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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玩忽职守案刑事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男,1966年3月29日出生于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仡佬族,大学文化,现任道真仡佬族苗**牧业发展中心主任。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4年6月23日被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20日经道真仡佬族苗族**民法院决定被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宋**,重庆**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魏**,贵州**事务所律师。

一审法院查明

贵州省道**县人民法院审理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才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4)道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才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原审被告人陈*才不服,以“草地中心不是扶贫养羊项目的具体实施单位,上诉人对肖*将农户自有羊作为公司投放羊上报并不知情,其在工作中认真履职,不存在玩忽职守情形,原判认定本案经济损失达267.9万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道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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