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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检察院以盐检公刑诉(2014)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付**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牟文权、人民陪审员李**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4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盐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代小江、许**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期间退回盐源县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12日,曹*(已判刑)到盐源**工作站办理2012年度低产低效林改造项目的林木采伐许可证,被告人吴某某(树**业站站长)按盐源县林业局的安排,电话指派树**业站工作人员宋某某、董**依据盐源县2012年度低产低效林改造采伐伐区划拨单办理了马鹿乡大坪子村1组采伐蓄积指标为317立方米的采伐许可证,办理了马鹿乡上荒田村5组采伐蓄积为456.2立方米的采伐许可证。划拨单和采伐许可证明确了采伐树种为桤木,采伐方式为择伐,采伐原则为“去弯留直,去弱留强”。曹*拿到采伐许可证后立即组织曹*某(已判刑)、周某某(已判刑)、陈**(已判刑)、刘*甲(已判刑)等人于2012年12月25日将伐区的林木全部砍伐,但砍伐过程没有按照采伐许可证设计的要求,没有在林业管理站工作人员现场监督的情况下进行。

作为树河林业工作站站长的被告人吴某某在曹*等人伐木期间从未到伐区履行监管职责,也未派林业工作站的工作人员到伐区进行监督制止,2012年12月25日才出文指派林业站工作人员宋某某、董*甲到伐区进行监督管理,2012年12月26日宋某某、董*甲到伐区山场时,伐区内的林木已倒桩完毕,导致被滥伐、盗伐国有林林木1430.53立方米,给国家造成损失经鉴定为852114元。

本院查明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2012年度低产低效林改造的相关文件、采伐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的供述。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国家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特提起公诉,依法判处。

被告人吴某某辩称:2012年低产低效林改造指标的申请审核、采伐作业设计、打桩定界等程序上级部门未下达文件通知林业站参加。采伐许可证的办理是应局领导电话要求给予办理。采伐期间的监管局里未作明确安排,2012年12月25日本人经请示领导确定由林业站监管后,于当日召开会议作出工作安排,次日监管人员到山场,但林木已经倒桩。林业工作站工作职责中规定协助、配合林业主管部门参与伐区工作。作为树河工作站的站长,在经领导指示及时安排人员到伐区管理,已履行自己的职责。林业站负责查处伐区盗伐、滥伐林木的案件,不应承担盗伐、滥伐的后果责任,故本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9日凉山州林业局下达了2012年度全州低产低效林改造计划的通知,盐源县林业局于12月将委托凉山州林业勘察设计院完成该工程的改造设计(地点为马鹿乡大坪村、上荒田村、树河镇石门坎村、官方村,改造规模为523.5亩)以及采伐实施报告经州、县两级相关部门批复后,于2012年12月12日,林业局长*某某电话通知被告人吴某某(任盐源**工作站站长)由该站办理2012年度低产低效林改造项目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其中有:马鹿乡大坪子村1组采伐蓄积指标为317立方米;马鹿乡上荒田村5组采伐蓄积为456.2立方米。采伐期限为:2012年12月12日至12月30日,采伐树种:为桤木,采伐方式:为择伐,采伐原则为“去弯留直,去弱留强”)给曹*(已判刑)。吴某某遂安排站内工作人员宋某某、董**负责办理。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曹*随后组织人员进行砍伐。2012年12月25日被告人吴某某出文安排林业站工作人员宋某某、董**负责伐区的监督管理,次日二人到达伐区,但伐区内的林木已倒桩完毕。经检尺发现曹*等人滥伐、盗伐国有林林木达1430.53立方米,经盐源**定中心鉴定木材价值为852114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当庭举证并经法庭质证的证据有:

书证

(一)盐源县反渎职侵权局的案件来源说明,证实2013年7月29日盐源县森林公安局在移送曹*等人盗伐林木案件中,发现林业局树河林业管理站站长吴某某和伐区负责人宋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2014年5月对二人立案侦查。

(二)被告人吴某某在职及任职基本情况,证实被告人属盐源县林业局在职事业编制人员2012年9月由盐塘**工作站调往树河片区林业工作站工作,同时由盐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盐人社任(2012)13号文件通知任命其为该站站长,具有林业行政执法资格。

(三)中共盐**制委员会盐编委(1999)23号文件,关于林业局下属事业单位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拨款形式、方案等。其中确定林政股的职责为:负责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基础设施建设,监督执行限额采伐制度,木材凭证采伐运输、收储、加工综合利用,林产化生产、钢碳生产等林政管理工作。负责林木、林地权属管理、负责全县内征收、占用林地的初审,监督林地的开发利用,负责国有森林资源管理。

