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郑某某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以六检公诉刑诉(2014)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1日,被告人郑某某与六枝特区陇脚乡人民政府签订了《“天保”工程森林资源管护承包合同》,由郑某某担任花德村森林护林员。合同截止时间为2014年12月31日。合同规定被告人郑某某应当对花德村林区进行管护,每月巡山不得少于25天。被告人郑某某自担任护林员以来,长期未按照护林员职责开展巡山护林工作。2014年1月10日,花德村召开了有乡驻村干部、村支两委等人员参加的“花德村2014年春节期间森林防火专题会”,会议安排被告人郑某某负责“朵嘎、红星”路口的设卡防火,会上要求护林员必须保持每天巡山,做好巡山记录,发现火情及时上报。但被告人郑某某在2014年春节期间,私自请其亲戚郑某某在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在红星路口帮忙其看守,自己却忙于走亲戚、喝喜酒、在家过年等,不履行森林管护职责巡山护林。2014年2月6日13时许,陇脚乡花德村村民陈某某(已判刑)在花德河滥冲处干农活时(气象预报当日为高火险,滥冲为高火险区域),用气体打火机点燃田边的草篷,从而引发森林火灾。被告人郑某某接到电话后,才赶往火灾现场参与灭火。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火灾过火林地面积94.98公顷,造成经济损失337.3745万元,直接经济损失315.7475万元。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对其指控,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身为在国家机关中从事森林管护职责的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郑某某认为指控属实并表示自愿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日,被告人郑某某与六枝特区陇脚乡人民政府签订了《“天保”工程森林资源管护承包合同》,由郑某某担任花德村森林护林员。合同截止时间为2014年12月31日。合同规定被告人郑某某应当对花德村林区进行管护,每月巡山不得少于25天。被告人郑某某自担任护林员以来,未按照护林员职责开展巡山护林工作。2014年1月10日,花德村召开了相关人员参加的“花德村2014年春节期间森林防火专题会”,安排被告人郑某某负责“朵嘎、红星”路口的设卡防火,要求护林员必须保持每天巡山,做好巡山记录,发现火情及时上报。但被告人郑某某在2014年春节期间,私自请其亲戚郑某某在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在红星路口帮忙其看守,自己却忙于走亲戚、喝喜酒、在家过年等,不履行森林管护职责巡山护林。2014年2月6日13时许,陇脚乡花德村村民陈某某(已判刑)在花德河滥冲处干农活时(气象预报当日为高火险,滥冲为高火险区域),用气体打火机点燃田边的草篷,从而引发森林火灾。被告人郑某某接到电话后,才赶往火灾现场参与灭火。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火灾过火林地面积94.98公顷,造成经济损失337.3745万元(森林资源损失315.7475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并经本院综合认定的下列证据证实:

1、物证护林员巡山记录本及复印件:证明郑某某巡山护林的相关情况。

2、户籍证明、花德村第九届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果报告单、六枝特区民政局关于暂未下发第九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当选证书的情况说明、取保候审决定书:证明郑某某的身份情况及因本案被采取的强制措施情况。

3、“天保”工程森林资源管护承包合同:证明郑某某于2014年1月1日与六枝特区陇脚乡人民政府签订了“天保”工程森林资源管护承包合同。合同约定了乙方(郑某某)的责任为:每月巡山天数防火期内必须每天巡山护林,其他时间不得少于25天,巡山时必须如实填写巡山记录等。

4、陇脚乡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常年护林员工资发放清册及六枝特区林业局的情况说明:证明护林员的工资发放等情况。

5、中共**纪委、六枝特区监察局关于陇脚乡26森林火灾事故相关责任人处理结果的通报:其中对火灾事故火源点守卡员蔡某某(乡计生服务站副站长)、护林员郑某某进行立案检查,取消蔡某某2014年年终奖及第13个月工资,撤销郑某某护林员职务。

6、森林警察大队值班记录簿:证明2014年2月6日13时13分,接到陇脚乡花德村发生森林火灾的报告等情况。

7、六枝特区林*资源管理站出具的陇脚乡花德村2014年2月6日火灾林权情况说明及国有山林权证、小班作业区划图、林权登记申请表:证明陇脚乡26森林火灾事故所涉林权的相关情况。

8、六枝特区气象局的气象信息报告:证明六枝特区气象局对2014年1月29日至2月6日的天气情况进行了预报。主要内容为:以多云到晴天气为主,气温偏高,湿度小,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较高,春节长假末有一次降温、降雨过程。其中2月6日(初七),多云转阴有小雨,气温下降。

