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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某某、王某某玩忽职守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以铜王检诉刑诉(20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饶某某、王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5年4月2日、2015年4月27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2015年5月22日公诉机关以本案需补充侦查为由向本院申请延期审理,本院同意后,本案于2015年6月8日恢复审理。2015年8月20日公诉机关因本案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以铜王检诉撤诉(2015)1号撤回起诉决定书,对被告人饶某某、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因本案证据发生变化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公诉机关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天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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