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王*甲玩忽职守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牟定县人民检察院以牟检公诉刑诉(2015)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甲犯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牟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和美、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牟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被告人王*甲被牟定县江坡镇人民政府聘用为村级专职林管员,具有对江坡镇某某村委会辖区6、7、8、9、23林班森林进行管护和对23林班护林员柳*甲日常工作进行监管的职责,聘期一年,自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13年10月初至12月,王*甲未到23林班巡护山林,也未对柳*甲的工作进行监管,导致张*甲、代某某(均已判刑)在某某村委会23林班花箐红岭岗和橄榄箐山上滥伐林木未被及时发现和制止,致使260.0393立方米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牟天保办字(2012)1号、牟**(2012)2号、2013年牟定县护林员聘用审批表、工资发放审批表、林业自己拨款申请表、工资发放花名册、工资存折、2013年江坡镇村级专职林管员聘用实施方案、江坡镇人民政府2013年村级专职林管员聘用名册、2013年聘用村级专职林管员的有关情况说明、村级林管员聘用的有关情况说明、会议记录及签到册、巡山记录及季度考核表、户口证明、证人王**、李**、吴某某、张**、周某某、尹某某、杜某某、李**、秦某某、毛某某、柳**、柳**、张**、代某某、张**、金某某、张**、张**、张**、夏某某证言、鉴定意见、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王*甲供述及辩解等证据支持其起诉。

认为被告人王*甲被牟定县江坡镇人民政府聘用为村级专职林管员期间严重不负责任,未到其管护责任区23林班履行巡山护林工作职责,也未对辖区内护林员柳*甲进行日常监管,致使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王*甲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王*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认为自己有责任,但不构成犯罪。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人王*甲经有关部门考察、审批、公示后,成为牟定县江坡镇人民政府村级专职林管员,具有对江坡镇某某村委会辖区6、7、8、9、23林班森林进行管护和对23林班护林员柳*甲日常工作进行监管的职责,聘期一年,自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每月工资600元。2013年10月初至12月,王*甲未到23林班巡护山林,也未对柳*甲的工作进行监管,导致张*甲、代某某(均已判刑)在某某村委会23林班花箐红岭岗和橄榄箐山上滥伐林木未被及时发现和制止,致使260.0393立方米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卷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来源。

2、户口证明,证实王*甲已达刑事责任年龄,无违法犯罪记录。

3、牟天保办字(2012)1号关于印发《牟定县天保工程管护人员管理办法》和《牟定县天保工程管护人员考核办法》的通知、牟**(2012)2号关于下达2013年天然林保护工程专职护林员计划的通知(附牟定**程区2013年公益林管护任务及人员经费计划表、商品林区管护任务及人员经费计划表、局属站点森林管护任务及人员经费计划表),证实天保工程护林员的工作职责、聘用、工资、聘期、考核要求等,其中公益林管护人员每人每月600元,商品林每人每月400元。2013年江坡镇管理所公益林管护人员计划是17人,商品林区管护人员计划是20人,共37人。

4、2013年牟定县护林员聘用审批表、牟定县护林员工资发放审批表、林业资金拨款申请表、牟定县天保工程及公益林护林员工资发放花名册、王*甲工资存折,证实2013年江坡镇政府聘用了17名公益林护林员,王*甲是其中之一,每人每月领取600元的工资。

5、2013年江坡镇村级专职林管员聘用实施方案、江坡镇政府制定实施该《方案》的说明、江坡镇人民政府2013年村级专职林管员聘用名册,证实2013年江坡镇政府依据该《方案》选聘、管理13个村委会村级专职林管员。2013年1月11日开会聘用村级专职林管员时已经组织学习了该《方案》,并已下发给13个村级专职林管员,各村级专职林管员管辖范围是整个村委会辖区所有商品林和公益林。该《方案》规定村级专职林管员由江坡镇人民政府聘用,村级专职林管员的职责是抓好森林管护工作。王*甲被江坡镇政府聘用为某某村委会村级专职林管员,其管护责任区域包括村委会辖区6、7、8、9、23林班,工资待遇为600元每月。

6、江坡镇人民政府出具3份情况说明,证实2013年的村级专职林管员是从已聘用的护林员中选聘,没有签订聘用合同;其管护责任区是所在村委会辖区内的所有天保工程区山林;其职责是抓好辖区森林防火、森林资源管护工作,及对辖区内护林员进行监督管理。王*甲是按《江坡镇村级专职林管员聘用实施方案》由江坡镇政府从天保工程护林员中选聘的村级专职林管员,没有签订聘用合同,管护责任范围为某某村委会辖区6、7、8、9、23林班,即整个村委会辖区山林;同时其对辖区内的护林员柳*甲有监管职责。天保工程护林员柳*甲、某某村委会村级专职林管员王*甲对23林班中张*甲、代某某滥伐林木的花箐红岭岗和橄榄箐山具有管护职责。

7、王*乙与柳*甲签订的《森林管护责任协议书》,证实柳*甲是某某村委会23林班护林员,其管护范围四至界限为东至龙排交界,南至丰乐金家庄、夏家山交界,西至共和镇新甸交界,北至牟广公路,包含了花箐红岭岗和橄榄箐山。

8、2013年1月11日、6月26日江坡镇护林员工作会会议记录及会议签到名册,证实王*甲参加了2013年1月11日的森林防火工作会,6月26日的护林员例会没有签到,但会议记录中有u0026ldquo;林业工作以专职林管员为主,其他护林员管理可以由村专职林管员安排、监管u0026rdquo;的记录。

