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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玩忽职守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漾检公诉刑诉(20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犯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常*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张某某及其侄子梁*、罗**、常**、罗**、祁**等六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各自雇工在漾濞彝族自治县富恒乡长寿村下塔达村民小组“柴达母山”林地内乱砍滥伐。共砍伐云南松498株,林木蓄积121.4677立方米。被告人常某身为富恒乡长寿村委会林业员,怠于履行巡山职责,没有及时发现并有效制止其管护范围内发生的毁林行为,导致毁林行为继续发生,致使“柴达母山”的林木遭到严重破坏。公诉机关依据有关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指控被告人常某犯玩忽职守罪,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常*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但辩称,鉴于长寿村地域宽广、山林管护面积大,村里没有配备交通工具,自己是兼职林业员,岗位补助低,无力完成巡山护林任务之实际,要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常某从2013年7月份开始任漾濞彝**长寿村委会林业员,主要履行巡山护林、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等职责。2014年2月,长寿村村民张某某、梁*、罗**、常**、罗**、祁**为建造房屋,分别请工在被告人常某管护的富恒乡长寿村下塔达村民小组“柴达母山”林地内滥伐林木121.4677立方米,造成国家森林资源的巨大损失。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一)书证

1.中共漾濞彝族自治县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配套组织建设的意见》文件证明,村林业员的主要工作职责:一是宣传贯彻执行《森林法》及《实施细则》和森林消防法律、法规,做好管护区内群众的林业法规宣传工作,使林业法规及森林防火知识普及到管护区范围内的家家户户,不断提高全民的森林保护意识;二是管好管护范围内的森林,制止乱砍滥伐和毁林开荒行为;三是在防火期巡护范围内的森林,入山火源,消除火灾隐患,负责生产用火申报、审批、监烧制度的落实;四是负责报告管护范围内破坏森林资源案件,向执法机关提供有效线索,协助林业执法人员查处林业和火灾案件;五是负责辖区造林绿化指导、数据上报工作。

2.富恒乡人民政府证明、长寿村第五届村几大员变动情况、长寿村第五届几大员名册、富恒乡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森林资源林政管理领导组的通知、富恒乡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和森林防火工作的紧急通知证明,被告人常某于2013年7月份开始担任该村委会的林业员,履行林业员职责。

3.林业员补助花名册等证明,富恒乡财政所从2013年7月起至2014年12月止每月支付常*林业员岗位补助50元。

4**业站站长常某某在全乡森林防火会议上的讲话、富恒乡林业站的工作通知证明,要求林业员要加强巡山护林,加大林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发现有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乡人民政府及林业组报告。

5.砍伐林木鉴定意见书证明,张某某等人共砍伐林木498株,林木蓄积121.4677立方米。

6.本院(2014)漾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张某某因犯滥伐林木罪被判刑。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常*某证言证明,2013年7月份起,常*任长寿村林业员,岗位补助每个月50元,由乡财政拨付。2014年3月7日,长寿村常*打电话向我反映他们家在柴达母山的林木被张某某等人砍伐,后我就打电话给长寿村的护林员常*,叫他去现场了解一下情况,不准再滥伐林木。常*去现场看后没有向我汇报毁林的具体情况。

2.证人常学某证言证明,2014年2、3月份,漾濞县富恒乡长寿村下塔达村民小组柴达母山的林木被大片毁坏这件事我知道的,因为被毁山林就是我们家的。我父亲告诉我因为家里经济困难,他已经把我家的该片林木以28600元的价格卖给了张某某,是张某某组织人砍的。在此期间,有一天我们村的林业员常*来到我们家,告诉我们毁林是违法行为,不能再砍树了。我当时答复常*,我们已经将树卖给了张某某,是张某某组织人砍的,我们也制止过,但他不听,现在只有你们相关职能部门的人去制止他了。

3.证人常建某证言证明,常*是我们村的林业员,林业员的工作职责具体是:制止毁林开荒、乱砍滥伐、森林防火、林业法律法规宣传。2014年3月6日,**塔社的社长常*向我报告说,他们社的常洪柳与常*发生林地纠纷,且纠纷林地的林木被砍伐了一些。3月7日常*又向我汇报,他调解不了,但他已告知双方林地纠纷由他向村委会汇报解决。后我又接到林业站常*某站长的电话,安排我制止一下,第二天他们再来处理。我就安排我们村的林业员常*去制止,后常*回电话说砍树的人自称有手续,他已告知砍树人砍伐可能已超方,不能再砍。

