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某某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绵竹市人民检察院以竹检刑诉(2015)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绵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绵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绵竹市金花镇人民政府农业中心护林员期间,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使管护工作流于形式,致使金花镇玄郎村管护区内的林木被王某某等人滥伐,蓄积量达到55.68立方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于2009年被绵竹市金花镇人民政府农业中心聘任为护林员,负责管护金花镇玄郎村、凤凰村、吉祥村所属所有林地,其主要职责包括宣传林业资源保护政策、法律法规;制止并及时报告盗伐、滥伐森林和林木、毁林开垦和侵占林地的行为等。2013年9、10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在监管王某某等人砍伐林木时,未按工作流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使管护工作流于形式,以至金花镇玄郎村管护区内的林木被王某某等人滥伐。经鉴定,被滥伐林木蓄积量为55.68立方米。

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证人王某某、尹某某、甯某某、谢某某、陈某某、孙某某的证言,金花镇政府证明,中共**员会文件,金花镇政府会议记录,工作日志,巡山护林红袖标照片,林木采伐许可证,司法鉴定意见书,悔过书,户籍证明等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刘某某对上列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依法确认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客观真实、合法有效,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接受金花镇人民政府的聘任,按照金**党委、政府规定要求的规章制度与工作职责从事金花镇玄郎村林地的管护工作,符合《全国人**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中“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规定,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被告人刘某某在日常管护工作中,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不认真负责履行职务,导致其所负责看护的林地被他人滥伐林木折合林木蓄积量55.68立方米,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在归案后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为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全国人**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