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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铜川崔家沟地区人民检察院以铜崔检刑诉(20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铜川崔家沟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铜川崔家沟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5日和6日,陕西**监狱第二监区十二分监区共新收柳某某等18名罪犯,安排到十二分监区新犯组号舍,由新人组组长王某某(罪犯)负责管理。从3月6日开始,在十二分监区新人号舍、会议室,王某某组织新入监罪犯每天早晨4点钟起床到晚上11点多睡觉,训练站姿、蹲姿、俯卧撑、打被子、背监规纪律等,并限制喝水次数。王某某、郭某某等罪犯对未按要求的新入监罪犯,采取拳打脚踢,用皮带打屁股等方式进行体罚虐待。期间,柳某某因训练动作不到位,多次遭到罪犯王某某、郭某某、严某某、车某某等人殴打。3月10日,柳某某身体出现异常,3月11日全天柳某某未到食堂吃饭,当天下午17时许,柳某某在号舍出现昏迷症状,被送往监狱医务所抢救。当晚19时许,柳某某因抢救无效在崔家沟监狱杏树坪医务所死亡。经西**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柳某某系遭受全身多发复合性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其生前所患疾病为辅助原因。

被告人刘某某身为十二分监区主管改造的副分监区长,工作职责是负责狱内罪犯的管理和思想教育,制定对顽危犯的包教措施,做好事务犯的管理工作。但其违反《崔家沟监狱监管安全防控制度》的要求,未对新入监罪犯进行直接管理、亲自组织罪犯学习、训练等,而是安排罪犯王某某组织新入监罪犯的学习。在3月8日、9日、11日三天值班期间,也未按照《分监区警察一日管理工作准则》的要求现场管理,未发现王某某等犯殴打柳某某的情况。特别是在3月10日晚分监区犯情分析会时,已经发现柳某某情况不好,分监区安排其对柳某某进行包联后,11日值班期间,仍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调查柳某某行为异常的真实原因,使柳某某未能得到及时救治,导致柳某某死亡结果的发生。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服刑人员柳某某被打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刘某某身为副分监区长,应当知道将自己的监管职责交由罪犯代行可能会导致的危害结果,但其存在侥幸心理,导致了一人死亡的结果发生。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既侵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又侵害了受害人柳某某的人身权利。综合本案,一、被告人刘某某的玩忽职守行为是造成柳某某死亡的主要原因。二、分监区对事务犯王某某的任用管理不到位,也是造成事件发生的原因之一。三、监狱管理方面存在漏洞,没有设置专门的入监分监区,分监区对新入监罪犯的管理教育经验不足。四、分监区其他干警工作不认真,也是造成罪犯死亡的另一个原因。鉴于,被告人刘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好,建议宣告被告人刘某某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玩忽职守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其辩称,监狱没有成立入监分监区,警力不足,监狱内无监控设备也是案件发生的原因,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5日、6日两天,柳某某等18罪犯被送到陕西省崔家沟监狱第二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被安排到十二分监区新犯组号舍。身为第二监区十二分监区副分监区长的被告人刘某某于2014年3月8日、2014年3月9日、2014年3月11日值班,在其值班期间,未按监狱内规章制度巡查号舍,并将本该由其负责的新犯的训练、学习任务交由新人组组长王某某(事务犯)负责管理。被告人刘某某在值班期间,仅于3月7日巡查号舍一次。从3月6日开始,在十二分监区新人号舍、会议室,王某某组织新入监罪犯每天凌晨4点钟到晚上11点多,训练站姿、蹲姿、俯卧撑、打被子、背监规纪律等,并限制喝水次数。对未按要求做的新入监罪犯,王某某、郭某某等罪犯采取拳打脚踢,用皮带打屁股等方式进行体罚。期间,柳某某因训练动作不到位,多次遭到罪犯王某某、郭某某、严某某、车某某等人殴打。3月10日,罪犯柳某某身体出现异常,3月11日全天柳某某未到食堂吃饭,11日下午17时许,柳某某在号舍出现昏迷症状,被送往监狱医务所抢救,当晚19时许,柳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经西**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柳某某系遭受全身多发复合性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其生前所患疾病为辅助原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立案决定书证实,崔家沟地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5月9日对刘某某玩忽职守案立案侦查。

