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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以五检公一刑诉(2015)5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相智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于2013年3月23日至2014年4月28日担任昆**翥生态旅游实验区管委会财政局局长并负责昆**翥生态旅游实验区管委会资产、资源、资金代理监管中心(以下简称“三资中心”)全面工作期间,违反相关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三资中心”出纳周某某有机会控制空白支票和所有财务印鉴并采取在空白转账支票上私自加盖财务印鉴的方式,分9次挪用“三资中心”资金共计人民币327万元,被告人李某某直到2014年9月才发现周某某挪用资金的情况。周某某于2015年1月23日归还人民币25万元。“三资中心”公共财产损失共计302万元无法追回。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5年4月27日经电话通知后,到本院接受调查。认为对被告人李某某应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且系自首,请依法惩处。

庭审中,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没有辩护及辩解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的以下证据印证:1、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公务员登记表、中共**华区委任职通知;2、被告人李某某供述;3、被告人周某某供述;4、段某某、赵*、金*、杨某某、杜某某、邓某某、张*、张*某的证言;5、到案经过;6、关于转发昆**政局、昆**业局、昆明市审计局《关于昆明市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指导性意见的通知》、关于六个涉农街道办事处成立“资源、资产、资金”代理监管中心及其职能配置的批复、关于印发《五华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财务管理制度》和《五华区**理服务中心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五华区**理服务中心财务管理办法(暂行)、昆明市五华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关于成立五华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实施领导小组的通知、关于“三资”中心聘用人员签订合同问题的通知、“三资”代理监管中心财务管理制度(试行)、关于调整西翥财政局暨三资代理监管中心人员分工的通知、五华**办事处财政所内部牵制制度、关于三资中心补充管理规定暨人员调整方案的通知、三资中心人员分工调整方案;7、关于李某某平时表现的情况说明;8、现金进账单及转账支票;9、云南光大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能相互印证,且采证程序合法,内容真实有效,可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接到司法机关电话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昆明**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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