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饶某某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公诉机关以仁检诉刑诉(2015)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饶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仁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饶某某及其辩护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6月,仁寿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安排被告人饶某某负责位于仁寿县文林镇八里社区的“城北安置房”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2011年6月至2014年5月期间,饶某某在监督过程中不认真履职,未按规定每日对在建工程进行巡查并填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日志;对施工方偷工减料,使用自拌混凝土,不按照设计图纸施工,虽发现问题但未监督整改,未发现1-11号楼客厅到阳台的构造柱未按要求设置钢筋;对建设方无施工许可证、无质量监督证即开工建设未制止;以及对发现的其他问题虽下发了整改通知书但并未认真监督相关部门进行整改。2013年7月,仁寿县国土局在安置过程中,安置户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拒绝接受安置房,并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网上发表关于该安置房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文章,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2014年7月,经四川**研究院对房屋主体结构安全性鉴定,1-11号楼部分混凝土板存在裂缝,所检测部分楼板厚度、钢筋间距、钢筋保护层厚度不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1-11号楼所检测的客厅到阳台墙体二侧构造柱未按要求设计设置钢筋;个别混凝土梁尺寸不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的偏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饶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安置房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被告人饶某某在庭审最后陈述中表示,因未把自己的工作做好,犯了玩忽职守罪,希望从宽判处。

辩护人李**认为检察机关指控饶某某玩忽职守没有事实依据,其辩护意见是:①被告人在发现问题后发出多份整改通知书,涉及施工单位无施工许可证、质量监督证即开工建设问题,施工单位擅自使用自拌混凝土问题,监理人数不足等问题;②在五方主体组织竣工验收时,被告人因工程还存在一定问题而发出整改通知书,质量安全监督站未出具《质量监督报告》,说明该工程尚未验收合格;③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原因除工程质量以外,还有建筑用地面积减少了17亩,安置房多修了140多套,县国土局违法交房等原因。据上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已认真履行职责,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玩忽职守没有事实依据,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26日,仁寿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下称住建局)发出招标书,在仁寿县文林镇八里社区修建“城北安置房”,拟订项目总占地43亩,总建筑面积34051.78平方米,房屋372套,总投资5650万元。后四川中**限公司以下浮20%的价格即41350078元中标承建。仁寿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下称质安站)安排被告人饶某某负责“城北安置房”1-11号楼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该工程完工经分户验收后,2013年4月23日,由建设单位仁寿县住建局、勘察单位四川宏**有限公司、设计单位仁寿瑞**限公司、施工单位四川中**限公司、监理单位四川省**理有限公司五家单位共同对1-11号楼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其工程验收结论意见是:本工程已按设计文件要求及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全部完成,经各方检验验收认为:1.工程技术档案、施工管理资料、质量控制资料真实完整,符合要求;2.本工程能够按国家有关设计、施工规范施工,施工质量能满足国家有关验收规范要求;3.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4.本工程施工中无质量隐患,各种使用功能能满足要求。

2013年7月15日,住建局将城北安置房移交给仁寿县国土资源局。参加移交的人员共13人,其中,国土局2人,县拆迁办1人,住建局6人,中**司1人,卫星村2人,八里村1人。

2014年4月24日,仁寿**源局组织抽签安置。安置户提出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三点:一是房屋质量问题,其中特别提到客厅到阳台的两根构造柱无钢筋;二是建筑总占地面积只有26亩,与招标文件确定的43亩相差17亩的问题;三是两村安置户享受的安置房只有232套、门面24间,而修建出来的则有372套、门面79间的问题。大部分安置户因此拒绝接受安置房。此后,部分安置户数次到县政府反映。2014年10月3日,《新华在线》网站就村民反映的上述情况进行报道。城北安置房事件给仁寿县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四川**研究院受仁寿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委托于2014年6月对该房屋进行鉴定,2014年7月10日,该院出具《技术服务报告》11份,认定1-11号楼房屋未发现上部结构有由于地基基础承载力不足或不均匀沉降导致的开裂、变形等不良现象,但该房屋部分混凝土板存在裂缝,所检测部分楼板厚度、钢筋间距、钢筋保护层厚度不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的偏差;1-11号楼所检测的客厅到阳台墙体的构造柱未按设计要求设置钢筋;个别混凝土梁尺寸不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的偏差。该院建议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当处理措施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情况下,该房屋可以安全使用。