职务任免通知及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某某担任崔家沟**二分监区副分监区长。

监管改造副分监区长岗位职责证实,副分监区长负责狱内罪犯管理工作和罪犯的思想教育工作,负责罪犯入监前教育工作,熟悉和掌握分监区重要罪犯的基本情况等职责。

犯情分析会议记录证实,分队坚持安全为主、生产为辅。刘某某负责加强对新犯的管理教育,防止出现打骂体罚、强吃恶要等现象。2014年3月10日犯情分析会上,管**某某提到被害人柳某某,9、10日两天早上只喝稀饭,其余两顿饭不吃,柳称头晕眼花、四肢无力,有自伤举动;刘某某发言称,听王某某说柳某某有乱喊叫、自伤自残行为。

分监区值班日志证实,2014年3月8日、2014年3月9日、2014年3月11日刘某某均值班,工作日志记录一切正常。与刘某某值班一起值班的有雷某某等。

罪犯出(入)监管理制度证实,根据罪犯的犯罪性质、个体特征等因素妥善安排床位和罪犯小组。

陕西省崔家沟监狱规范化管理制度汇编证实,组织生产、现场管理由值班警察负责,不允许使用罪犯代行职权。罪犯临时休息、喝水、上厕所必须经值班警察亲自带领,直接监控;罪犯生活现场管理实行集中管理模式,值班警察负责组织罪犯统一学习、统一活动、统一就餐;罪犯学习由警察亲自组织。监控组织上课由分监区警察集中带出、带回,教育由教育科警察负责管理;监区、分监区组织上课由监区、分监区警察负责管理;对确有轻生念头或其他危险的罪犯应当采取果断措施,要落实包夹控制措施;严格事务犯的管理;杜绝牢头狱霸殴打、体罚、欺压、敲诈等导致罪犯思想不稳定的现象;杜绝以关代管、以管代教等问题。

陕西省崔家沟监狱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安全工作的规定、分监区一日管理工作准则证实,狱内值班的警察,要做到每小时查人一次,夜间固定时间对全分监区罪犯进行晚点名。

陕西省崔家沟监狱服刑人员现场管理制度证实,服刑人员就餐、就寝等均要求警察亲自点名、清点人数;服刑人员学习现场原则上由分监区教育专干负责管理,在休息时间或节假日,服刑人员学习由值班警察代为管理;负责现场管理的警察,对现场发生的一般性问题,应及时报告分监区领导;负责现场管理的警察,对服刑人员现场发生的一切活动或者事故,应负全部责任。

陕西省崔家沟监狱罪犯出入监教育制度证实,对新入监的罪犯,先行为期2个月的入监教育,入监教育实行半天学习,半天训练,必要时也可全天学习。学习由监狱警察主持。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证实,柳某某(死者)因犯挪用资金罪2013年12月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起至2013年7月31日至2017年3月30日止。

罪犯入监登记表证实,服刑人员柳某某于2014年3月6日入监在第二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

罪犯入监体格检查表证实,死者柳某某入监前2014年3月5日体检结果为,血小板减少、四项红细胞指数不正常、胆囊切除,其余体征基本正常。

崔**狱医院检验报告单及门诊日志证实,2014年3月10日死者柳某某体检结果为血液9项指标不正常,并因头晕在崔**狱医院就诊。

西**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照片证实,死者柳某某2014年3月11日死亡,尸体经解剖,主要有:体表多发软组织擦损伤、外伤性硬脑膜下薄层出血,局灶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肺挫伤伴反应性炎,陈旧性灶性肺纤维化、后腹膜后出血;死者全身多发复合型损伤系钝性外力作用所致,尤其是肺挫伤,可严重障碍死者的呼吸、循环功能;死者生前所患疾病对死亡的发生具有辅助作用。鉴定意见为:死者系遭受全身多发复合性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其生前所患疾病为辅助死因。

证人雷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3月6日柳某某等10名新犯入监。3月8日他和刘*某值班,3月9日李某某和刘*某值班、3月11日杜某某和刘*某值班。3月8日,他和柳某某等谈了话,柳表现正常。3月10日,他和张*值班,刘*安排张*带柳某某到崔家沟医务所化验,中午带新犯人吃饭时柳某某不吃,下午也没吃。晚上犯情分析会上他给刘*汇报了情况,刘*安排他和刘*某作为柳某某的包联干警,安排王某某等犯人对柳某某包夹。犯情分析会后王某某告诉他柳某某又倒了,还撞墙,咬自己的手,也咬其他人。他们和柳某某谈话时柳某某头上有肿包,还倒在地上,话语也不清,没办法谈。他就拿铐子在值班室把柳某某拷上了。刘*让用手铐把柳某某两手分开拷在床头。晚上他去号舍,柳某某情绪不稳,嘴里胡言乱语,其他犯人坐在柳某某旁边。3月11日早,他带犯人吃早餐,柳某某睡着了,吃完早饭,他把手铐取了,刘*找柳谈话,柳状态好多了,他给柳做了笔录。下午6时许,刘*某给他打电话说犯人要转院,他和张*、王某某等人把柳某某送往杏树坪医务所,路上柳某某已经不清醒了。

