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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黄某某等玩忽职守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渭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渭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秦*、石*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2014)咸渭刑初字第0000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秦*、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渭城区人民法院(2014)咸渭刑初字第00009号刑事判决;

发回渭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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