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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葛某某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以七星检公诉刑诉(2015)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葛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春季,七星关区启动实施中小学学生营养餐计划,经时任生**心校校长陈某某安排,由时任生**心校副校长葛某某等人负责采购厨房设备,葛某某等人以询价的方式委托毕节市加发家具商行购买了两套多功能炉灶,在多功能炉灶没有安装,未进行试用的情况下,葛某某等人便对其产品确认签名验收合格,将两套多功能炉灶中的一套分配给生机小学使用。

2012年5月,该炉灶由厂方派员安装交付生机小学投入使用,时任生机中心校教导副主任,主持生机小学全面工作的被告人刘*,接收炉灶时,没有向相关人员索要该炉灶的说明书、合格证,未问清使用方法,没有对该多功能炉灶的性能进行了解,在不知应如何维护、清理、保修的情况下,就将该炉灶交由未经培训的招聘厨师吴某某管理使用,使用期间,该炉灶的泄压装置被擅自改装成温度传感器。

2012年5月至2014年11月,被告人刘*、葛某某在分别担任生机小学校长、副校长(主持工作)期间,对多功能炉灶的使用管理中,没有安排人检查过炉灶的泄压装置是否能正常泄压,没有按相关文件规定对该多功能炉灶进行管理使用,没有开展炉灶安全使用管理的安排、监督检查工作,没有安排人对炉灶进行过维护清洗,也未发现该炉灶的泄压装置被改装。

2014年11月19日上午10时40分左右,生机小学该多功能炉灶在使用过程中,因泄压装置被改装,由于泄压管一端被完全堵死,不能正常排气泄压,导致炉灶内气压过大引发爆炸,造成厨师吴某某死亡,食堂工作人员徐某某、高某某、梅*、周某某、许某某、唐某某受伤的安全事故。

公诉机关并向本院提供了:1、被告人刘*、葛某某的供述;2、证人丁*、丁*某、曹某某、路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3、专家意见书;4、锅炉爆炸现场图;5、任职文件、七**教育局文件、会议记录、合格证、说明书、住院病历等书证。以此指控被告人刘*、葛某某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玩忽职守罪,故提请本院对被告人刘*、葛某某定罪科刑。

被告人刘*、葛某某对公诉机关的这一指控表示无异议。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刘*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刘*有自首情节,系从犯、偶犯、初犯,且本案受害人存在严重过错,建议对其免除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春季,七星关区启动实施中小学学生营养餐计划,经时任生**心校校长陈某某安排,由时任生**心校副校长葛某某等人负责采购厨房设备,葛某某等人以询价的方式委托毕节市加发家具商行购买了两套多功能炉灶,在多功能炉灶没有安装,未进行试用的情况下,葛某某等人便对其产品确认签名验收合格,将两套多功能炉灶中的一套分配给生机小学使用。

2012年5月,该炉灶由厂方派员安装交付生机小学投入使用,时任生机中心校教导副主任,主持生机小学全面工作的被告人刘*,接收炉灶时,没有向相关人员索要该炉灶的说明书、合格证,未问清使用方法,没有对该多功能炉灶的性能进行了解,在不知应如何维护、清理、保修的情况下,就将该炉灶交由未经培训的招聘厨师吴某某管理使用,使用期间,该炉灶的泄压装置被擅自改装成温度传感器。

2012年5月至2014年11月,被告人刘*、葛某某在分别担任生机小学校长、副校长(主持工作)期间,对多功能炉灶的使用管理中,没有安排人检查过炉灶的泄压装置是否能正常泄压,没有按相关文件规定对该多功能炉灶进行管理使用,没有开展炉灶安全使用管理的安排、监督检查工作,没有安排人对炉灶进行过维护清洗,也未发现该炉灶的泄压装置被改装。

2014年11月19日上午10时40分左右,生机小学该多功能炉灶在使用过程中,因泄压装置被改装,由于泄压管一端被完全堵死,不能正常排气泄压,导致炉灶内气压过大引发爆炸,造成厨师吴某某死亡,食堂工作人员徐某某、高某某、梅*、周某某、许某某、唐某某受伤的安全事故。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认定。

1、被告人刘*的供述:我担任生机小学的校长,负责生机小学的全盘工作,一方面负责生机小学的教育教学、人事管理、调整等教学相关业务工作;另一方面负责学校范围内的学生、教师、工勤人员的安全管理、防范以及食堂食品卫生、食堂安全生产管理、监督等相关行政管理工作。