9、森林防火的相关条例、规定、通知:证明相关部门对森林防火高度重视,制定了相关条例、规定,下发了相关通知。

10、森林防火会议记录:证明花德村支两委召开过森林防火工作的相关会议。

11、本院(2014)黔六特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书:证明2014年2月6日13时许,陈某某在六枝特区陇脚乡花德河滥冲处干农活时,用气体打火机点燃田边的草篷,因当时气候干燥、风势较大,从而引发森林火灾。经林业技术鉴定人员鉴定,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94.98公顷,造成经济损失337.3745万元(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315.7475万元)。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本院依法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12、证人郑**的证言:我家住在朵嘎路口,我知道花德村在该路口设路卡,防止春节期间有人带火入山。郑某某和我说过,请我有空宣传森林防火。2014年2月6日早上,郑某某到我们那儿玩了10-20分钟。

13、证人郑某武的证言:证明2014年2月3日(农历正月初四)早上8时至下午5时都在郑某某家,与郑某某在一起。

14、证人郑**的证言:证明2014年2月3日(农历正月初四)早上去郑某某家,碰见郑**;其还证明2014年2月5日(农历正月初六)到宋某某家吃酒,帮宋某某家做厨,郑某某也在宋某某家帮忙。

15、证人郑某洪的证言:证明2014年2月6日下午发生森林火灾的相关情况。

16、证人郑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帮郑某某看路口(往龙山方向的大门口),郑某某每天给其60元钱。

17、证人钱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2月6日早上9时左右,郑某某骑着摩托车来到她家门口并将摩托车寄放在她家。

18、证人杨某某的证言:我是花德村副主任兼文书。你们(指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的办案人员)收集到的会议记录(复印件)是我任文书时所作,记录都是属实的。关于2012年6月19日会议记录第七项(决定上报郑*某为护林员、补助经费归村委会所有),因当时护林员是罗某某,罗某某到浙江给他儿子带小孩,所以村里需要对护林员更换上报。村里在研究申报护林员时,考虑到村里没有办公经费,就决定上报村主任郑*某为护林员,补助经费交到村委,作为村委办公费用。郑*某担任护林员后,未给我说过领了多少补助,也未将补助费交给我,只是有时村里召开会议,他请村委或者村民代表吃饭,他给我们讲用的就是护林员补助经费。至于是他个人请客还是代表村委安排伙食,我们不清楚,也没有算过账。2014年1月10日召开的花德村2014年春节期间森林防火专题会议是由村支书陈*跃组织,乡挂村领导、驻村工作组、村支两委及各村民组组长参加。村支书陈*跃传达了森林防火的相关文件,村主任郑*某安排工作,成立花德村森林防火领导小组及森林防火应急分队,对春节期间各路口设卡人员进行了安排,杨某某负责三合、黑羊菁;王某某负责新田、雨角;陈*跃负责花德;郑*某负责朵嘎、红星。郑*某在会上说,他负责的卡是设在他哥哥郑**家门口,到时候他委托郑**守卡,乡政府也会安排人守卡,他可以两者兼顾,既负责巡山,又可以到各卡点检查。

19、证人王某某的证言:2014年春节期间森林防火工作专题会议我参加的,首先是村支书陈*跃传达文件,后来郑某某安排春节期间森林防火工作,村里先成立防火工作领导小组,由陈*跃担任组长,郑某某担任副组长,我是成员及森林防火分队的队长,再后来就是驻村工作组组长张某某强调了一些防火方面的工作。张某某强调春节期间每个同志必须保持手机畅通,24小时电话开机,护林人员必须每天巡山护林,并做好巡山记录;也强调了各自哨卡要加强工作,确保森林安全。会议确定杨某某负责三合、黑箐;王某某负责新田、雨角;陈*跃负责花德;郑某某负责朵嘎、红星。设这些哨卡是专门针对春节期间防止有人带火入山或玩火,放鞭炮,祭祀扫墓用火等危及森林安全的。直到今天我才知道郑某某是护林员,之前我一直没有见到他去巡过山,也不知道他是护林员。

20、证人杨**(郑某某之妻)的证言:我曾看到天晴时郑某某穿着迷彩服、戴起红袖套、拿起小喇叭到属于我们村的坡上喊不准烧灰、看牛不准带火爬坡、清明祭祀不准烧香点腊。2014年春节期间,郑某某有时候到路口搞防火工作,有时没去。初一我和郑某某都在家,没外出;初二我和郑某某到补**卢某某家“拜年”;初三我和郑某某到郎岱给我已故的父母“拜年”,早上去下午回来;初四我和郑某某在家没外出;初五宋某某家接儿媳,我们去帮忙;初六吃酒;初七早上,我问郑某某,罗*家办酒,你去帮忙吗?郑某某讲他出去转一下,没什么事他会来帮忙,然后他就骑摩托车走了,没有讲去哪里。下午2点来钟,大家看到红星方向林子有烟,我就跑去参与灭火。

