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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王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四川**民法院审理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王*甲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邻水刑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邻水县人民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同一个诉讼过程中允许证人作为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违反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邻水县人民法院(2014)邻水刑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邻水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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