2014年10月至12月,四川**技术公司按四川**研究院的设计实施技术处理工程。2015年2月10日,四川**研究院出具《技术服务报告》1份,对1-11号楼主体结构安全性的鉴定结论是:通过以上检查、检测及资料查阅情况,该工程所检测的混凝土板、构造柱的技术处理符合设计要求。

在房屋质量问题解决后,因未能解决其他问题,部分安置户目前仍拒绝接受安置。

被告人饶某某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部分问题。于2011年1月10日至2012年8月13日共发整改通知书9份,内容涉及建设单位无证开工、施工方使用自拌混凝土、挖孔桩钢筋笼箍筋间距过大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砖砌体灰缝饱满度不足、混凝土成型质量较差、构件截面尺寸偏差较大、混凝土表面出现干缩裂缝等问题。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于2014年的4月24日、5月5日、5月12日各发整改通知书1份,称工程局部混凝土现浇板存在裂缝和露筋现象、局部外墙饰面砖脱落、底层混凝土地坪局部出现裂缝现象。但被告人未发现1-11号楼各房从客厅到阳台的构造柱没有按设计要求安置钢筋的情况,该情况是安置户反映强烈的内容之一,是《新华在线》网站报道的重要内容,也是形成群体性上访事件的重要原因之一。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城北安置房1-11号楼竣工验收报告、单位工程评估报告、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仁寿县文林镇八里村2、4、5社村民报告书,证实村民反映城北安置房存在质量问题,占地建筑面积少于招标文件确定的面积问题,以及超出安置户享受的多修住房、门面等问题。

仁寿县城北(县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实中标价格为41350078元。

招标文件,证实建设项目总占地43亩,总建筑面积34051平方米,总投资5650万元。

2014年度群众上访明细表,证实2014年9月3日李*甲等人多次到县政府上访。

《新华在线》网站关于城北安置房缘何成危房的网络报道。

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工程技术服务报告11份,证实该院对1-11号楼逐一检查,指出各楼存在的质量问题。并证实当处理措施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情况下,该房屋可安全使用。

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工程技术服务报告1份,证实在对1-11号楼检查后,其鉴定结论是:通过以上检查、检测及资料查阅情况,该工程所检测的混凝土板、构造柱的技术处理施工符合设计要求。

2014年9月2日,仁寿县住建局、仁寿县城乡规划局、仁寿县文林镇政府、仁寿**源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城北安置房小区相关问题的回复》文件,证实建筑面积占地虽然只有26.06亩,但临街342米“L”形用地为划地安置,用地面积12.87亩,临街退界和通道用地面积合约4.08亩,三项合计即为安置地块规划总用地面积的43亩。

(二)质安站发出的整改通知书及相关单位的回复意见书。

质*(2011)改字第147号(报送住建局李*乙副局长,抄送仁寿县建设监察大队,2011年6月10日),证实安置房工程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证及施工许可证,质*站发出整改要求停工。

住建局回复:要求质安站提前进入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

质*(2011)改字第178号(报送住建局李*乙副局长,抄送仁寿县建设监察大队,2011年7月14号),证实工程擅自使用自拌混凝土,要求停止使用自拌混凝土。

施工单位回复:2011年7月15日回复整改完毕,经监理公司检查符合设计要求,请质安站进行复查。

质*(2011)改字第198号(2011年8月15日),证实挖孔桩钢筋笼箍间距过大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砖砌体灰缝饱满度不足,平整度较差;脚手架孔洞留设位置不当不符合规范要求;混凝土成型质量较差,构件截面尺寸偏差较大,混凝土表面出现干缩裂缝;模板及支架承载力、刚度和稳定性不足;工程资料不齐全。要求停工整改。