9、2013年11月28日江坡镇2014年森林防火工作会王**、王**的会议记录,证实江坡镇政府在会上安排了森林防火工作及加强对护林员管理工作等。

10、2013年王*甲巡山记录表及季度考核表,证实2013年王*甲的巡山情况,其中2013年10月至12月没有到花箐红岭岗和橄榄箐山巡山的记录,12月份有点树记录。2013年1、2、3、6、7、9月有到红岭岗等地巡山的记录。同时还证实了由某某村委会和牟定**林业站对其工作进行考核的情况。

11、组织机构代码证,证实聘用护林员的主体是牟定县江坡镇人民政府,属机关法人。

12、林业站职工岗位职责分工,证实江坡林业站职工的分工情况,其中李*甲负责护林员的管理工作及其他工作。

13、委托技术协助书、拍摄说明及照片8张,证实了滥伐林木现场的位置、江坡林业站单位名称及概貌、护林员管护责任权利和义务、江坡**划图、江**天保工程二期范围、实施要求,23林班规划等。

14、张**的林权证,证实王*村民小组的大刀口山,老妈妈坟坡、花箐红岭岗及王一村民小组的营盘山都是张**的林权证范围,包括23林班中的第6、20、21、22、35小班。

15、树木买卖合同,证实张*甲、代某某二人之间的林木买卖关系及约定林木采伐手续由代某某办理的情况。

16、张**、代某某卖树的过磅单24张,证实张**、代某某滥伐林木后卖出林木的重量,他们卖树持续时间有一个多月,从2013年11月10日至12月24日止。

17、江坡林业站证明,证实张*甲、代某某2013年底到江坡镇某某村委会王家村花箐红岭岗和橄榄箐山上砍树都没有到江坡林业站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18、关于王*甲到案情况的说明,证实牟定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电话通知王*甲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时,其在村委会等候,在调查过程中王*甲积极配合调查,供述了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事实,认罪态度较好。

19、现场勘验笔录、伐桩统计表、现场示意图,证实张*甲、代某某滥伐林木的现场情况及方位。

20、证人王**、李**、吴某某、张**、周某某、尹某某、杜某某、李**、秦某某、毛某某、柳**、柳*乙证言,证实王*甲被江坡镇人民政府聘用为某某村委会村级专职林管员,因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导致23林班内发生林木滥伐的事实。

21、证人张*甲、代某某、张*丙、金某某、张*丁、张*戊、张*己、夏某某证言,证实在张*甲、代某某滥伐林木期间无护林员巡山检查、制止过问的情况。

22、证人王**、王**、王*戊证言,证实发现张**等人在花箐红岭岗砍树并报警的情况。

23、鉴定意见书、刑事判决书,证实张*甲、代某某因在某某村委会23林班花箐红岭岗滥伐林木被判处刑罚,二人滥伐林木蓄积为260.0393立方米。

24、被告人王*甲供述及辩解证实:我是江坡镇人民政府2013年聘用的村级专职林管员,被安排在某某村委会上班,负责村委会辖区林业工作。工资是按季度考核表及巡山记录发,每月600元。聘用我们13个村级林管员的依据是按《2013年江坡镇村级专职林管员聘用实施方案》来选聘,在开聘用会时,林业站说过了我们村级林管员的职责,管护范围,还发了一份《方案》给我;聘用我为村级林管员书面的聘用合同没有签订过,只是签着一份《管护责任协议书》。聘用我时说我相当于是村委会辖区的护林员小组长,林业工作总负责人,整个村委会都是我的管护责任范围。我的职责主要是抓好村委会辖区的森林防火,森林管护,巡山护林,发现制止滥砍滥伐,非法占用林地等,还对村委会辖区的护林员柳*甲的日常巡山护林有监督管理的职责,对整个村委会辖区的山林有巡山护林的职责,以及向辖区内的护林员柳*甲传达林业站的工作安排等职责。我对整个村委会辖区的天保工程区山林都有巡护的职责,也就是包括柳*甲管护的责任区(23林班)。2013年11月、12月我都没有去花箐红岭岗和橄榄箐山(23林班)巡山护林,我也没有对柳*甲的巡山记录进行认真审查,没有去监管过柳*甲的巡山护林情况。

我对柳**的巡山护林工作不了解,从护林员公示的情况来看,我知道柳**是我管理的护林员。但这个人我没有见过,他是王一村民小组柳*乙的父亲,王某某的老岳父。柳**是如何聘用为护林员不知道,我没有见他去巡过山,林业站开会也是柳*乙去开,但他2013年的工资是领着的。

2013年11月28日我参加了镇上的森林防火会后我也没有安排柳*甲加强巡山护林工作。我作为村委会的村级专职林管员对护林员柳*甲不监督管理,不安排工作,我自己也没有去巡山护林,导致260立方米林木被滥伐,我的工作没有做到位,希望对我从轻处理。

上述证据经法庭质证,证据来源合法,且能相互印证,本院给予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甲在担任牟定县江坡镇人民政府某某村委会村级专职林管员期间,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未到其管护责任区23林班履行巡山护林工作职责,也未对辖区内护林员柳*甲进行日常监管,致使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牟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王*甲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王*甲系自首,且犯罪行为轻微,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王*甲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其辩解不构成犯罪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甲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楚雄彝**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