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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4)第2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张*畅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及其辩护人魏新峰、马**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庭审中,被告人秦**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罪事实和当庭出示的证据基本无异议,唯辩称其临时负责人未经过正式任命。其辩护人提出导致罪犯袁**犯罪能够得逞存在多种原因,而被告人秦**的行为只是一个重要的客观原因,且被告人秦**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案件基本情况,故建议法庭对其免除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秦**系渭南市临渭区财政局工作人员,于1999年5月至2012年11月在渭南市临渭区故**政所工作(其中2008年至2011年4月在故**政所主持工作,2011年4月至2012年11月任该所副所长)。2008年10月份以来,故**政所在汽车、摩托车、家用电器补贴及惠农补贴、粮食直补等工作中,由专管员袁**(已判刑)负责上述事项的证件收集、初始资料微机录入及汇总等工作。被告人秦**负责对原始证件的复核及汇总报表的审核、签字、盖章上报工作。2009年4月份至2011年,罪犯袁**在审核汽车下乡补贴网上申报资料时,发现网络上报系统在输入的车辆信息与身份信息不一致时也能审核通过,便利用该系统漏洞,以虚假信息套取财政补贴款463670元,并非法占为己有。被告人秦**在对上述补贴款的所有资料进行审核时,未严格审核所涉及的购车发票、行驶证等原始数据的复印件,只对电脑系统中的汇总表进行签字确认即上报渭**政局,致使上述国家补贴资金463670元流失,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以下证据证实:

1、案件来源证实,2014年4月26日,渭南市临渭区检察院反贪局在侦查袁熙鹏贪污一案中,发现被告人秦**有涉嫌玩忽职守的行为,遂将该案件线索移交临渭区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

2、渭南市临渭区财政局证明证实,秦新利于1999年5月至2012年11月在故**税所工作,2008年以后承担财政所主要工作,其中2011年4月至2012年11月任副所长。

3、渭南市临渭区财政局情况说明证实,按照国家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有关政策规定,区财政局下乡文件,由乡镇财政所负责审核受理,区财政局统一兑付。故市财政所由专管员袁**受理审核、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有关资料,秦**同志审核、签字,加盖故市财政所印章上报区财政局。

4、证人赵某某(系原故市镇镇长)证实,在实行汽车、摩托车补贴政策期间,是由区财政部门及镇政府双层管理,而故市镇财政所由当时的预算会计秦**、袁**具体负责。财政所章子由秦**临时负责。

5、证人杨某某(系原故**党委书记)证实,2007年底2008年初,故市财政所原所长调离,故市财政所没有负责人,为这事故市镇政和临**政局沟通,要求财政局任命一名负责人,因为财政所所长要财政局和组织部联合任命,一时解决不了,为了便于工作,暂时牵头负责故市财政所工作,秦**当时为该所报帐员,这件事未开会研究,也未下文,是经过沟通就定下了,但袁**犯罪原因是多种的,主要是国家惠民设计的审核流程不完善造成的。

6、证人张某某(系渭南市**基建股科员)证实,临渭区实行汽车、摩托车下乡执行的是“乡级审核、县级兑付”,审核权在乡镇财政所。按照中、省实施细则、实施方案的要求,乡镇财所的专管员要对农户申报的原始资料进行审核,并复印留存连同申报表经财政所负责人审核后在信息系统录入,经信息系统审核后汇总,汇总表经办人要财政所负责人审核加盖公章后才能上报。汇总表审核就是对汇总表农户的信息和申报的资料进行对照检查。

7、证人闵某某(系原渭南市**基建股股长)证实,按照中、省财政部门的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实施方案的实施细则要求,专管员对申报的原始资料、包括购买的发票、报户产权手续等进行初步核实,由申报农户填写申报表,申报的原始资料复印件作为附件,经财政所负责人审核确认后,专管员将信息录入信息系统每月生成汇总表,汇总表经过财所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后上报财政局,财政局根据汇总表兑付补贴资金,乡镇财政所负责人对每一笔汽车、摩托车下乡申请的纸质资料均要进行审查核对,要在申报表上签字。

8、证人张*(系渭南市**基建股股长)证实,临渭区财政局执行汽车、摩托车下乡是按照“乡级审核、县级兑付”的方式执行,审核权限在乡镇财政所。经过审核后将信息录入信息系统,系统审核后每月生成汇总表,汇总表要经财政所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后上报财政局,财政局向农户拨付补贴款。并要求财政所审核人对每份申报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建立纸质档案。

9、证人杨*(2010年5月调故市财政所工作,任汽车、摩托车下乡专管员)证实,农户根据要求提供合格证、产权证、行驶证等,经专管员审核录入电脑信息系统,每月25日电脑系统审核汇总表,经财政所所长对农户资料、汇总表审核、签字、盖章上报财政局,当时的所长是秦**。

10、临渭**财税所上报的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汇总表在卷,证实该汇总表上盖有故市财政所公章和部分载有秦**的签名,该汇总表中白满堂等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或登记信息与提供的车辆信息不符。

11、罪犯袁**的供述及刑事判决书证实,罪犯袁**虚报购车信息,套取国家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463670元的犯罪事实已经渭南**民法院判决。

12、被告人秦**供述,2008年他任**财政所副所长(临时负责任),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中,专管员袁**负责证件的收集、初审资料上微机,确认后汇总表的制作,他负责原始证件的复核及汇总表的审核、签字、盖章上报。2009年9月电脑系统开通后,他只对汇总表进行签字,他认为系统已经审核,他又身兼报帐员等工作,再加上所有补贴都要在商务部网上进行登录填入数字,电脑认可后方能领到补贴,后来就有部分没有审核购车发票、行驶证等原始数据的复印件,只审核了汇总表就上报区财政局。他一直不知道袁**套取补贴款的事情。

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主持临渭区故市镇财政所工作及负责汽车、摩托车、家电下乡补贴的原始证件复核及汇总表审核、签字、盖章上报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对专管员上报申报的虚假资料不能认真履行审核职责,为临渭区故市镇财政所专管员袁**留下可乘之机,致使国家专项资金463670元流失,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核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犯玩忽职守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关于被告人秦**及其辩护人当庭所持之辩护观点,经当庭举证、质证,有渭南市临渭区财政局证明二份及证人赵**、杨**等人证言、渭南**民法院作出的被告人袁**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与被告人秦**的供述均可相互印证,被告人秦**虽于2011年被正式任命为该所副所长,但其从2008年前任所长调离时直至2012年8月前具体管理该财政所公章,并肩负审核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工作中的审核职责,被告人秦**是否被正式任命为临时负责人,不影响该秦具体管理该财政所公章、负责审核该所汽车、摩托车、家电下乡补贴工作中的职责,故对被告人秦**之辩解依法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所持之辩护观点依法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秦**到案后能如实坦白其所犯罪行,加之罪犯袁**犯罪行为的既遂存在一定的客观原因,故对被告人秦**依法应予轻处,对其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秦新利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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