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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诉范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刑事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范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递交峨检刑撤诉(2015)01号撤回起诉决定书,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决定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在案现有证据及事实不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现公诉机关要求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公诉机关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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