证人刘*证言证实,2012年12月至今,他任第二监区十二分监区指导员。新人组没有专职干部管理,由刘*某监管,其他干部每天巡查。干部两个人一班,每个班24小时。2014年3月7日早他安排雷某某、刘*某对新入监犯人进行教育谈话。3月10日,新人组长王某某报告称柳某某需要看病。他询问柳某某情况时,柳说早上光喝稀饭,不想吃饭。他就向雷某某和刘*某询问柳某某的情况,二人说柳某某大腿两处骨折,柳某某自称小便失禁。他问柳某某的受伤情况,雷某某说柳是自己撞墙造成的。王某某说柳某某老是站不稳,摔得头、手都是伤。下午5时多化验显示柳某某血项有点高,晚上7点多犯情分析会上刘*某、雷某某均反映柳某某话语不清、不进食、有自残行为,他就安排刘*某、雷某某进行包夹并进行严管。在和柳某某谈话时,柳倒地,头碰在地上,看起来不正常,他和雷某某商量后给柳某某带了两个铐子。3月11日早,他和雷某某找柳某某谈话,柳某某说自己的伤情是碰的,自己掐的,感觉头疼。下午5点50分左右,刘*某打电话说把柳某某急转到杏树坪医务所,下午7点多柳某某已经不行了。

证人杜某某证言证实,2008年至今其任第十二监区管教,2014年3月11日他和刘某某值班,犯人吃完饭后,王某某给他说,给新人柳某某喂馒头,柳不吃,吐了。他看号舍时,柳某某在地上躺着,头上有冷汗,肚子一起一伏,还有呼吸,他叫人将柳某某送往医务所,并让刘某某来中队,卫生所让转院。

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其2009年3月任监区指导员,主管生产,分监区长刘*主管犯人改造和思想政治工作,副分监区长刘*某主管教育改造。新犯人由刘*某、刘*、雷某某三人管理,主要是刘*某管理。这样分工没有具体文件,是2013年年初分监区开会定过的。2014年3月9日他和刘*某值班,值班期间他在号舍**看了一下,没进去。3月10日晚上犯情分析会上,刘*某和雷某某提出柳某某改造情况。3月11日晚上听说柳某某死亡。

证人张*证言证实,其2010年11月至今任十二分监区分队长,2014年3月10日他替李某某值班,10号早上10点多,卫生员给刘*汇报柳某某自称贫血、头晕。刘*让他带柳某某化验血常规,柳某某没有贫血,有点炎症。当晚犯情分析会上刘*安排刘*某、雷某某对柳某某包联。3月11日,下午6点左右,刘*某让他送人,他看见柳某某躺在地上,身体不动,病的很重。后来听说柳某某死了,晚上10点左右,他和刘*某、王*等人把柳某某的尸体送往殡仪馆。

证人吕某某证言证实,新人号舍安排在干部值班室旁边便于干部管理。

证人王*证言证实,他是第二监区医务所大夫。2014年3月10日早上,柳某某被带到其处,他怀疑柳贫血,开了血常规化验单。3月11日,柳某某神志不清,精神差,他让把柳某某转往杏树坪医务所治疗。

证人张*甲证言证实,他是十二分监区卫生员,2014年3月10日上午,柳某某在医务室看病情况。3月11日他去给柳某某量血压时,柳血压低,杜某某安排人将柳某某送往医务所。

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他是第二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人员,2013年11月刘*让他带新人,并在全体服刑人员大会宣布他为新人组组长,新人组主管改造的是副队长刘*某。3月5、6日来了18个新犯人,他对新人进行了体罚。在对新人教育,训练期间对新人多次体罚、殴打。队上干部平时在楼道转一圈就走了,检查卫生时才到号舍里面去。3月5日至11日干部三次进入号舍,刘*某未进去过。他给刘*某汇报过他打犯人的事,刘*某让他不要打了。