5.证人张某某证言证明,我与富恒**委会下塔达村民小组常**口头协议以28600元的价格购买常**家位于该村民小组“柴达母山”自留山内的云南松,由我负责办理采伐手续。我侄子梁*、罗**、常**、罗**、祁**得知情况后,以建房需要木材为由,与张某某协商购买部分林木。我付给常**25000元后,我和梁*、罗**、常**、罗**、祁**各自雇工在该片林地内砍伐木材。我的五个侄子先砍,大概在2014年3月8日、9日开始砍的。我五个侄子砍树时我没有在现场,我听说林业站的两个临时协助人员到现场制止过,我砍的期间林业站的常某某站长一行三人找我们去协商调查过,且叫我们不要再砍了。常某某制止过后生树就没有在砍过。在常某某找我协助调查之后,常某来找我们说过不能再砍了。

5.证人常梁*、常海某、祁某某证言证明,2014年我们到长寿村委会下塔达村民小组“柴达母山”林地帮他人砍过林木。在我们砍树期间没有见过常*到过我们砍树的现场制止砍树。

6.证人赵某某证言证明,2014年3月7日,长寿村村民常*打电话向我反映有人在下塔达村民小组“柴达母山”砍他家林木。我就安排林业站下去看,后面林业站站长打电话向我汇报,那片林地两家农户有纠纷,林木也砍了一些,林业站已经叫他们不能再砍了。过了几天,常*又打电话告诉我,又有人砍树了,我再次安排林业站的下去看,林业站的常某某回来后向我汇报说他们已经按规定处理了,具体林业站如何处理我不清楚。后面富恒森林派出所所长梅**打电话给我说柴达母山滥伐林木的情况有点严重,他们已经立案,我就跟他说既然你们立案了就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办。常某某向我汇报柴达母山林木被人滥伐时,没有具体汇报滥伐林木的数量,以及被毁的程度,我也不清楚张某某他们滥伐林木的行为已构成犯罪。我不知道富恒乡长寿村片区的林业员是谁,富恒乡长寿村下塔达村民小组“柴达母山”林木属于谁的管护区域我也不清楚。

(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常某供述证明,我于2013年7月份开始任漾濞彝**长寿村委会林业员,管护区域是富恒乡长寿村境内的所有山林,乡财政所每月支付林业员工资50元。根据文件规定,村级林业员的主要工作职责:一是宣传贯彻执行《森林法》及《实施细则》和森林消防法律、法规,做好管护区内群众的林业法规宣传工作;二是管好管护范围内的森林,制止乱砍滥伐和毁林开荒行为;三是在防火期巡护范围内的森林,消除火灾隐患,负责生产用火相关制度的落实;四是负责报告管护区范围内破坏森林资源案件,向执法机关提供有效线索,协助林业执法人员查处林业和火灾案件;五是负责辖区造林绿化指导、数据上报工作。2014年3月份的一天,我接到乡林业站常*电话通知,长寿村下塔达村民小组“柴达母山”山上有人乱砍滥伐,叫我先到现场了解一下情况。当天在现场看到有人正在砍树,我告诉山主常洪柳之子树不准再砍了,回到村后我将情况向村支书常某友作了汇报。第二天,我带乡林业站的两个林业员到毁林现场进行处理。乡林业员与常*夫妇共同清点、记录被砍伐的林木株数,然后我们离开了。之后我也就没有到“柴达母山”毁林现场再跟踪巡查,后面的情况就不清楚了。作为一名村级林业员,我有义务经常到所管护的各个村民小组林区巡护山林。对长寿村发生这样重大的毁林事件我有责任,我没有履行好林业员的岗位职责。一是那段时间我没有到“柴达母山”那个地方巡山,没有及时发现有人乱砍滥伐林木的行为;二是在我知道他人滥伐林木后没有认真地跟踪监督,有效地制止他人继续乱砍滥伐。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身为林业员,巡山护林和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是其工作职责,其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其管护的责任区内发生滥伐林木的重大案件,造成了国家森林资源的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常*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其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常*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没有再犯罪的社会危险性,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被告人常*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常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大理白**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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