2014年11月19日上午10点40分左右,我和几个老师在学校办公室,突然听见爆炸声,就立即去看,发现是食堂的多功能炉灶爆炸。该事故造成食堂厨师吴某某死亡,国家赔偿其家属60多万元,食堂其他工作人员徐某某、高某某、梅*、周某某、许某某、唐某某不同程度受伤,到现在徐某某、高某某、周某某还在毕**医院治疗,她们三人分别花销的医疗费都是10多万元,如今还无法康复出院,梅*、许某某、唐某某已经出院,也花去不少的医药费,具体多少我不清楚,但到现在所有受伤人员的相关后续处理工作都没有完成。该事故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非常严重,给社会造成极坏的影响。

生机小学的学生营养餐食堂是2012年的春季学期开始启动的,开始是湖南人经营管理,我们2012年5月份左右才开始自己管理。

生机小学营养餐食堂厨房使用的多功能炉灶是生机中心校统一采购,组织安装、验收后,交付我们生机小学使用的。

我安排葛某某老师负责食堂买菜、米、油等日常管理工作。

生机小学没有安排分管安全的领导,我负责生机小学的全面管理工作。生机小学营养餐食堂使用的多功能炉灶安装好,交付我们使用后,我对该炉灶的功能、安全性、如何使用等没有进行过了解。也没有看过该多功能炉灶的安装使用说明书。没有找生机中心校相关产品采购人员询问过该炉灶的使用说明书及合格证。我将该炉灶和厨房内其他设施设备交给食堂厨师吴某某管理使用,并要求他们在使用过程中,如果发现问题,向我们食堂管理人员汇报,然后由食堂管理人员向我汇报,在此期间,没有人向我汇报过此类事情,所以我没有安排对该多功能炉灶进行过维护、清洗。

吴某某是我们学校通过竞聘,招录的厨师,是我组织招聘的。吴某某开始使用多功能炉灶的当天,我问吴某某是如何懂使用厨房里的这些设施设备的,吴某某告诉我,是来安装人教他的。没有对他进行过培训。也没有安排人对该炉灶进行过检修、改装过。在该多功能炉灶启动使用的时候,我看见厨房外有一棵管子(估计4至6分)时不时地会冒水汽,我们吃饭的时候,问厨师吴某某,吴某某说,火力大的时候,冒的水汽就会大些,火力不好的时候,冒的水汽就会小些。多功能炉灶的泄压装置是什么时候,被谁改装,是谁安排的我不清楚。

对学生营养餐食堂安全工作进行检查过的,我们一个月要组织多次检查,发现过打洋芋丝的机子坏掉,小消毒柜坏掉,我要求停止使用,其他的,我没有发现过问题,没有发现多功能炉灶存在安全隐患,所以也没有制定炉灶的安全防范措施。

导致2014年11月19日该多功能炉灶爆炸,造成1死6伤和严重的财产损失,我主持生机小学全面工作或者担任生机小学校长,感到非常痛心。该事故造成严重的生命财产损失,社会影响极坏。我由于工作多,工作忙,没有及时发现该多功能炉灶被改装,我作为学校的负责人,检查监督不到位,我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有关文件我们都是从生机镇中心校(2013年变更为生**管中心)领来,领来之后在每星期一的学校例会上都会组织学习,按要求安排。我们生机小学食堂使用的多功能炉灶我们当时就认为是做饭的火炉,不属于七星教办(2012)156号文件所指的液化气和锅炉等特种设备类产品,所以就没有按照该文件对炉灶进行排查,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对设备原始资料、定期检验和定期检查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运行记录和故障记录,也未建立相关档案。

没有人告诉过我该炉灶属于高压设施,我也懂不到该炉灶属不属于高压设施。我认为该炉灶就是做饭的火炉,所以我没有按照文件精神对使用的多功能炉灶进行检查,就没有检查出安全隐患,也无记录档案。

如果我们都是按照党委政府、教育局的文件要求,把该炉灶当做高压设施进行管理,该炉灶就不会发生爆炸,就不会造成人员死伤的结果。

2、被告人葛某某的供述:我担任生机中心小学的副校长,工作职责是协助校长陈某某工作,具体分管后勤、计划生育、整张治乱、普实、学校安全等工作;担任生机小学的校长,工作职责是负责生机小学的全盘工作,一方面负责生机小学的教育教学、人事管理、调整等教学相关业务工作;另一方面负责学校范围内的学生、教师、工勤人员的安全管理、防范以及食堂食品卫生、食堂安全生产管理、监督等相关行政管理工,生机小学的学生营养餐食堂是2012年的春季学期开始启动的,开始是承包给湖南人经营,到2012年5月份左右才由生机小学自己管理。

