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庞*某、庞*甲玩忽职守案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4)3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庞*某、庞*甲犯玩忽职守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庞*某、庞*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庞*某、庞*甲身为西安**农林局聘用的森林资源管护人员,在森林防火期间,负责巡山和野外火源管理,并在关键部位死看死守。2013年4月26日下午,在西安市临潼区秦陵街办王硷村庞沟森林防火点值班期间,庞*某在自家的石榴园里干活,而庞*甲在森林防火点看守数分钟后回到家里。因为庞*某、庞*甲在值班期间,不履行职责,擅离职守,对进山玩耍的岳某某、庞*某等六人没有进行进山登记,也未告知他们不准带火上山,没有检查他们是否带有打火机等致燃物品,致使岳某某等人在山沟休息时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干草,引发森林大火。经西安**推广中心鉴定,过火面积共164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178.65万。

上述事实,被告人庞*某、庞*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二被告人供述;案件线索来源、现场辨认笔录、及图片说明、现场勘验报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西安**农林局文件、西安市临潼区森林资源管护方案等书证、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庞*甲系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森林防火期间,擅离职守,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人带火上山,引发森里大火,后果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刑罚处罚。鉴于被告人庞*某、庞*甲在审理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均可从轻处罚。为确保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及教育犯罪分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庞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庞*甲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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