营林股主要职责:负责全县育苗生产技术服务、工程造林规划设计、施工管理、检查验收以及国土绿化。负责林业科技推广工作,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及防治工作。对原木、种籽、苗木以及其他繁殖材料的产地检疫和调运检查工作。

森林经营所的主要职责:负责辖区内的森林动物资源管理,组织实施辖区内的植树造林。森林火灾扑救等工作。办理民用材限额采伐手续、配合林*部门处理林木林地纠纷,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涵养水源、保持水土等工作。

(四)基层林业站的主要职能,对森林资源的管理。主要工作包括:资源统计和档案管理;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坚持凭证采伐和采伐验收。

(五)林业工作站职责和岗位职责,证实林业工作站协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林木采伐工作,配合做好林木采伐的伐区调查设计,并参与监督伐区作业和伐区验收工作。林业工作站站长职责负责主持林业站全面工作,协作伐区各乡镇党委政府抓好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其具体业务有:协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森林采伐工作,配合做好林木采伐的伐区调查设计,并参与监督伐区作业和伐区验收工作。

(六)树河片区林业工作站关于2012年马鹿乡低产低效林改造伐区管理人员名单,证实2012年12月25日该站出具伐区负责人为宋某某,管理人员为董**,要求二人按照相关规定搞好伐区管理并负责木材检尺的通知。

(七)凉山彝族自治州林业局凉林函(2012)99号文件,下达2012年度低产低效商品林改造计划的通知,证实2012年3月29日下达低产低效商品林改造更替改造0.2万亩,丰产改造1.5万亩的计划。

(八)盐源县林业局盐林(2012)73号文件,关于《盐源县2012年低产低效商品林改造计划作业设计》

(九)委托书,2012年11月10日盐源县林业局委托凉山州林业规划设计院完成规划设计。

(十)凉山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2012年11月制作的《盐源县2012年低产低效商品林改造计划作业设计》

(十一)凉山彝族自治州林业局于2012年12月10日凉林函(2012)385号文件批复,内容为2012年度低产低效商品林项目实施地点为马鹿乡大坪村、上荒田村、树河镇石门坎村、官房村。同意按设计综合改造低产低效商品林523.5亩。

(十二)盐源县林业局2012年12月12日盐林[(2012)80号文件,证实关于《盐源县2012年低产低效商品林改造作业设计》的采伐实施报告于县政府,并经分管县长当日批复。

该文件附载林业局长金某某签字。内容为:由林**、营林股、树河工作站严格按照设计及王县长的批示加强程序办理及山场监管工作。

(十三)2012年8月22日林业局会议记录。内容:林*股由沈**负责。2012年低产低效商品林改造任务已下达,今年要继续,监管方式按去年方式进行,林*和营林股同时负责此项工作。

(十四)盐源县林业局于2011年11月16日签发的盐林函(2011)49号文件,成立2011年低产低效林改造管理工作组的通知。其中内容有:营林股树河片区负责人崔*,刘*乙、宋某某、董**负责树河片区山场管理和检尺。

(十五)四川省林木采伐许可证四份,证实2012年12月12日由树河林业工作站向曹某某签发采伐马鹿乡上荒田村五组(1小班至3小班)采伐证三张和马鹿乡大坪子村一组(零小班)林木采伐证一张。采伐方式为择伐。采伐时间为2012年12月12日至12月30日止。

(十六)盐源县人民法院刑事(2014)盐源刑初字第1号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曹*等六人未按照采伐许可证要求范围采伐。已以盗伐、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七)马鹿乡上荒田伐区现场图及照片,证实盗伐、滥伐现场概况。

(十八)户籍证明,载明被告人吴某某的出生年月日等基本信息,证实案发时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二、鉴定意见

证实内容(一)盐源县森林公安局鉴定聘请书及盐源**河片区2012年度低产低效林改造采伐鉴定报告,经森林公安局聘请由林业局作出鉴定报告内容为:改造点越界采伐蓄积1356.67(出差814.04),无证采伐蓄积2189.57(出材1313.74立方米)。国有林出材1430.53立方米,其中云南松出材186.64立方米,桤木出材1243.89立方米。

(二)盐源**定中心盐价认鉴(2013)10号鉴定结论及告知书,证实关于对云南松及桤木原木价格的认证,经鉴定价值为852114元。该鉴定结论告知被告人吴某某其无异议。

