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蔡某某玩忽职守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以麻检刑诉字(2014)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蔡某某在受麻栗坡县道路运输管理局聘请负责麻栗坡县城市公交车燃油补贴申报审核、上报过程中,对麻栗坡**运公司申报的城市公交车燃油补贴数据未按照省、州文件要求对燃油消耗量、公交车运营情况等数据进行认真核实,导致国家城市公交车燃油补贴资金被套取899642.29元,被告人蔡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为证明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列举了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身为麻栗坡县道路运输管理局聘请的工作人员,在负责燃油补贴申报审核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麻栗坡**运公司申报的城市公交车燃油补贴数据进行实际核实,导致国家燃油补贴资金损失899642.29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蔡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认为其在侦查阶段,积极配合工作。对于公司燃油补贴数据的审核,因工作量较大,造成工作的失误。

被告人蔡某某的辩护人辩护意见是,1、公交车燃油补贴被虚报存在制度上监管不能的原因。2、燃油补贴数据审核工作失误是整个系统的共同责任,不该由被告人蔡某某全部负责。3、被告人蔡某某具有自首的情节,可以对其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蔡某某积极配合挽回了涉案损失,被告人蔡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可以减轻处罚。综上,恳请法院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蔡某某及其辩护人向法庭提交证明一份,由麻栗坡**有限公司出具,证明杨*和蔡某某积极督促麻栗坡**有限公司退还虚报的燃油补贴费。在二人的督促下,通**司已于2014年8月20日将虚报领取的全部费用899642.29元退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蔡某某系麻栗坡县道路运输管理局聘用人员,2010年至2013年期间,负责麻栗坡县城市公交车燃油补贴申报审核、上报工作。工作期间,对麻栗坡**运公司申报的城市公交车燃油补贴数据未按照省、州文件要求对燃油消耗量、公交车运营情况等数据进行认真核实,导致国家城市公交车燃油补贴资金被套取899642.29元。现被套取公交车燃油补贴资金899642.29元已全部追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1)麻栗坡县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职务犯罪线索移送函及案件线索登记表,证实本案的案件来源系2014年4月22日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移送,于当日登记受理。

(2)到案说明,证实被告人蔡某某系麻栗坡县检察院工作人员口头传唤到案。

(3)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的立案时间为2014年6月3日。

(4)户口证明、前科查询记录,证实被告人蔡某某的自然人身份情况,无违法犯罪记录。

(5)劳动合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和麻栗坡县运政管理所内部分工文件等,证实被告人蔡某某是国有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作人员身份,符合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

(6)麻栗**公司2010年至2013年套取城市公交车燃油补贴统计表、实际燃油消耗量统计表、实际燃油相关原始会计凭证、银行存款、转账凭证、清算资金批复、实施方案等材料,证实通**司在2010年至2013年套取城市公交车燃油补贴899642.29元的事实。

(7)麻栗坡县道路运输管理局会议记录,证实城市公交车燃油补贴的相关文件已于2010年在会议上传达的事实。

(8)麻栗坡县道路运输企业名册,证实麻栗**公司属于合法企业。

(9)各股(室)职责,证实麻栗坡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各股室工作职责。

(10)麻栗坡县道路运输管理局2014年燃油消耗量基础数据统计申报审核制度,证实麻栗坡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已制定2014年燃油消耗量基础数据统计申报审核制度。

(11)中央、云南省、文山州财政、交通等部门燃油补贴政策相关规定、文件,证实国家对燃油补贴以文件的形式规定,并转发至县级实施的事实。

2、同案人的供述及证人证言

(1)同案人杨*的供述,证实2010年至2013年期间,其任麻栗**输管理局副局长,分管燃油补贴申报、审核工作,具体工作是蔡某某负责。没有严格按照相关文件对燃油补贴数据进行审核,导致国家燃油补贴被套取的事实。

(2)证人魏某林的证言,证实在2010年至2013年期间,蔡某某负责燃油补贴工作,没有严格按照相关文件对燃油补贴数据进行审核,导致国家燃油补贴被套取的事实。

(3)证人朱某杰的证言,证实麻栗坡县燃油补贴申报审核工作从2011年12月份开始就一直是杨某副局长分管,燃油补贴申报的审核工作一直是蔡某某负责。在工作中没有对通**司申报数据的真实性进行实际调查核实,只是日常检查的时候会去抽查公司明细表的事实。

(4)证人凃**的证言,证实文山州交**坡县分公司从2010年至2013年四年内,总共收到国家燃油补贴资金1357100.00元的事实。

3、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09年至2013年期间,其负责国家燃油补贴资金申报审核过程,没有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没有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没有对麻栗坡县通达农村客运公司申报城市公交车燃油补贴的数据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导致文山**集团公司麻栗坡分公司虚报数据骗领了国家燃油补贴资金的事实。

4、文山州人民检察院鉴定文书,证实2010年1月至2013年12月期间,文山州交**坡县分公司通过多申报城市公交车燃油消耗量的方式,从国家财政多获得燃油补贴资金899642.29元,导致被多套取的损失系麻栗坡县交通运输管理局工作人员蔡某某和分管副局长在审核申报数据未按相关规定履新工作职责所致。责任人杨*、蔡某某。该鉴定意见已告知被告人,均无异议。

以上证据,由检察机关依法收集,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蔡某某及其辩护人向法庭提交的证明,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在麻栗坡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工作期间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国家城市公交车燃油补贴资金被套取899642.29元,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蔡某某应依法惩罚。本案被告人蔡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配合追回了涉案资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认为燃油补贴数据的审核,因工作量较大,造成工作失误的辩解客观存在,在侦查阶段,积极配合工作的辩解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蔡某某的辩护人认为,1、燃油补贴被虚报存在制度上监管不能的客观原因。2、燃油补贴数据审核工作失误是整个系统的共同责任,导致的法律后果不应该全部由被告人来承担。3、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情节:自首,被告人经口头传唤就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积极配合挽回了涉案损失;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请求法庭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的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为确保国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履行职务,以及国家机关公务的合法、公正、有效执行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蔡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蔡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涉案款899642.29元,由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文山壮**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