筠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1年12月26日下文决定,在“百日安全生产活动”期间,开展煤矿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检查、大整治活动,成立检查组,龙*是检查二组成员。

20、(2012)宜中刑二终字第111号、第115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12年12月27日,时**镇安办副主任的彭某某因在该起事故中犯有玩忽职守罪,被宜宾**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同年12月28日,陈**亦因在此次事故中犯有玩忽职守罪,被宜宾**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1、筠**(2006)180号文件,证实煤矿联系人无论何时检查被联系煤矿必须下井。

辩护人龙**为证实被告人龙*在工作中已履职,庭审时出示了龙*自书工作汇总表、视频已联网煤矿、“筠安监(2011)282号文件”、现场处理决定书、工作日志,本院认为,这些证据要么是自书材料,要么是打印件、复印件(无来源说明),且证据所反映内容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龙*的犯罪事实并无关联性,对辩护人龙**出示的上述证据不予采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担任筠**监局执法二中队队长兼钓鱼台煤矿联系人期间,负有对该矿安全实施监督检查,督促该矿消除事故隐患,并对该矿驻矿安监员进行日常管理的职责,由于其在工作中监管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制止矿方的违章行为,致使钓鱼台煤矿发生13人死亡,1人失踪的责任事故,被告人龙*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筠连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龙*的起诉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龙**提出被告人龙*应承担的是行政责任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案发后,被告人龙*经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系自首,本院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龙*在工作中已部分履职及事故的多因性,被告人龙*在本案中的犯罪情节较轻,且有自首情节,对被告人龙*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龙*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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