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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玩忽职守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剑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剑检公诉刑诉(2015)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犯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9月2日向剑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4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剑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宋**、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及其辩护人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审委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剑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被告人黄*受剑河县盘溪镇香洞村7组杨X兵的委托,对杨X兵所属的u0026ldquo;长岭坡u0026rdquo;山场一幅进行采伐设计。在设计过程中,被告人黄*违法设计规程,仅进行GPS勾图,未取样地调查计算蓄积和材积,凭经验估算该山场蓄积和材积。一周后,被告人黄*受木商黄X朝的委托,对剑河县盘溪镇香洞村9组杨X豪所属的u0026ldquo;长岭坡u0026rdquo;山场一幅进行采伐设计,被告人黄*未到现场进行勘验设计,而在办公室编造数据。之后被告人黄*将该幅山场的数据并入香洞村7组山场设计的《样地测树记录调查表》、《伐倒木出材量检尺记录表》之中,列为7号小班,共估算两幅山场蓄积为875.63立方米。2013年8月,剑河县林业局根据被告人黄*设计数据办理了两幅山场采伐蓄积为875.63立方米、方式为皆伐的采伐许可证。黄X朝依据采伐证四抵范围将山场全部采伐。后经司法鉴定:涉案山场蓄积应为1610.39立方米。再扣除允许百分之十的误差,造成涉案山场超伐蓄积647.21立方米。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人在法庭上出示并宣读了书证、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和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材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违反设计规程,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超伐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认为鉴定意见的蓄积量与实际蓄积量有出入,实际蓄积量少,最多造成超伐100余立方米,尽管本人对鉴定意见持怀疑态度,但并不要求重新鉴定,且2013年州林业局有文件规定,超伐的木材可以补办采伐证。现已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请求法院给予宽大处罚。其辩护律师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则认为: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犯玩忽职守缺乏必要的前提和事实条件,因为超伐并不等同于滥伐,在滥伐没有得到定性的情况下,就以玩忽职守罪论处,可能显失公平公正,且被告人黄*主观上并没有滥伐的故意,根据州林字(2013)94号黔东南州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木采伐许可证管理通知》,在不超采伐面积、范围、不移位、不越界的情况下,发现实际采伐蓄积量超过林木许可采伐蓄积量,在木材尚未调离采伐山场前,可以申请并补办林木采伐许可证,如果以玩忽职守罪追责有些草率。2、本案并没有造成实际损失,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玩忽职守罪必须造成损失30万元以上才定罪,本案并没有造成实际损失,以罪论处存在问题。3、导致超伐647.21立方米是多方面的原因共同所致,本案的林木采伐者、林证监督者、规划设计者均存在原因,如果采伐者严格遵守规定,不会导致超伐六百多立方米木材。综上,被告人黄*的犯罪行为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需要判处刑罚,建议免予刑事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系国家工作人员,1996年至2003年在原盘溪乡林业站工作,2010年10月调到剑河县**理办公室任一般工作人员至今,具有林木采伐规划设计资质,案发时负责盘溪镇和敏洞乡辖区的林木采伐规划设计工作。

2013年5月,剑河县盘溪镇香洞村7组将位于u0026ldquo;长岭坡u0026rdquo;的一幅集体杉木林出售给该组村民杨X兵,杨X兵又将该幅杉木林转售给木商黄X朝,经协商由杨X兵以该村村委会主任杨**的名义负责办理采伐许可证。

2013年6月的一天,杨X兵到剑河县林业局要求被告人黄*对u0026ldquo;长岭坡u0026rdquo;杉木林的采伐作规划设计,当日被告人黄*与杨X兵、杨X熙(香洞村副主任)来到u0026ldquo;长岭坡u0026rdquo;对林木采伐进行规划设计。被告人黄*仅用GPS卫星定位仪围绕采伐边界进行面积测量;按照采伐规划设计规程要求、还应当由设计人员选出具有代表性的样地进行调查,即取样地20米X20米的正方形地或20米X30米的长方形地,对样地内胸径(从地面到树干1.3米处的树干直径)大于5厘米以上的每一棵树木的胸径进行测量,然后计算出样地的平均胸径,由此推算出样地的木材蓄积及整个山场的木材蓄积,再砍倒1-3棵树木,测量出具体的出材量,由此推算出样地出材量和整个山场的出材量。被告人黄*并未严格依照这一规程操作,仅凭借经验对采伐区域内的林木蓄积和出材量进行估算。