21、证人杨**(卢某某之妻)的证言:其主要证实2014年农历正月初二,郑某某夫妇到她家拜年的事实。

22、证人罗*的证言:我女儿是2014年农历初七出嫁,当天我家办酒,中午1点左右起火。起火前郑某某在我家的,起火后郑某某就不在我家了。我没有见过郑某某穿护林员衣服,戴上帽子拿喇叭巡山护林。

23、证人罗某成的证言:2014年2月6日早上10点至11点之间,我在罗某某家门口遇到郑某某和罗某某,我们三人就一起闲逛,边走边玩,后在进乡政府的路口那儿看人赌钱。据我所知,火灾当天,郑某某没有去巡山。

24、证人罗某某、罗**、李**、王**、陈**的证言:主要证实未看见郑某某巡山护林。

25、证人陈*跃的证言:我于2013年10月28日任陇脚**党支部书记。我原来只看到陈*富巡山护林,所以我认为护林员是陈*富。2013年年底,村里申报护林员工资报酬时,我见2013年护林员的名字是郑某某,就问郑某某原来的护林员陈*富怎么变成你了?郑某某给我讲报他的名字得的补助经费拿付村里的招待费。具体村里招待费是不是郑某某付的,付了多少,他没有给我讲。2013年年底,我到乡林业站要资料,正好遇到郑某某,我问他2014年护林员报哪个,郑某某讲他会安排。过后郑某某私下给我讲,2014年的护林员还是报他。2014年春节前,花德村召开了防火专题会议,传达相关文件,宣布领导小组成员、应急分队人员、春节期间守卡人员,要求24小时设卡宣传、盘查。郑某某负责朵嘎、红星卡点。郑某某既是护林员,又是守卡员,他没有说如何兼顾。从初一至初七,郑某某没有到我的卡点检查,也没有看见他到我负责的林区巡山护林。

26、证人陈**(原花德村支书)的证言:花德村的护林员由村里推荐,同林业站签订合同。由于村干部报酬较低,护林员有一定报酬,大家就商量由村干部轮流当护林员,推荐申报给林业站。2009年的护林员是杨某某(村文书);2010年的护林员是我;2011年的护林员是罗某某;2012年至2013年的护林员是郑某某。2014年因我不在村委工作,就不清楚了。郑某某2012年任护林员期满后,2013年应该换人了,但郑某某没有同我商量,就向乡里申报自己为护林员。我离任后至发生火灾前,没有看到郑某某带着喇叭巡山护林。

27、证人卢*发的证言:我母亲去世三年了,郑某某是我二哥卢*某的儿女亲家。今年正月初二,郑某某与他妻子来给我母亲拜年。我们一起上山,从山上回来后就在我家吃饭、喝酒,一直喝到天黑。

28、证人宋某某的证言:2014年农历正月初六我小儿子结婚。初五我就请郑某某来帮忙,郑某某是上午到我家的,在我家吃完午饭后,就帮我家买菜,买菜回来后就帮助厨房做准备工作,直到晚上2点左右才离开我家。初六是正酒,郑某某早晨七点左右就到我家了,整天都在我家帮忙,直到下午7点左右。我记得2011年罗某某担任护林员时,郑某某参与罗某某一起巡山护林过,后来就没有再看见了,至于郑某某是不是护林员,我不清楚。

29、证人陈某某的证言:2014年春节农历初七,我是从红星下组的家里直接去田里干活,当天没有人询问或盘查我带火进入林区,也没有看到有人巡山护林。

30、证人王*(陇**党委委员,组织委员)的证言:我分管林业,所以森林防火工作属我管。护林员的具体巡山护林工作以及对护林员的考核等都是由林业站具体负责。我认为护林员没有开展好巡山护林工作和火灾的发生有关系,但实事求是说护林工作由于点多面广,开展起来有一定难度。

31、证人王**(陇脚乡工作人员)的证言:2014年2月6日,我在乡政府值班。13点左右接到有关部门的电话通知:花德村红星组森林起火,要求乡政府立即去了解火情,进行处置并上报处置情况。我将该情况给张某某书记汇报,张某某带领乡政府值班人员赶赴起火现场并安排我在办公室打电话通知全乡干部及花**村委,组织百姓上山灭火。张某某走后,我开始打电话通知全乡干部及花**村委主任郑某某。打通郑某某的电话时,他说已经和张某某书记在火灾现场了。

