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韩**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渭临检刑诉字(2013)第4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庭审中,被告人韩**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5日8时许,湖南省新化县杨**(已死亡)等8人因涉嫌流窜诈骗犯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向阳街派出所从甘肃省平凉市抓获押回,留置于侯问室。按照分工,被告人韩**负责该组案件材料的收集及涉案人员杨**的讯问工作。被告人韩**在讯问杨**的过程中未按照公安机关办案的相关规定了解嫌疑人的身体状况;8月26日10时许,韩**等人按照所里的安排到渭**一医院对杨**等8人进行刑事拘留入所前体检,体检的过程中医生发现杨**身体多项指标异常,要求加查肾功以确定肾脏是否受损,并告知下午取检查结果,韩**在医院结算单上签字确认;回所后该韩对杨**的身体健康异常情况未引起重视,亦未及时了解、取回检测结果。当日下午17时许,杨**突然晕倒,被发现后送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医院诊断为猝死。

另查,事发后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对杨**亲属进行了民事补偿共计26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证人沙某某、张某某、王*、史*、杨某某、李**、李*、宋某某、刘某某、党某某、牛*、张**、狄某某、贠某某的证言,史*、杨某某情况说明,会议记录,派出所所长、教导员、刑侦民警、治安民警职责,呈请拘留报告书,杨*东讯问笔录,受案、立案相关材料,杨*东到案经过,继续、延长盘问审批表,死亡通知书及病历材料,杨*东体检材料,补偿协议、户籍证明等证据与被告人韩**的多次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身为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办案期间不认真、全面、正确的履行工作职责,导致被审查人员死亡事件的发生,后果严重,核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犯玩忽职守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韩**在侦审期间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诚恳;被告人韩**客观上未能认真、全面的履行职务,主观上明显存在疏忽大意,其情节属显著轻微,故对其依法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韩**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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