质*(2011)改字第199号(2011年8月15日),证实监理人员不足,无进场材料报审表等相关资料,监理工程发出的通知单无整改回复,要求回复。

回复:2011年8月16日回复整改完毕,要求质安站进行复查。

质*(2011)改字第262号(2011年11月2日),证实1号楼1-49轴线一层框架柱钢筋偏位严重,桩帽尺寸不足;50-86轴线一层框架柱钢筋未经监督检查擅自关膜;7号楼二层砖砌体垂直度、整度较差,要求停工整改后复查。

质*(2011)改字第281号(2011年11月22日),证实模板及支架承载力、刚度和稳定性不足;1号楼50-86轴线梁局部位置钢筋保护层厚度不足;施工图纸的变更未经审查单位审查。要求停工整改后复查。

质*(2011)改字第294号(报送建设局李*乙副局长,抄送住建局市政股,2011年12月9日),证实工程技术资料不齐全,要求整改后报质*站复查。

质*(2012)改字第17号(2012年2月14日),证实3号、6号楼未经主体验收擅自隐蔽,违反《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3号楼坡屋面未按设计要求设置25mm厚玻璃棉板保温层。要求整改后报质*站复查,要求监理单位按照设计要求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质*(2012)改字第142号(2012年8月13日),证实工程主体分部工程未经验收,擅自隐蔽,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

2013年4月24日第71号整改通知书,证实发现五个问题,一是未进行分户验收,二是推拉门未使用安全玻璃,三是部分塑钢窗与墙体间缝隙未进行填嵌,表面未采用密封胶密封,四是飘窗栏杆稳定性不足,五是部分落水管有破损。为此责令整改。

2014年5月5日第65号整改通知书,证实发现部分现浇混凝土存在裂缝现象。为此,要求整改后报告复查。

2014年5月12日第70号整改通知书,证实发现三个问题:一是局部混凝土现浇板存在裂缝和露筋现象,二是局部外墙饰面砖脱落,三是底层混凝土地坪局部出现裂缝。为此,责令进行全面排查并整改。

质安站监督工作日志(2011年5月31日—2013年1月24日),证实质安站工作人员未做到每日填写监督日志。

(三)证人证言

证人母某某(监理人员)的证言,证实他在发现阳台到客厅的构造柱没安置钢筋后就向施工方提出,施工方解释是因为住户称以后装修在连通客厅到阳台时要拆除构造柱(意即无安钢筋的必要),他向建设单位报告了,但建设单位也没有作处理。

证人赵某某(质安站人员)的证言,证实城北安置房一直用的是自拌混凝土,并且监督工作日志记载太笼统导致找不到构造柱质量的抽查记载。监理单位的监督情况不严格,没有施工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证属于违法开工,虽然发了告知书和整改通知书,但是结果只有服从领导安排。

证人梅*(质安站副站长)的证言,证实仁寿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对五方责任主体进行监督,对有违规的行为发整改通知书,对抽测发现问题的部位,局部停工整改。无法制止的就转送住建局执法大队,由执法大队去停工。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责任主体进行不良行为处罚(扣分)。并证实在城北安置房建设工程中有以下问题:第一是未办理监督登记书和施工许可证,站里发了整改通知书并抄送住建局执法大队,过后补办了监督登记书和施工许可证。第二是施工单位使用自拌混凝土的问题。第三是施工资料不齐。之后,站里面组织检查发现了一些质量问题,最后也整改了。但是没有进行重新验收就交了房。