证人郭某某证言证实,他与其他犯人多次打柳某某,打新犯人时没见来过干部。

证人严某某证言证实,其与柳某某等新犯人被王某某、郭某某在教育、训练期间多次殴打。其不知道哪个干部管他们,干部谈话时也没问是否有人打他们,仅3月10日有干部在号舍转了一圈。

证人吴某某证言证实,王某某、郭某某殴打新犯人,训练时无干部在场,柳某某被打的受不才了自残的。

证人刘*甲证言证实,王某某、郭某某等殴打新犯人,新犯人训练时没有干部在场。

证人杜某某证言证实,新犯人训练时无干部在场,王某某、郭某某殴打新犯人,并限制新犯人饮水,柳某某被打的受不了而自残,仅在柳某某出事前一天见干部到号舍转了一圈。

证人张*乙证言证实,新犯人训练时干部不在场,王某某、郭某某殴打新犯人,他仅见过雷管教(雷某某)去过号舍一次。

证人蒙某某证言证实,王某某和郭某某组织新犯人训练,有不对的地方就进行殴打、体罚,干部每天就转一圈,被殴打的情况也不敢给干部反映。

证人任某某证言证实,王某某、郭某某在训练中对新犯人进行殴打,限制饮水,限制上厕所,期间仅见过三次干部。

证人李*甲证言证实,新犯人在训练期间不对就挨打,并被王某某等限制喝水。

证人张*丙证言证实,王某某组织他们训练,做不好就挨打,柳某某被打的受不了就自残,想找干部,王某某给干部说柳某某系自残。

证人车某某证言证实,王某某组织他们训练,做不好就打,期间没有看见过干部查号舍。

证人王*甲证言证实,柳某某年龄大,训练时动作不到位,经常被打。

第二监区十二分监区生活区平面示意图证实,服刑人员生活、学习号舍及管教干部值班室、会议室方位。

证人雷某某、李**、杜某某、刘*自书情况说明,与其证言基本一致。

被告人刘*某供述证实,其自2012年担任崔家沟**十二分监区副分监区长,负责罪犯的入监教育、改造、思想教育、对顽危犯的包夹及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2013年10、11月份,刘*、李**、杜某某和他在开碰头会,李**提议王某某任新人组组长。新人组长的职责是协助干部督促新犯搞卫生、背顺口溜、内务管理。柳某某是2014年3月6日入监的,他告诉王某某不要打骂新犯人,并让王某某组织新犯人学习监规纪律。2014年3月8日、3月9日、3月11日他值班,他仅就3月7日早在新犯号舍转了一圈,让王某某督促学习。3月8日他和雷某某找新犯谈话,柳某某说自己有前列腺炎。3月9日他和李**值班,到号舍门口转,没发现问题。3月10日早上他巡查号舍,安排王某某组织新犯背顺口溜、报告词,晚上开犯情分析会。3月11日他和杜某某值班,早上把王某某叫到办公室让王某某组织新犯人背顺口溜、监规纪律,早上10点发现柳某某不想吃饭,让其他犯人把饭带给柳某某,并于下午将柳某某送往杏树坪医务所。3月8日、9日他在值班过程中未发现问题,11日早上,发现柳某某头上有伤,问刘*和雷某某,二人说柳某某的伤是自己碰的。郭某某协助王某某组织新犯学习一事他不知道。3月6日至11日他都问过王某某,王某某说新人组情况都好着呢。

被告人刘某某自己书写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认为自己对柳某某的死亡认识如下:值班时巡查不够细心、未问到每名罪犯;工作中对犯情了解不深;对事务犯的管理、任用不规范。

被告人刘某某身份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某某身份情况。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担任崔家沟**二分监区副分监区长期间,在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不认真、不正确履行职责,将自己的监管职责交由罪犯代行,导致了被监管罪犯柳某某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既侵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又侵害了受害人柳某某的人身权利,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刘某某身为管教干部,在值班期间不按照规定定时巡查号舍、组织新服刑人员学习,而是将自己的职责交予事务犯王某某等人代行,未能掌握王某某等人对罪犯柳某某的体罚、殴打情况,导致服刑人员柳某某被王某某等人殴打、体罚致死,柳某某的死亡与被告人刘某某不正确履行职责具有因果关系,监狱没有成立入监分监区、警力不足、监狱内无监控设备不能成为被告人刘某某不认真、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借口。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刘某某犯罪的情节,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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