发生事故时,我已经调千**学工作,对事故的具体情况不清楚,是事后听说造成1死6伤的严重后果。

生机学校的学生营养餐工程,和全七星关区的一样,是2012年的春季学期开始的,开始是承包给湖南人经营管理,后来生机耿关小学出现过学生食物中毒情况,其他地方学校也出现过类似的事情,就不再承包给湖南人经营。对食堂就进行整顿,各学校自己经营管理,就需要购买一批餐具等设备。2012年4月份左右,根据时任中心校校长陈某某的安排,我、校长助理丁*、后勤人员丁*某、财务人员李某某就到毕节相关商行对比询问价格,最后到加发家具商行,该商行的价格要便宜一些,就确定在加发家具商行购买了这批产品,这批产品中有两台多功能炉灶,后来一台分给耿官小学使用,一台分给生机小学使用。当时,我们只看过报价单和说明书,对该炉灶是什么样子,我们没有看见。至于后来是如何签合同、付款的,我不清楚。厂家送货物去的那天,我恰好在中心校的二楼,我看见丁*某老师在那儿清点数量,其他还有那些人我记不清除了,当时我是不是在该批产品验收单上签名我记不清楚了。产品验收后,陈某某安排时任中**公室主任叶*,通知各小学,把属于自己学校的产品拖回去,各小学和厂家对接安装,当时,厂家来了4、5个技术人员,具体是哪些技术人员,我不清楚。所以,对这批产品的安装、验收,投入使用的情况我不清楚。

我们当时购买多功能炉灶一共是两台,大的一台分生机小学使用,小的一台分耿关小学使用。对该多功能炉灶的性能不清楚。

该多功能炉灶是正规厂家生产的产品,肯定是合格产品,这些相关证件在交付产品时,肯定是包装好交付的。

该多功能炉灶安装、验收时,我是生机中心校的副校长,当时陈某某安排各小学的校长负责,当时生机小学的校长是刘*,安装、验收、投入使用情况要刘*才清楚。

生机小学使用的多功能炉灶爆炸是什么原因我不清楚。

我担任生机小学校长期间,管理生机小学食堂的是葛某某老师,我担任生机小学校长后,调整曹某某老师来管理食堂。关于食堂的安全生产情况,我们当时主要注意管理的是食堂的食品、卫生安全。其他的也监督检查的,没有发现问题。

我担任生机小学校长期间,经常都会到食堂去看,我知道该多功能炉灶是高温高压产品,我看见该炉灶的蒸饭柜气压很大,我还交涉厨师吴某某,要注意,还有,我看见该炉灶的水箱曾经有点漏水,我还叫吴某某处理,我曾经问过前任校长刘*,该炉灶的安装使用说明书在哪里,刘*说不清楚。我想该多功能炉灶在刘*担任校长时就开始使用起的,没有出现过问题,我也就没有特别注意有关该炉灶的安全使用问题。所以我没有安排人对该多功能炉灶进行过清洗、维护、检修。

我没有安排对该多功能炉灶进行过改装,是谁安排改装的我不知道。

我们对学校的营养餐安全问题,主要的精力是放在食品、卫生安全上,对炉灶的生产安全、炉灶的性能了解不够,以至于没对该多功能炉灶进行清理、维护、保养,对多功能能炉灶被改装,也没注意,及时纠正,所以对该多功能炉灶的爆炸,我以及其他相关人员都有责任。你们调查下来,涉及人员该承担什么责任就承担什么责任,我没意见。

我是生**心校的副校长,分管总务后勤工作,购买厨房设备肯定是我的管理工作职责之一。当时这批厨房设备就是我同生**心校的校长助理丁*、后勤人员丁*某、财务人员李某某去毕节以询价的方式在毕节加发家具商行购买的。

这两套多功能炉灶是我参与购买的,我又负有管理安全的职责,按理我应该对这两台炉灶的安全性能进行详细的了解,但我想到就是一个做饭用的火炉,不会出现问题。

我们购买这批厨房设备,厂商送货到生机镇中心校后,我作为参与购买人,同时也是生机镇中心校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副校长,没有组织辖区内使用该批厨房设备的学校进行过安全方面的会议,没有对使用该批厨房设备安全性进行过相关的布置安排,是由各小学与厂商派的技术人员负责安装,是各小学自己管理使用。

