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白*勇犯贪污罪、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被执行人白*勇犯贪污罪、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一案,达州**民法院作出的(2008)达中刑终字第30号刑事裁定书维持了渠县人民法院(2007)达渠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书。根据该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白*勇应缴纳赃款93000元,经检察机关发现白*勇在监狱服刑期间退缴了部分赃款外,尚有67000元赃款未执行,因其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于2015年9月22日移送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缴纳赃款67000元,本案执行费905元,但其没有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所、房地产管理局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白**有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2015)达渠执字第42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白**应缴纳赃款93000元,已缴纳赃款26000元,剩余赃款67000元未予执行。

三、待发现被执行人白*勇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后本案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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