三、证人证言

(一)证人金某某证言,2011年在树河实施低效低产商品林改造计划。当时也是曹某来申请办理的。2012年11月树河镇马鹿乡大坪子村、上荒田村、石门坎村又有该计划。具体程序是相关科室负责人把资料拿给我签字,委托州林堪院对改造项目进行设计后,11月份经州林业局批复,于12月12日局里向分管县长报了实施报告,经批复,我在该批复报告上签了由林**、营林股、树河工作站按照程序办理和山场的管理工作。采伐数量共有500多方。责任明确后在砍伐时我也在随时过问树河工作站的站长吴某某他都说是没问题。2013年3月份他给我说伐区检尺已经超方,我到伐区去看了情况后就安排沈某某副局长去调查核实方量,森林公安局的在介入时和我们的检尺方量为超伐1900多方。在大坪子还盗伐有1000多方。2012年低产低效林采伐证在树河工作站办理的。由于2011年就已实施低效林改造计划,所以在2012年实施这类计划时只是开了一个会议,要求负责人员按照惯例落实,没有书面通知,只有会议记录。

(二)沈某某证言,2012年低产低效林改造局里开会研究过,指标是上级下达的,通过设计后找的哪家公司在实施我不清楚。当时分管该项工作开始时是刘**副局长在分管,后来是金局长亲自分管。造林股在具体实施负责。2012年低产低效林改造没有安排我去落实过树河片区的改造工作,伐区出问题了才喊我去调查了解。具体该哪个部门负责监管,林业局的资源股有具体的采伐管理规定。

(三)董*乙证言,我是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站站长。去年称为林政资源管理股。我们主要负责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基础建设,监督执行限额采伐制度,林木林地权属管理,征用占用林地的初审,监督林地的开发利用等工作。2012年低效低产商品林改造计划是曹*在搞。由于2011年也在搞该项目,局里开会强调没有出书面通知。*局长在实施报告上签字后要求发给我们几个部门。程序办理属于我们股办理。我在划拨单上签过两次字。超伐后改动过设计书我就不清楚了。山场的采伐由工作站负责,但我们也应该对划拨的林木采伐进行跟踪监督。

(四)毛某某证言,我是营林股股长。主要负责造林绿化、种苗管理、森林病虫害防治及植物检验检疫,科技推广,林业产业发展工作。2011年低效低产商品林改造计划,我局成立了工作组,我们主要负责砍伐之后监督林权所有者种植新的品种,采伐方面的工作我们不负责。2012年的划拨单,我是看见领导和伐区管理人都签了字我才签的字。关于伐区采伐的监督,局里没有安排我们,我不清楚。

(五)宋某某证言,2012年12月12号,曹*拿了划拨单来站里。我和董**请示领导吴某某后,才办理了位于树河马鹿乡大坪子村、上荒田村、石门坎村三张共有500多方木材采伐证给他。2012年12月25日站里开会,所长吴某某安排我和董**共同负责大坪子村一组和上荒田村的伐木。董**还负责石门坎村。26日我们就约了森林派出所的两个人一同到山上去看。当时数量看不出来,在涉及范围内的已经砍倒。2013年2月份开始检尺,检到四十多车时就有五百多方。我们及时给站长汇报后他要求我们停止检尺。曹*搞的低产低效林改造,从设计到倒桩、断筒都没有书面通知树河林业工作站,12月25日吴所长开会才叫我们去监管的。

(六)董*甲证言,曹*低产低效林改造的规划涉及都没有通知我们林业站。2012年12月12日曹*来站里办理采伐证,给他交代12月30号前全部倒桩,不得越界采伐,按照采伐证上的方量采伐。过了年后宋某某叫我去检尺,我把他给我的检尺单加了一下发现已经超方。然后就向吴**汇报,吴**向局领导汇报后说是继续检尺,在检到1200方时森林公安局就介入了。在砍伐木材时所里安排我和宋某某监管,由于路途比较远,又没有交通工具,12月25日站里安排我和宋某某负责管理伐区,包括检尺,但主要是宋某某在负责。我们在12月26日和树**出所的去过山场一次。

(七)曹*某证言,我是经曹*委托负责收购木材和管理账目及检尺。石门坎村的低产低效林改造是曹*和陈*乙联系砍伐了170多方桤木尔木。马鹿乡上荒田村5组是曹*和陈*甲签的合同,合同上要求在涉及范围内砍伐没有写明砍伐方量,在这个伐区共砍伐了400多方。马鹿乡大坪子村1组刘**的木料经我检尺有714.492方。