当时购买该炉灶时,我只知道是用来做饭用的,对其具体性能不清楚。在2013年3月,我免去生**心校副校长,担任生机小学副校长,主持生机小学工作后,我去生机小学的营养餐食堂厨房看过,发现蒸饭用的蒸饭柜冒热气,想到相关设备工作时有高温高压,我还叫厨师吴某某及相关厨房工作人员注意安全,但是想到该厨房设备在安装投入使用以来,都是正常工作的,在刘*主持生机小学全面工作期间都没有出现问题,我也懂不到该设备的性能,我就没特别注意这个设备的安全使用问题。该炉灶是否属于类似于锅炉类的产品,我不懂。

在我任生机小学的副校长,主持生机小学工作之前,是刘*主持生机小学的工作,该炉灶是在刘*主持生机小学工作期间就安装好投入使用的,没发现该炉灶运转不正常,我主持生机小学工作期间,也没发现炉灶运转不正常,我也懂不到该炉灶的具体性能,该炉灶不属于锅炉类产品及其他特种设备,所以我没有根据2012年11月13日,七**教育局下发的七**办(2012)156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液化气和锅炉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对该炉灶进行管理。我们去购买时,售货方拿过一些资料给我们看过,具体我看过哪些资料,时间长了,我记不清楚了。

售货方送产品来的时候,我看见售货方拿有合格证的,但我没有向售货方索要过合格证和说明书等相关资料,现在该产品的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资料在哪儿我不清楚。

生机小学使用的该多功能炉灶安装后,我作为产品的采购人员、生机中心校分管安全的副校长,对生机小学使用的多功能炉灶安装后,没有进行过验收移交工作。对多功能炉灶的安装、验收、投入使用情况,我不清楚,多功能炉灶爆炸,是什么原因,我也不清楚。该多功能炉灶是什么时候被改装的,我不清楚。

该事故的发生,造成1死6伤,给国家造成很大的损失。我认为是因为该炉灶被改装引起的,但我参与购买该炉灶时,认为该炉灶就是做饭用的火炉,我没有去了解该炉灶的性能,也没有要求售货方出俱相关质检证明和相关资料;我担任生机小学负责人期间,对该炉灶的性能不了解,没有发现该炉灶被改装。我工作之中有过失,我有责任。我对法律了解不多,按法律规定我该承担什么责任就承担什么责任。

3、证人丁*、丁*某均证实:生机小学的多功能炉灶是葛某某带队负责采购,验收只是查看包装和数量,不知道该炉灶是否被改装。

4、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参与采购多功能炉灶,是葛某某负责采购工作,采购的多功能炉灶属于特殊设备,应该是高压设备,生机小学是如何管理该炉灶的不清楚。

5、证人叶*的证言证实:多功能炉灶的采购是葛某某带队,具体情况不清楚。

6、证人葛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去管理食堂时,该炉灶已经安装好使用起的。没有人给我介绍该炉灶的使用情况,也没有人给我说明书,该炉灶也没有专门的工作人员维护,除了单某某在泄压口接了一颗导线外,没有其他人检查维修过,刘*没过问过炉灶的安全使用情况。我管理食堂期间,炉灶没有出现过故障,也没有人维护清洗过。

7、证人曹某某的证言证实:葛某某安排我管理食堂,但没有就如何管理炉灶进行安排,也没有安排检查、清洗过炉灶。

8、证人潘*的证言证实:我在生机小学食堂工作期间,没有人对食堂的炉灶进行过检查,没有人告知过炉灶的安全注意事项,曾看见炉灶被改装过,但不知道是谁改装的。

9、证人周某某、高某某、徐某某、梅*、周**、许某某、唐某某均证实:(生机小学食堂工人):其因为生机小学食堂多功能炉灶爆炸受伤住院,当时饭已经蒸好了,厨师吴某某在炒菜,我们几个食堂工作人员围在炉灶的旁边吹闲话,突然炉灶就爆炸了,后来的事我们就记不清楚了,在生机小学食堂工作期间刘*和葛某某都没有检查过食堂的安全生产工作,没有过问过多功能炉灶的使用情况,没有人对食堂厨房使用的炉灶进行过检查、维护、维修、以及对管件进行过除污清洗工作。也不知道炉灶是什么时候改装的。均证实没有人检查过炉灶的安全性,也没有进行过安全培训。

10、证人单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帮生机小学做过一些小工程,但没有安装过炉灶和改装过炉灶。

11、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生机中心校从该公司以询价的方式购买了两套多功能炉灶,该炉灶属高压产品,运行时有危险性,是厂家派人安装,安装后生机中心校没有与该公司联系过。

12、证人戴某某的证言证实:加发家具商行从该公司购买过两套多功能炉灶,该炉灶是高温高压产品,不能随意改装,否则可能引发爆炸,当时是派人安装后交付生机学校使用的,在使用过程中没有人与该公司联系过。