证人刑某某(监理)的证言,证实他们发现了城北安置房使用自拌混凝土的情况,但是因为和质安站说过几次施工单位没有改也就没有强调了。在修建过程中还发现过偷工减料的情况但并没有整改。

证人汪某某(中**司职工)的证言,证实修建时当地有安置户讲要把客厅和阳台连通,要求在客厅到阳台的构造柱不加钢筋,因而在施工时就没有在该构造柱内安置钢筋。并证实监理人员对这件事也是知道的。

证人王某某(住建局市政股长)的证言,证实老百姓在装房子的时候发现构造柱没有钢筋、楼板有裂缝,于是到县群工部上访围攻政府,要求货币安置或者划地安置自己修,但是政府直接否定了该诉求。并证实该工程当时并不具备开工条件,因为没有土地使用证就无法办理施工许可证,也没有办理报监手续。后经李*乙副局长决定给质站发了提前介入函。2011年10月份左右,为了应付**设部的检查,股长陈某某排黄某某伪造了两证一书和报监手续。所以属于违法开工。并证实监理发现问题没有整改到位,工程没有质安站的质量监督报告所以不算竣工验收合格。

证人宋某某(监理)的证言,证实在监督仁寿城北安置房建设过程中,发现了5、6号楼客厅外面的窗间墙有问题,有些房间的现浇板的钢筋间距不均匀并且整改不到位,钢筋数量间距也不符合施工要求,施工资料与工程施工进度不同步。

证人余某某(文**人大主席)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底启动安置,老百姓发现房屋有质量问题,5月23日质安站委托建科院鉴定。并认为出现问题的原因一是低价中标造成质量跟不上,二是开发商偷工减料,三是职能部门把关不严。

证人崔某某(八里村村民)的证言,证实他的四套房子楼板现浇都有裂缝,漏水严重。

证人刘某某(八里村村民)的证言,证实安置房有质量问题并且产权至今没有办下来。

证人官某某(施工负责人)的证言,证实在修建的时候,拆迁户的社员代表提出客厅与阳台之间的构造柱能不能不用钢筋,方便以后打通客厅到阳台的连通,后就没有安置钢筋。监理和质监都知道这件事。

证人周某某(劳务工程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他听说当时是有拆迁户要求不要在阳台和客厅之间的构造柱内设置钢筋,因为阳台和客厅之间的那壁墙以后要打掉,如果设置,以后打墙不方便。

证人李*乙(住建局副局长)的证言,证实无证开工后提前介入函是他自己签发的,是因为政府要求加快施工进程安置老百姓,所以才签发了这个提前介入函。并证实安置的232户,不知道为什么多修100多套房屋。

(四)被告人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时就发整改通知停工。他知道群众对安置房质量问题反映大,主要反映阳台到客厅的构造柱没有钢筋,部分现浇板有板缝。他知道没有施工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证属于违法开工,他当时是凭建设局的提前介入函进场的,关于自拌混凝土的问题,他们搞过一次送检,证实混凝土强度是符合要求的。对于阳台到客厅的构造柱内没有钢筋的问题是因为施工方偷工减料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未发现客厅到阳台的构造柱没按设计要求安置钢筋的情况,该情况是安置房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重要因素,是造成安置户拒绝接受安置后果的原因之一,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重要原因,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虽然发现了大部分问题,并发了整改通知书,但未发现客厅到阳台的构造柱未按设计要求安置钢筋的情况,属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而该失职行为与引发安置户拒绝接受安置有重要关系,故本院不采纳辩护人李**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玩忽职守罪没有事实依据的观点。辩护人关于建筑用地面积减少了17亩,安置房多修了140多套,县国土局违法交房也是安置户拒绝接受安置原因的观点,由于其主张的事实缺乏相应依据,故本院不作评判。鉴于造成安置房质量问题的原因和引发安置户群访的因素系多方面,被告人的失职行为只是造成这一结果的原因之一,故被告人饶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为了严肃国法,维护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促使公职人员认真履行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饶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