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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淳化县人民检察院以淳检刑诉字(2014)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照陕西省**民法院(2014)咸刑他字第00018号决定书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庭审后淳化县人民检察院以淳检公(2015)1号撤回起诉决定书,因证据不足决定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淳化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撤回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淳化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张某某犯玩忽职守罪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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