13、证人路某某的证言证实:吴某某将炉灶私自改装。

14、证人施某某的证言证实:吴某某将炉灶改装。

15、证人施*甲(生机中学保安)的证言:证实生机小学锅炉爆炸时其在值班,听吴某某说他为了提高炉灶的使用效果,改装过该炉灶,使用起来效果好多了,蒸饭、烧开水都比以前快,发生爆炸后,七星关的类似炉灶都停止使用了。

16、户籍证明证实:刘*生于1979年7月9日,葛某某生于1979年11月16日。

17、任职文件证实:葛某某于2010年8月11日任生**心校副校长,负责安全等工作,2013年3月3日任生机小学副校长(主持工作),刘*于2013年3月3日任生机小学副校长,2014年5月4日任生**机小学校长。

18、七星关区教育局文件(2012)156号关于加强液化气和锅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要求锅炉工应经过相关业务培训,凡是没有经过培训的,必须到质监局参加特种行业司炉工操作培训,经培训合格方能持证上岗。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设备定期检查和自行检查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维护记录等。

(2014)116号文件(2014年9月2日下发)要求:特别加强对高压设施、燃爆腐毒物品等方面的检查,对检查处的安全隐患要记录在案,制定整改措施,及时整改。

生机镇2012、2013、2014年安全生产工作安排意见,均对学校安全工作提出要求。

区安监局(2015)6号文件、区政府(2015)35号文件:七**安监局对生机小学食堂多功能炉灶爆炸事件进行调查后,于2015年3月2日提出处理意见,报区政府,建议将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葛某某给予全区通报批评,区政府于2015年4月8日批复同意该处理意见。

19、专家意见书证实:经苏州华**有限公司鉴定分析,泄压管一端被完全堵塞是导致此次“多功能炉灶”爆炸的直接原因。由于泄压管一端被完全堵死,不能排气泄压,在炉体开裂位置的焊缝存在未焊透的现象,难以承受高压,炉子加热后,炉内水温升高、压力上升,而压力不能通过泄压装置有效释放,在炉外壳最薄弱处即在未焊透的焊缝处爆裂,造成事故的发生。

20、情况说明、证书。

七星关区教育局出具说明,刘*、葛某某在工作中表现优秀,请求对其从轻处理。

生**管中心、生机镇政府出具说明,请求对刘*从轻处理。千**学出具了葛某某工作表现优秀的说明。

附刘*获得的奖证、荣誉证书若干。

21、户口注销证明证实:吴某某于2014年11月21日,因事故死亡被注销户口。

22、毕节地区行署文件、教育局文件等证实:行署2009年42号、2011年11号文件、市教育局2011年11号文件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采购程序作出规定:锅炉属集中采购目录,并规定了中小学校采购报批程序。

23、生**管中心出具11.19多功能炉灶迸裂产生费用的说明证实:该事故产生费用死亡赔偿金619,734.00元,医疗费、护理费580,000.00元左右,伤残赔偿费待计算。

24、协议书、收据等证实:生**管中心与吴某某家属签订协议书,一次性补偿吴某某家属619,734.00元,吴某某家属出具了收据。

25、2012年5月生**管中心购买食堂用具的材料证实:发票、验收报告(验收锅炉的报告有葛某某签字)。

26、锅炉爆炸现场图片证实爆炸现场。

27、营业执照、税务证明、生产许可证、合格证、说明书等证实:贵州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生产许可证、标准认证书,节能灶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

多功能节能炉灶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规定该炉灶安装前应将所有阀门清洗检查一遍,不得任意更改装置、增加工作压力,每班应检查各个部件是否畅通,要定期进行清理,炉灶及输气管道除垢每半年必须清洗一次,须请专业人员清洗。

28、住院病历证实:徐某某、高某某、梅*、周某某、许某某、唐某某在毕**民医院的住院病历。

29、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到案情况说明证实:本局于2015年1月5日依法对生机“11、19炉灶爆炸”案背后可能涉嫌职务犯罪的线索进行初查,通知相关人员询问。在未发现犯罪对象之前,刘*、葛某某各自主动陈述了自己涉嫌玩忽职守罪的行为。经初查,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侦查,刘*、葛某某分别于2015年4月13日、14日被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葛某某犯玩忽职守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对于被告人刘*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刘*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二被告人在本案中各自的职责、分工不同,不存在主从区别,故对这一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刘*、葛某某在分别担任生机小学校长、副校长(主持工作)期间,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管理工作职责,未按要求使用和维护食堂多功能炉灶,导致该炉灶被私自改装引发爆炸,致一死六伤的安全事故,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予以惩处。鉴于二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判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葛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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