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个旧市人民法院审理个旧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X玩忽职守、受贿罪一案,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2014)个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判决:1、被告人赵X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2、随案移交的赃款人民币3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赵X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所采信的林X、毛XX的证人证言,未经法庭质证,审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个旧市人民法院(2014)个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个旧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