(八)刘*甲证言2012年12月17日我主要负责马鹿乡一村一组地界砍伐桤木,12月31号全部倒桩,砍了有六百多方。砍伐过程中没有人来检查指导。听说宋某某来过一次但我们没见面。2013年2月份木材拉得差不多了他来过一次。

(九)周某某证言,2012年12月17号曹*安排一村一组地界砍伐。我负责山场的管理。12月30号全部倒桩砍了有一千多方桤木。砍伐过程中宋某某和董**在管理,他们分别来过一趟,具体强调砍伐时间,但砍的地界范围他们都不清楚。

(十)陈*甲证言,2012年12月17日进场砍三村五组的桤木。我们伐区由宋某某负责。他在清山的时候和吴所长才来过。我们共砍了四百三十多方木材。

(十一)熊*甲证言,我在树河马鹿乡上荒田村5组集体林搞过低产低效林改造采伐。我们组的组长陈**联系的,经过全组的村民开会同意签字。2012年12月份砍料,林业主管部门到没有到现场调查我不清楚。

(十二)罗某某证言,2012年12月19日参加马鹿乡上荒田村五组集体林改造的采伐,砍了桤木和十几颗松木我们在山上倒桩时没有林业主管部门的人来指挥监督我们。

(十三)熊*乙证言,2012年12月在马鹿乡上荒田村5组进行低产低效林采伐,组长陈**负责。砍了一百多棵桤木。

(十四)曹*证言,2012年在树河镇石门坎村和陈*乙签订低产低效林改造。我负责办理采伐证,他们在设计范围内采伐,合同没有具体写明采伐方量和采伐要求。2012年10-11月我和上荒田村5组组长陈*甲联系按照程序办理了采伐证总蓄积量456.2立方米,出材量273.7立方米。合同上没有写明采伐方量和要求。在马鹿大坪子村1组的低产低效林改造中是和组长刘**联系的,设计了总蓄积量317立方米,出材量190.2立方米。大坪子五组没有在设计范围内。

四、被告人吴某某供述及同步视听资料,2012年12月10日左右,金某某局长打电话给我说是局里有个低产低效林改造项目的采伐手续要在我们站办理。原因是负责办证的外出学习了。当时搞项目采伐设计时我还没有到树河任职,我也问过金局长办理采伐证合理不?他说可以。也问过监管由我们负责不?他说采伐时他安排局里的营林股和林政股召开协调会后再说。我当时在西昌,电话通知工作站的董**让他们按程序办理采伐证给曹*,共办理了500多方。后来局里也没派人下来监管。12月25日上午我找到金局长他说局里忙,伐区由我们工作站负责。我就回来安排伐区负责人由宋某某担任,管理人员由董**担任并负责检尺。之后我也随时过问他们山场上的事都汇报说正常。倒桩短筒后他们也没有通知过我。2013年董**才说检尺时发现木头已经砍超了。我立即要求停止检尺和运输并给金局长作了汇报,第二天金局长通知我说已经有人举报到林业公安局,局里在安排工作组开始调查。2012年9月我才到树河担任的站长,由于12月底护林防火工作繁忙,自己也相信两位老同志的工作,就没有亲自到现场监管,我有一定的责任。

视听资料与被告人吴某某的上述供述同步且内容一致。

以上证据来源真实合法,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担任盐源**河林业站站长期间,明知盐源县2012年低产低效林改造项目在其管辖片区实施,怠于履行林木采伐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造成林区森林资源严重毁损,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符合玩忽职守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指控有据,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辩称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的理由,本院经查明认为,虽职责要求林业站协助林业主管部门管理林木采伐工作,但由于2012年在该辖区实施的低产低效林改造项目的采伐许可证在该工作站办理,被告人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明知该项目的实施计划,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虽未明确下达监督管理工作,林业工作站在明知辖区有采伐计划后应当主动积极并切实进行山场监督管理,而被告人既未及时安排督促工作人员进行伐中监督,其本人也未到山场进行监督管理,致使曹*等人在没有监督的情况下超计划乱砍滥伐,严重破坏了森林资源。被告人吴某某未认真履行职责与造成的重大损失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当依法追责,科以刑法。故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本案事故的发生系多因一果,责任分散,综上事实和情节,可认定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免予刑事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并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吴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凉山州**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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