十日后,黄X朝为了便于拉木材而修建公路,又将与该幅山(长岭坡)东面相邻的香洞村9组村民杨X豪的一幅杉木林买下,杨X豪找到被告人黄*要求对该幅山一并进行采伐规划设计。被告人黄*未到山场规划设计,就直接在《剑河县盘溪镇2013年商品林采伐作业设计图》上将杨X豪的一幅杉木林与杨X兵向7组购得的一幅杉木林一起设计进入采伐设计范围并列入7号采伐小班,并通过综合估计,编造出《样地测树记录调查表》、《伐倒木出材量检尺记录表》、《伐区调查设计表》等规划设计坐标,得出7号小班面积为6公顷,设计出材量为589.86立方米、采伐蓄积量为875.63立方米的设计结果。

2013年8月,剑河县林业局根据被告人黄*规划设计数据办理了u0026ldquo;长岭坡u0026rdquo;两幅杉木林采伐蓄积为875.63立方米的采伐许可证,采伐方式为皆伐。木商黄X朝根据采伐证所确定的四抵范围全部采伐。2014年9月剑河县森林公安局得到u0026ldquo;长岭坡u0026rdquo;山场超伐严重的信息后,聘请黔东南州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进行鉴定,得出的鉴定意见为采伐蓄积1673.41立方米,比被告人黄*规划设计的多出747.78立方米。案发后,剑河县森林公安局于2015年6月27日委托湖南省**鉴定中心鉴定,采伐蓄积为1610.40立方米,扣除允许10%的误差后,造成山场超伐蓄积为647.21立方米;而木商黄X朝办证运输的木材原木为485.16立方米。

同时查明,根据(2013)94号黔东南州林业局文件通知和《贵州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分解下达全省u0026ldquo;十二五u0026rdquo;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意见的通知》(黔**(2011)13号)精神,皆伐作业按照面积控制采伐,核定采伐量。在皆伐作业完成后,林木所有者应及时向林业部门申请检尺,在不超采伐面积、范围、不移位、不越界的情况下,发现实际采伐蓄积量超过许可采伐量时,在木材尚未调离山场前由林木许可者提供申请,林业部门可依法补发超出部分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对已调离采伐山场,无法核算数量的木材,不得再补发采伐许可证。黄X朝作为长岭坡两幅山场的实际所有人和实际采伐人,对山场具有管理的义务,一旦发现木材超伐,具有申请补证的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已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为林业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有林木采伐规划设计资格。在2013年负责对盘溪镇、敏洞乡的林木采伐规划设计工作。2013年6月杨X兵、杨X豪申请采伐盘溪镇香洞村u0026ldquo;长岭坡u0026rdquo;的两幅山场的规划设计工作中,违反采伐规划设计规程,未取样地调查计算蓄积和材积或未实际到山场进行规划设计和取样地调查,凭借经验估推出u0026ldquo;长岭坡u0026rdquo;两幅山场蓄积和材积,是造成u0026ldquo;长岭坡u0026rdquo;超伐的主要原因,山场的实际所有人和实际采伐人黄X朝有义务对采伐山场进行管理,山场的实际所有人疏于对山场的管理,也是导致超伐的原因之一。综上所述,由于被告人黄*不正当履行职责,造成林木资源滥伐,其行为已经构成玩忽职守罪。考虑到被告人黄*在工作中的渎职行为并非本案结果发生的唯一原因,是多种因素导致的结果,其中相关部门由于审核不严,监督不力,也有一定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之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犯玩忽职守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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