32、证人龙某某(陇**业站负责人)的证言:2013年1月1日及2014年1月1日的《“天保”工程森林资源管护承包合同》是陇脚乡政府与花德村上报的护林员郑某某签订的护林合同。按照“天保中心”的要求,我将“天保中心”发下来的合同与护林员郑某某签订,乡政府为甲方,郑某某为乙方,报乡政府同意盖章后再报特区林业局“天保中心”备案。护林员的工作情况由林业站进行日常管理,按照规定是每月对护林员的工作考核一次,但陇**业站只有我一人,我就向乡里汇报,乡里同意半年对护林员考核一次。郑某某巡山记录本上记载的巡山护林情况与实际不符。只要护林员管护的林区没有出现火灾等情况,就认为护林员的工作是合格的。我没有在相关文件或规定上看过24小时巡山的具体解释,凭我在工作中的实际情况理解,就是要求护林员每月进林区开展日常巡逻不得少于25天,并不是要求护林员24小时在林区,走遍每个地方,但要求护林员对管护林区开展护林工作,防止毁林行为,预防火灾等。护林员还要根据林区的具体情况、特点来开展其他工作,进行巡查,有珍稀树种的林区,要防止偷盗、采伐;有野生动物的林区,除做好护林工作外,还要注意保护野生动物。陇脚乡政府曾下文要求村里加强对护林员的管理,同时强调护林员要在春节、元宵期间加强日常巡逻,防止人为原因造成火灾。文件下发后及2014年农历正月初三,我两次逐一打电话给陇脚乡八位护林员,叮嘱他们春节、元宵期间要加强巡逻,防止人为的森林火灾发生。我在2014年1月份巡查过郑某某的护林工作,有不在岗的情况。因郑某某作为村主任还有其他事情,于是我对他说作为护林员要履行好相关职责,不能履行护林职责就推荐别人来干护林工作。

33、证人张某某(花德村驻村工作组组长)的证言:我是2012年开始任花德村驻村工作组组长至今。工作任务和职责是完成乡党委、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指导村里开展相关工作。陇脚乡2014年11号文件于2014年12月25日在乡里召开的大会上传达过,文件后面所附的值守路口名单也是在党政办办公室门口公示栏里公示的。要求乡干部按照文件要求做好森林防火的有关工作,并值守好各自的路卡。之后我到花德村与村支两委、驻村干部一起召开花德村春节期间森林防火工作会议,对森林防火工作进行安排,郑某某负责朵嘎、红星路口的值守,其余人员也有相关安排。我在会议上还特别强调:护林员必须保持每天巡山,作好巡山记录,确保森林安全。

34、证人杨*(陇脚乡政府工作人员)的证言:我于2013年11月底至2014年2月初驻花德村。森林防火值班表是春节前在乡森林防火会议上宣布的,村里也要安排人员参与值守路口。

35、被告人郑某某供述:我是从2012年10月份开始兼任护林员的。村里开会研究申报我兼任护林员,主要是因为我兼任护林员,可以将护林员的工资作为村委活动经费。我领取的护林员工资没有交到村里面,如果村里吃饭用钱我就去付钱。2013年、2014年的《“天保”工程森林资源管护承包合同》是林业站让我去签的。按照要求每月巡山护林不得少于25天,但我每月是没有25天的时间去巡山护林的,为了应付上级部门的检查,护林员巡山记录本上记载的巡山护林情况是不真实的。2014年春节前,乡里面经常强调要注意森林防火,所以我和支书、文书、村民委员、挂村领导商议于2014年1月10日召开森林防火工作会议,安排工作。大年三十到元宵节期间,我负责朵嘎和红星路口的值守。2014年春节期间,我是在家过年、走亲戚、吃酒等,没有去巡山。2014年2月6日(农历正月初七)中午12点过钟的时候,我儿子打电话说红砖厂那里冒很大的烟,着火了,我马上骑车赶过去,当天风很大,火势也很大,我就打电话给乡政府值班的工作人员汇报了情况。我到时现场有陈**、罗**和一些老百姓在,过了十多分钟,乡里的张书记就来了。

36、现场勘查笔录:证明六枝特区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对花德村滥冲处的现场进行了勘查。

37、森林火灾现场鉴定报告:证明六枝特区林业局对火灾进行调查鉴定,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94.98公顷,造成经济损失337.3745万元(森林资源损失315.7475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身为陇脚乡人民政府以合同的形式聘任的护林员,其履行森林管护职责时,其身份属有关立法解释规定的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告人郑某某不认真履行森林管护职责,致使在其管护范围内发生森林火灾,造成经济损失337.3745万元(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315.7475万元),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玩忽职守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郑某某护林员的身份系合同约定,合同对郑某某应如何“巡山护林”约定不明;陇脚乡人民政府明知被告人郑某某系该乡花德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很难保证“每月巡山天数防火期内必须每天巡山护林,其他时间不得少于25天”,仍聘任郑某某为护林员;陇脚乡人民政府相关工作人员未按安排到“朵嘎、红星”路口设卡防火;既要求被告人郑某某作为护林员必须每天巡山,又安排其负责“朵嘎、红星”路口的设卡防火显然不合理;导致森林火灾发生的直接原因系陈某某用气体打火机点燃田边的草篷所引发;火灾发生后,被告人郑某某及时赶到火灾现场参与灭火;被告人郑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等实际情况,郑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郑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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