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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某某玩忽职守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户县人民检察院以户检刑诉字(2015)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权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权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年初,刘某某租赁户县涝店镇涝下村已停产砖厂场地用于建厂办企业。刘某某在未经专业设计、未办理相关建设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将厂房建设工程发包给无建设资质人员高某某,高某某雇佣无焊工资质人员于2014年4月5日开始施工,施工现场未配备安全设施。2014年4月17日16时许,工人李**从厂房顶部作业结束返回地面时不慎坠落,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被告人权某某作为户县**建办主任,不认真履行对辖区违法建设的监管职责,在发现涝下村砖厂违规圈墙建厂时,仅到施工现场向施工方口头提出过停建,送达过停建通知书。在施工方未停止施工的情况下,权某某既未采取有效措施,又未向领导及上级部门汇报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权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户籍证明、任职通知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郑*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权某某供述等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权某某身为涝店镇政府城建办主任,对其工作中已发现的违法建设问题不能有效制止,又不及时向上级汇报,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发生了违法建设工地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权某某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权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权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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