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范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递交峨检刑撤诉(2015)01号撤回起诉决定书,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决定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在案现有证据及事实不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现公诉机关要求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公诉机关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