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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渭临检公诉刑诉(2015)2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庭审中,被告人王*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及当庭出示的证据均不持异议。但其当庭提出该罪犯死亡是多方面客观原因引起的,庄*监狱亦出具文件证实监狱管理存在问题,建议对其从轻处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陕西省庄*监狱警察,2012年12月9日,被告人王*(与曹*倒班)、马*当值昼夜班。12月10日应为被告人王*与干警孙*接班,当日早7时40分许,干警孙*尚未到监区现场接班,被告人王*一人带领140名罪犯前往十监区生产厂区车间劳动。当队伍行至生产厂区门口后,被告人王*将厂区大门钥匙交给罪犯李*(门岗),将生产车间大门钥匙交给罪犯朱*(调度),将车间干警值班室钥匙交给罪犯高*(负责打扫车间干警值班室卫生),李*打开厂区大门,高*独自一人由厂区大门外侧干警专用通道进入车间干警值班室打扫卫生。随后,被告人王*核查人数(罪犯逐人报数)、安排劳动任务、进行安全教育、强调注意事项后,罪犯有序进入车间,被告人王*随队通过车间进入干警值班室。罪犯张*去车间厕所时,发现罪犯高*面向墙壁吊在水管上,脚下有椅子一把,张*立即报告被告人王*,随即将高*送监狱医务所抢救。至8时30分罪犯高*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西**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高*系自缢死亡。

另查明,陕西**理局关于贯彻**法部《关于加强监狱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第18条规定,监狱应当严格落实警察直接管理制度。禁止罪犯代为保管、使用钥匙;禁止罪犯脱离互监;禁止罪犯脱警单独行动。第19条规定,监狱应当严格落实警察双人带班值班制度。

上述事实,有指定管辖决定书,被告人王*个人情况说明,证人孙*、马*、雷*、张*、朱*、李*、王*、汪*、文*、张*、杨*的证言,死亡现场勘查笔录及死者照片,陕西**理局关于贯彻**法部《关于加强监狱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值班警察岗位职责,会议记录,管理、值班日志,法医鉴定结果告知书,重新鉴定申请及鉴定文书,补偿款批复及收条,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及入监登记,陕西省庄*监狱文件、事故分析及处理意见,被告人王*悔过书等证据与被告人王*在侦审期间的多次供述均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为监狱管理人员,在值班期间违反相关规定,未能正确履行职责,致使罪犯在监狱内自缢死亡,核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玩忽职守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对被告人王*当庭提出该罪犯死亡是由多方面客观原因共同引起之观点,有庄*监狱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和证人证言证实,依法予以采信;同时庄*监狱亦出具文件证实监狱管理存在问题,建议对被告人王*从轻处理。故合议庭评议后认为被告人王**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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