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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犯玩忽职守罪案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正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公诉刑诉(2015)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华犯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正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正安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李*华系正安县凤仪镇大堡村护林员,负责对凤仪镇大堡村后山组、李**、葛藤坝组的森林资源进行管护。2014年10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李*华因外出务工,没有履行对其管护区进行巡山检查的工作职责,致使大堡村后山组树木被罗**等人无证砍伐152株,立木蓄积63.2703立方米。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线索登记表、证人证言、管护协议书、扣押决定书、正林鉴字(2015)03号鉴定意见书、立木蓄积计算表、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在担任正安县凤仪镇大堡村护林员期间,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导致其管护区域内的森林资源被人无证砍伐立木蓄积达63.2703立方米,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适用缓刑不会给所居住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华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遵义**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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